基本概念
1.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
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
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
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手续费的行为。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
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
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
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
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4.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
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
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5.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
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
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6.介绍贿赂罪: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
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
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
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重点考点详解
一、受贿罪
(一)不法与责任要素
1.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1)包括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
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
罚。
(3)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
处。
(4)特定工作人员成立受贿罪
①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中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
品采购活动中索取财物的。
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等采购活动
中为销售方谋取利益的。
③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
机关或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中索取财物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
(1)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
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属于职务之便。
(2)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己的劳动为他
人提供某种服务,从而获得报酬的不成立受贿罪。利用业余时间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进而获得报酬的成立受贿罪。
3.为他人谋取利益
(1)新客观说:包括明示、暗示的许诺,包括直接对行贿人许诺和通过
第三者对行贿人许诺,包括真实、虚假的许诺。
(2)虚假的许诺构成受贿的条件:收受财物后作虚假许诺,许诺的内容
与职务行为相关联,导致财物与许诺职务行为之间形成对价关系,使财物
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所许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报酬。
(3)常见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表现:实际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
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
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被管理人财物
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
4.责任形式为故意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接受包括索取贿赂的意图。如果没有接受贿赂的
意图,事实上也没有接受的,不可能成立受贿罪;行贿人将财物送给行为
人,但行为人根本不知道的,或者只是不得已暂时收下,准备交给组织处
理或者退还给行贿人的,也不成立受贿罪。
(2)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
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
罪、受贿罪的认定;明知财物与履职事由有关而收受,即有受贿故意。
(3)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
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二)受贿罪的行为类型
1.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1)刑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这里的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
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包括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
员卡、卡、旅游、会员服务、债务免除等。但是非财产性利益并不是
贿赂的内容,如请托人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的不成立受贿罪,
但在情场所支付费用的属于受贿。
(2)无论索取还是收受贿赂,均不限于行为人直接据为己有,包括向第
三者提供贿赂的情形。如果第三者明知成立共犯。
(3)索贿的以实施索要行为作为既遂标准。收受贿赂的以承诺为他人谋
利益的为既遂。索贿的从重处罚。
2.约定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3.斡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
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
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要利用自己的官位,给别
的官员打招呼会听从。包括上下级制约关系和同级同事关系、下上级关系
影响关系。
(2)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
(3)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的,不构成斡旋
受贿;视情况可涉嫌介绍贿赂罪、受贿罪的共犯、滥用职权罪的教唆犯
等。
4.事后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
意,事后在职时明知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予
以收受的,成立受贿罪。
5.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单位财物的,成立受贿罪。
(三)受贿罪认定中的问题
1.受贿罪的数额计算
(1)不明知财物具体价值的,按照事后鉴定结果计算。
(2)收受财产性利益的,应当按照获得时价值计算,不按照实际支出的
成本计算。
(3)退换财物后再索取或收受的,要累积计算。
2.相关犯罪的界限
(1)受贿罪与罪的界限
索贿与有相似之处,但索贿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
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索贿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罪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
行为人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对方有求于他的事项与其职务没有关系,
行为人利用对方的困境,以此相要挟索取财物的,成立罪;国家
工作人员主动以打击报复相要挟,要求对方提供财物的也成立
罪。反之如果对方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事项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包括放弃
职务行为才能实现,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困境,索取财物的,成立受贿罪。
(2)受贿罪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以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
名,欺诈对方,骗取财物的,是的一种方式,应以罪论处。在他
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后作出虚假
承诺的,应认定为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发现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职务行为时,声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主动要求对方提供财物,成立受贿罪
与罪的想象竞合犯。
(3)国家工作人员无论事前受贿还是事后受贿,只要所实施的为他人谋
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通常数罪并罚。例外:徇私枉法+收受贿
赂,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4)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储蓄卡、购物卡、现金支票以及其他债权
凭证后,第三者帮助其转换为现金或其他财物的,第三者不成立受贿罪的
共犯。但第三者如果知道真相,成立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四)常见受贿形式
1.交易形式的受贿:表面上是你情我愿的买卖交易,实际上国家工作人员
明显不当获利。
2.收受干股形式的受贿:未出资而获得干股。
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的受贿:表面上是合作开办公司,实际上是
出卖职权。
4.委托理财型受贿:表面上是委托理财,实际上明显不当获利。
5.赌博型受贿:表面上是赌博,实际上是收钱。
6.挂名领薪型受贿:表面上是领薪,实际上是收钱。
7.名借实给型受贿:表面上借用,实际上送与,如汽车、房产。
8.指使给予他人财物的受贿: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9.受贿后因被查处,为掩饰犯罪退还或上交的成立受贿罪。
10.离职前后的受贿,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五)罪数问题
1.受贿罪与渎职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数
罪并罚。
【例外】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
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区分】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
介组织人员,这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故意提供虚明文件,只定
提供虚明文件罪,按加重的法定刑处罚,不数罪并罚。
2.贪污罪与受贿罪
(1)区分标准:看财务的来源属性、共谋的内容、侵害的法益。
(2)贪污罪与受贿罪不是A与-A的对立排斥关系,而是A与B的关系,
可以想象竞合。
二、单位受贿罪
1.单位受贿罪,主体必须是国有性质的单位,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
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单位受贿罪中索取贿赂、收受贿赂都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且要求情
节严重。单位受贿不能斡旋受贿。
3.国有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
论处。如果正常收取回扣手续费不成立犯罪。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关系密切的人: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姻亲或血亲关系;情人关系、恋人
关系、前妻前夫关系;密切的上下级关系如秘书、司机等。只要能够影响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
条件的人,均可认定为关系密切的人。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分
有通谋为受贿罪共犯,无通谋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在职时谋利、离职
后收钱)区别
在职时谋利为受贿罪,离职后谋利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型受贿罪的区分
是利用人身关系影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还是利用职位影响:斡旋型受
贿罪。
四、行贿罪
1.客观行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既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财物。
(1)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斡旋
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包括向斡旋受贿者给予财物。
(2)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因被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不是行贿。
(3)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以财物。
(4)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之后给予财
物作为报酬的。
(5)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以回扣、手续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成立行贿罪。
2.责任为故意,必须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实际上是否谋取了或行贿时
具有事后索回财物的意思的,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
解:
(1)不正当利益的内容:
①内容违法。行贿者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②程序违法。行贿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
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③不当竞争。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
取竞争优势。
(2)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定位:主观目的要素,即行贿者欲图谋取不正当
利益,而并不一定要求实际上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在行贿者谋取到不正
当利益之后,再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的,也
认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
(3)行为人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
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3.量刑从宽事由: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
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1)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罪行的,依照坦白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
行贿人不用立功相关规定,直接按照本条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行为人在被追诉后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
属实的按照立功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
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成立重大立功的,则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
仅成立一般立功,则既适用本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适用立功的规
定。
4.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原则上数罪并罚。
5.行贿罪受贿罪是对向犯,但不是彼此的帮助犯或教唆犯,都属于实行
犯。但存在仅一方成立犯罪的情形。
(1)因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
仍是索取贿赂。
(2)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是行贿,但接受者
成立受贿罪。
(3)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没
有接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构成受贿罪。
五、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1.本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对向关系。
2.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行贿罪:
(1)行为人将财物交付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仅成立利用影响力受
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不成立受贿罪时,行为人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
罪。
(2)行为人将财物交付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虽然与国家工作人员
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该受贿共犯事实时,行为人仍然
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3)行为人将财物交付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受贿罪的共犯,行为人也明知该受贿共犯事实时,不管财物最终是否由国
家工作人员占有,行为人均成立行贿罪。
六、介绍贿赂罪
1.介绍贿赂罪所介绍的受贿一方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方无限制。
2.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
罚。
3.凡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都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行为,分
别认定为行贿罪与受贿罪,而不得认定为介绍贿赂罪。如果介绍贿赂行为
同时对行贿受贿起帮助作用,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按狭义的包括一罪
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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