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06 18:29:28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suggest是什么意思)

2022⼯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22⼯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44⽇国务院批准20005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招标的⼯程建设项⽬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的范围包括:

(⼀)煤炭、⽯油、天然⽓、电⼒、新能源等能源项⽬;

(⼆)铁路、公路、管道、⽔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络等邮电通讯项⽬;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滩涂治理、⽔⼟保持、⽔利枢纽等⽔利项⽬;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

(六)⽣态环境保护项⽬;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事业项⽬的范围包括:

(⼀)供⽔、供电、供⽓、供热等市政⼯程项⽬;

(⼆)科技、教育、⽂化等项⽬;

(三)体育、旅游等项⽬;

(四)卫⽣、社会福利等项⽬;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住房;

(六)其他公⽤事业项⽬。

第四条 使⽤国有资⾦投资项⽬的范围包括:

(⼀)使⽤各级财政预算资⾦的项⽬;

(⼆)使⽤纳⼊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的项⽬;

(三)使⽤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有资⾦,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的范围包括:

(⼀)使⽤国家发⾏债券所筹资⾦的项⽬;

(⼆)使⽤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的项⽬;

(三)使⽤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

第六条 使⽤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的项⽬的范围包括:

(⼀)使⽤世界银⾏、亚洲开发银⾏等国际组织贷款资⾦的项⽬;

(⼆)使⽤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的项⽬;

(三)使⽤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的项⽬。

第七条 本规定第⼆条⾄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程建设项⽬,包括项⽬的勘察、设计、施⼯、监理以及与⼯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的,必须进⾏招标:

(⼀)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民币以上

的。

第⼋条 建设项⽬的勘察、设计,采⽤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主

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全部使⽤国有资⾦投资或者国有资⾦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

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实⾏歧视待遇。

第⼗条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

不得缩⼩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招标的范围。

第⼗⼀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招标的具体范

围和规模标准进⾏部分调整。

第⼗⼆条 本规定⾃发布之⽇起施⾏。

⼆、⼯程招标的程序

(⼀)招标项⽬备案:招标⼈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并将项⽬审批、⼟地、规划、

资⾦证明、⼯程担保、施⼯图审核等前期⼿续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招标⼈⾃⾏招标或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当⽇)。

(三)招标公告备案: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招标公告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政

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在指定媒介统⼀发布。

(四)招标⽂件备案: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件后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受理交易登记:招标⼈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安排开标、评标⽇程。

(六)投标报名:公开招标的项⽬,投标⼈必须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携带全部相关证件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报

名,由⾏政监督部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和招标⼈(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单位所报资料进⾏审查。

(七)投标⼈资格预审:招标⼈需要对潜在投标⼈进⾏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

条件、预审⽅法和获取预审⽂件的途径,由招标⼈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组织资格预审。

(⼋)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发售招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合格投标⼈明细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政监督

部门备案,并在其现场监督下,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组建评标委员

会,负责相关招标项⽬的评标⼯作。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进⾏。

(⼗)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投标⼈在规定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件并签到。招标⼈在⾏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下按程序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的书⾯评标

报告,推荐前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并标明排名顺序。

(⼗⼀)定标:招标⼈应当在开标之⽇起7⽇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确定

中标⼈。招标⼈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 招标⼈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中选择中标⼈。中标

候选⼈除因排名顺序被⾃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利外,凡⽆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不得将其淘汰。

(⼗⼆)中标公⽰:招标⼈提交定标报告经⾏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中标结果在招标投标⽹公⽰,公⽰期不得少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公⽰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的,招标⼈经相关⾏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

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并在30⽇内按照招标⽂件和中标⼈的投标⽂件与中

标⼈订⽴书⾯合同。招标⼈应当在签订合同之⽇起15⽇内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程投标的程序

1、投标单位应当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并在省、市建设⼯程交易管理机构登记,具有良好业绩。公开招标的,投

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议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2、投标书须按招标⽂件的规定编制,盖章签字、密封递交。投标书递交后,投标单位需局部更正、补充投标书

的,必须在投标截⽌时间前按规定递交。

3、在招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撤回,否认或修改实质性条款的,投标保证⾦不予退还,或者由出具保函

的银⾏兑付投标保证⾦。

4、投标书与法律、法规、投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格式不符或逾期递交的,均属⽆效。

5、⼯程施⼯招标原则上采⽤实物⼯程量清单报价⽅式。不能采⽤⼯程量清单报价的,可以采⽤单价、费率报

价,但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施⼯图后的约定时间内,根据中标费率、单价及其他承诺条件编制施⼯图预算,提交招标

单位审查。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程建设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为了⼯程建设项⽬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

范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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