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人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更新时间:2024-11-06 05:19:27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英国现任首相)

两个人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夫妻离婚只能分割再婚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按规定应该是

一人一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

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

识产权的收益。

在夫妻双方进行离婚时候,会有一个财产的分割问题。

因为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时候,夫妻的财产会是共

有的一种存在方式,夫妻选择了离婚,那么婚姻关系就不存

在了,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就可以分割。那么,根据新出台

的婚姻法,两个人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一、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

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

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

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

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

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

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

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

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

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

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

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

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

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

;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

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

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

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

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

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

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

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

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

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

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

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

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

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

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

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

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

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

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

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

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

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

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

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

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

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

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

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

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

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

同财产处理。(按的解释,期限应不仅限于8

)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

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

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

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

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

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婚姻法第四

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

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

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

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

的所有权。 )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

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

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

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

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

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

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

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

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

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

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

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

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

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

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

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

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

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

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

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

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这就是新婚姻法关于▲两个人离婚财产怎么分配这个

问题的处理办法。但是也会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如果夫妻在

结婚之前就已经约定,并且有书面形式的约定,规定夫妻双

方没有共同财产,各自赚得的财产都归自己所有,那么,这

就是不可以分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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