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24-11-06 21:35:44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关于太阳的知识)

渎职罪主体的司法解释

我国渎职罪主体的司法及⽴法解释:

⼀、对国家机关⼯作⼈员的司法解释

刑法缩⼩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其⽬的是从严治吏,保护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免遭重⼤损失,但是由于刑事

法⽹本⾝不严,直接影响了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的效果。在办案实践的推动和呼吁下,最⾼司法机关不得已⽽采取了

⼀系列应急措施,就渎职罪的主体问题作出扩⼤解释,以填补刑法漏洞。由于检察机关肩负着查处渎职犯罪的重任,

因此,检察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最多,各级检察机关要求扩⼤渎职罪主体的呼声也最强烈。正是在这种办案实践的

⼤⼒推动下,最⾼⼈民检察院连续出台了⼀系列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是对具有⾏政职责或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的⼯作⼈员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时,以国家机关⼯作⼈员论的解释。这类解释⽬前有四个,即《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的答复函》、

《对【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认定的请⽰】的答复》、《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国家机关⼯作⼈员的

批复》以及《关于属⼯⼈编制的乡()⼯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是经

合法授权或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员以国家机关⼯作⼈员论的解释。这类解释⽬前有两个,即《关于合同制民

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问题的批复》和《关于⼯⼈等⾮监管机关在编监管⼈员私放在押⼈员⾏为和失职致使在押

⼈员脱逃⾏为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三是关于⾮国家机关所设的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机构中从事公务的⼈员如何定

性的问题的解释。这样的解释有⼀个,即《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在机构改⾰过程中其⼯作⼈员能否构成渎职

侵权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

⼆、对国家机关⼯作⼈员的⽴法解释

20021228⽇,九届全国⼈⼤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接受最⾼⼈民法院和最⾼⼈民检察院的建议,对刑法第

九章的渎职罪主体的适⽤问题解释如下: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使国家⾏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员,

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员,或者虽未列⼊国家机关⼈员编制但在国家机

关中从事公务的⼈员,在代表国家机关⾏使职权时,有渎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根据全国⼈⼤常委会法制⼯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20021223⽇在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上对【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问题的解释(

)】的说明,该解释将以下四类组织中的⼈员纳⼊渎职罪主体范围:⼀是法律授权规定某些⾮国家机关的组织,在

某些领域⾏使国家⾏政管理职权;⼆是在机构改⾰中,有的地⽅将原来的⼀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然保留其

⾏使某些⾏政管理的职能;三是有些国家机关将⾃⼰⾏使的职权依法委托给⼀些组织⾏使;四是实践中有的国家机关根

据⼯作需要聘⽤了⼀部分国家机关以外的⼈员从事公务。上述组织中的⼈员虽然在形式上未列⼊国家机关编制,但实

际是在国家机关中⼯作或者⾏使国家机关⼯作⼈员的权⼒,这些⼈员在⾏使国家权⼒时,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

舞弊构成犯罪的,也应该按照国家机关⼯作⼈员渎职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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