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连泽鹏与被上诉人刘杜鑫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
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粤05民辖终1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介志刘静文庄晓燕
【审理法官】张介志刘静文庄晓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连泽鹏;刘杜鑫
【当事人】连泽鹏刘杜鑫
【当事人-个人】连泽鹏刘杜鑫
【代理律师/律所】马海创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陈嘉豪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海创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陈嘉豪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海创陈嘉豪
【代理律所】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连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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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刘杜鑫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依法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又根据《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第四条关于“公
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
的地方除外。”的规定,本案中,连泽鹏作为被告,其住所地在汕头市潮南区,故本案依法
可由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连泽鹏上诉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汕头市潮阳区,但未能予
以举证证明,故其提出将本案移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综
上所述,连泽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3:56:10
上诉人连泽鹏与被上诉人刘杜鑫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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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2020)粤05民辖终1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泽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创,广东诚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杜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豪,广东东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连泽鹏因与被上诉人刘杜鑫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4民初1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连泽鹏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0)粤0514民初1457号民事裁
定,并将本案移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连泽鹏的经常居
住地在汕头市潮阳区,故本案应由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刘杜鑫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依法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
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又根据《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
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和第四条关于“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
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规定,本案中,连泽鹏作为被告,其住
所地在汕头市潮南区,故本案依法可由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连泽鹏上诉主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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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居住地为汕头市潮阳区,但未能予以举证证明,故其提出将本案移送汕头市潮阳区
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连泽鹏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介志
审判员 刘静文
审判员 庄晓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黄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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