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
国发〔2021〕1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提高增值税
和营业税起征点;
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21年底并扩大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
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
合同免征印花税,
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21年底,
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
2021年底。
增值税和营业税
优惠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
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2021〕52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
(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
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21〕71号
【比较】起征点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
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
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
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营业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营业税纳
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注] 在营业税方面,适应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
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的需要,对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应及时
做好软件升级调整工作升级完善营业税纳税申报系统,对填报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系
统自动判断、计算当月应纳营业税税额为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
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21]86号
小微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21]300号)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二是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
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
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
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等);三是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规定以外的行业。
(二)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各行业划型标准具体为: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
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
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
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
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
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
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销售额及营业额
月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
一、《通知》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
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
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21年第49号
自2021年10月1日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
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
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7号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
告
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
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
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21年第49号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国
家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申报纳税业务操作规范》(苏国税发〔2021〕58号)规
定,江苏省范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自2021年7月1日起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自2021年10月1日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
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
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7号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
告
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计算问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
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
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
营业税。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21年第49号
【解读】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本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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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1:21: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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