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法概说
立法解释:有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
伦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
但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括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指根据立法原
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识的解释;限制解释指根据立法愿意,对刑法条文作限于字面意思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形种如何适用,以
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法
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
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
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
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再分析最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
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
确定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1.属地原则(以地狱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
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3.保护原则;4.普遍原则
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所谓社会危害性,即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
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者那样损害的特性);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也是
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是刑事违法行为。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
犯罪);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则要承担刑罚处罚
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
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收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
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危害行为: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的特征: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
配下的身体动静;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作为: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作为的实施方式: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4.利
用动物实施的作为;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成立的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3.行为人
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
引起的义务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
的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又聋又哑的人;3.盲人;4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
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度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
犯罪的直接故意的两种表现形式: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的心理态度;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
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
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
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
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
观是一致的,过于自信,其主客观是不一致的;2.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并不
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不仅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
的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
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1.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1.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
所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2.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二者虽然都持排斥态度,
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疏忽
不可抗力事件:所谓不可抗力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
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犯罪目的:所谓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
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所以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第九章 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不具备社会
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典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紧急避险:我国刑法典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
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来源多种多样,除了人的不法侵害外,还包括自然的
力量,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过程);2.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损
害不法侵害者的权益);3.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
实施;正当防卫无此限制;正当防卫应当综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原则标准,以及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
基本相适应的具体判定标准,予以整体判断);4.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形态: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
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1.行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的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
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犯罪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
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
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犯罪中止形态: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1.时空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
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2.制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
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3.彻底性,指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正在进行的某个具体的犯罪,而不是指行为人
在以后任何时候都不再犯同种犯罪,更不能理解为行为人在以后的任何时候都不再犯任何罪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
任能力的人或单位);2.共同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
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2.同时犯;3.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4.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6.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犯罪分子,相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又称其他主犯和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
主犯的刑事责任:刑法典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第4款规定对于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的刑事责任:刑法典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行为人知道自己参加的是犯罪行为,虽然他主观上不愿参与犯罪,但为了避免遭受现实的危害或不利
而不得不参加犯罪的人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刑法典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的,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2.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
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的要件:1.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2.必须是持续的作用于同一对象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4.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一定时间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行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要件:1.行人只是说的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
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
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要件:1.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3.刑法规定了比
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
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集合犯的要件:1.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2.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3.必须
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形态
连续犯的要件:1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3.性
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的要件: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
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管制期限:根据刑法典第38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另外根据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
数罪并罚时,管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根据刑法典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
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根据刑法第40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
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众宣布解除管制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一种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与管
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生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从适用死刑
的对象上进行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从死刑适用犯罪的性质
上进行限制4.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5.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
行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试用方式:1应当附加适用(①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②对被判处
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力终身)2.可以附加适用(根据刑法典第56条的规定,对于故
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起算与执行: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
算同时执行2.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
释之日起计算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其刑期应当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计算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的计算,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1:10: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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