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划归综合执法)(金永综执
罚决字〔2021〕第06-0656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金永综执罚决字〔2021〕第06-0656号
【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3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1.12.06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浙江省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潘芬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41:32
现已查明,潘芬于2021年12月1日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利用一辆电动三
轮车在永康经济开发区望湖路11号附近无照经营米线。 本机关认为潘芬的上述行为违
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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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询问笔录、现场照
片等证据为凭。 现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潘芬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 2.处以人民币叁佰元
整(¥300.00)。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逾期不缴纳的,将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数额的3%加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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