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指南
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
难以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否裁定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在我院,当事人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的,由立案庭审查、裁定并执行;当事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我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案件之前
申请财产保全的,由审判庭审查、裁定,移交立案庭执行。
一、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1、申请人、被申请人为案件的当事人;
2、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
行的可能;
3、请求保全财产应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
4、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
5、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二、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递交的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保全财产的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1)财产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
(2)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及权利人姓名(名称),并提供房地
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
(3)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
号码及帐号;
(4)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帐号;
(5)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帐户内资金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
所;
(6)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
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7)申请保全时业已存在的保全线索及证明材料应一次性提供完毕。
3、有效的担保材料。
三、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担保、实
物担保、担保人连带保证三种方式。
1、当事人以现金担保的,应按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30%交纳保证金;
2、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供价值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80%的坐落
于本市的房地产或者沪牌机动车作为担保物。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应提交下列
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
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
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原
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3)房地产交易中心、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机动车无司法限制或
设定他项权利等证明材料。
3、担保人为申请人提供连带保证的,担保人不能为本案当事人,且企业法人的
注册资金不低于申请保全所涉财产价值的二倍,提供担保时的企业净资产数额不
低于申请财产保全所涉财产价值。担保人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企业法
人公章的连带保证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书、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审计机构出具的
资信状况证明。
4、当事人、保证人提供虚假担保材料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申请理由、署名和时间四
项内容。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0:55: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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