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1、梁某2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赡养纠纷 赡养费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20
【案件字号】(2021)豫12民终10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占通景志贤范俊洁
【审理法官】李占通景志贤范俊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
【当事人】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
【当事人-个人】梁某1梁某2梁某3梁某4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你把我养
大,我陪你到老”是作为子女感恩父母的最好方式,父母和子女之间应当经常沟通,互相理
解,增进亲情。
【权责关键词】代理特别授权证据不足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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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你把我养大,我陪你到老”是作为子女感恩父母的最好方式,父母和子女之间应当经常沟
通,互相理解,增进亲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
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的权利”,本案中,上诉人梁某1虽然有退休金收入能满足其日常所需,但其年逾八旬已经
基本没有劳动能力且有慢××在身,无论上诉人梁某1是否有收入及收入多少,其子女均有
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本案一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及上诉人梁某1要求回乡养老等意愿,结
合上诉人梁某1、各被上诉人的工资收入和实际生活需要,酌定梁某2每月支付赡养费400
元、梁某3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梁某4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并无不妥。上诉人梁某1
主张三被上诉人每月各支付雇保姆费1000元、房屋装修和家电家具购置费12万元的主张明
显与上诉人梁某1的正常实际需求不相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梁某1主
张一审法院以权代法、多次举报、拒不悔改的情况没有依据,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
上,上诉人梁某1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
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梁某2在二审庭审中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
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梁某1负担50
元,上诉人梁某2缴纳的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1 20:01:02
梁某1、梁某2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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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1)豫12民终10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某1。
上诉人(一审被告):梁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系梁某2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某3。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某4。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某1、梁某2与被上诉人梁某3、梁某4因赡养费纠纷一案,
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21)豫1202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某1,上诉人梁某
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被上诉人梁某3、梁某4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梁某1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明目张胆否定事实,以权代
法,多次举报,拒不悔改。我83岁,年老多病,请不要发还重审,应依法尽快改判。
2、三被告每月各支付雇保姆费1000元,提前一月按年支付。3、三被告支付房屋装修,
家电家具购置费共12万。梁某2付5万,梁某34万,梁某43万,各按半年均分付清。
事实与理由:我83岁,因患冠心病缺乏劳动能力,提出雇工,但妻子拒绝,女儿以我有
工资为由拒付雇工费,子女忘恩负义,态度蛮横,迫使我回老家养老。一审歪曲事实真
相,认定我是和妻子、孩子关系不和要求回老家养老;子女在庭审前,调解开始时就明
确表示:同意付费,但要继承房产。事实也充分证明,子女当今不仅承诺,而且是有能
力付费的。但调解人孙宝国,法官孙卫卫,主管院领导吕占延却相互包庇支持,以老人
有工资不应付费,改变为同意付费,但要继承房产这一事实。三次违法庭审,逼我撤
诉。我从地级市到县级市买90-100平米住房,合情、合理、合法。
上诉人梁某2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梁某1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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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决称“考虑到原告每
月由5000余元的养老金收入,该收入虽然较高,但支付其生活支出和保姆费稍显吃
力”,毫无事实根据。2.原判决调查取证严重缺失;3.原判决称“考虑三被告的收入情
况和身体情况以及需要承担的赡养和抚养义务的实际情况”,和对原告作出的“稍显吃
力”判决标准,我认为相当不对等。4.梁某1回陕西韩城后梁代村后,捏造事实,到处
败坏家人名声。
原告诉称 梁某1一审诉讼请求:1、三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200元,提前一月按
年一次付清;2、原告依法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子女无权干涉一切;3、诉讼费用由被告
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今年82岁,2017年突发冠心病装有支架,而且血糖血压不稳,腰
腿疼,手脚冰凉,体重从140多斤降到90斤,消瘦乏力。医生告诫我不要劳累干重活。
今年3月,我向妻子提出雇工养老,妻子以能照料我为由拒绝。妻血脂高,血压不稳,
心慌气短,天天在家吸氧,吃几种药。自身难保,岂能照料我。前几年,我当面问三个
子女:我年老多病,不能自理,你们谁愿意赡养我,结果无一人回应。今年3月和女儿沟
通,回答是:你有工资,我不付雇工费,不行,你去法院告。近日又说我自私无情。赡
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是义务,绝不能弃德违法。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包括经济上
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安慰,若不履行,老年人有要求付费的权利,子女不能亲自
照料,可按照老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养老机构。不能以老人有工资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
务,你们工作忙,不能亲自照料,又不能按照老人意愿委托他人。老人要求付费,合理
合法,又怨恨老人无情自私。既然老人有工资,为什们国家统一规定,给交个人所得税
者抵扣赡养费?当你把抵扣费占为己有时,你不觉得自己自私无情吗?我劝被告好学上
进,要自学成才,被告恩将仇报。我给被告的钱,要比被告给我的钱多,婚嫁事小,成
才为大。我给被告的钱主要用在教育孙某某,他们德才兼备,两个研究生,一个刚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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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吉林大学。我在中学参加十年函授,还要带高中重点班、毕业班,被告贪玩不
上课,不上晚自习,看电视剧,和我作对。我要调回韩城,领导不批,把一个从工人调
到小学,享受公务员待遇,现在工资比我还高。住房让我熟人从六层换到五层,现有
住房两套,买房时借给6万元,但竟说他好坏和我没关系。另一个买二套房时,借给两
万元不还,还当着女儿的面,厉声威逼我,当即写证据,还有一个,妻子要我给大儿子
,未,大儿子大年初一踢门辱骂我。今年孩子结婚,我买了三千元的衣被,
还反复要现金,我说我和孙子有约定,他说我不懂人情。我一生勤学敬业,省吃俭用,
养被告18年,被告能养我几年。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特别蛮横无理,迫使我离开三门
峡,回韩城老家靠亲友帮助养老,老家没有住房,我必须买房,现在存款20万元和卖房
钱也不够买房,还要装修、买家具电器,必须雇工,吃住费用三年,若行动不便,或卧
床不起,需要更多,仅家政介绍雇工费一次340元(三门峡),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维护法律尊严和我的合法权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梁某2一审提交答辩状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我不同意。理由
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
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身为高级教师,退休工资每月近6000
元,身体健康,上没有老,下不管小,事业编制看病医保报销比例高,生活无忧,原告
退休金足够高,生活已经很富裕了,况且还有大笔存款托底(原告自有存款20万元,及
为要房钱闹离婚,我母亲近期又给原告房款27万元),试问一个80多岁的人,什么样的
生活需要高昂的金钱支撑?2、目前,我自己的生活水平还很一般,需要照顾的还有两位
老人,有的老人生活条件很差。目前我身体也不好,2019年10月4日晚突发心梗住院,
心脏冠状动脉装有支架,通过急救才保住了生命,还在长期吃药,病情比原告严重的
多,在外打工多年工作不稳定也不容易,并且即将退休,我儿子在上海工作,处于裸婚
状态,我的经济压力也很大。3、至于原告称回老家买房养老、装修房子配电器,需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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姆伺候等,我认为这不是构成我们作为子女缴纳养老费的条件,他回老家养老完全是他
个性冲动的赌气行为,从他二十多年来两次拿自己几乎全部储蓄投资那些风险大的高息
储蓄,最后被骗的血本无归这个事实可以看出,原告根本不具备任何投资理财经验。对
于原告这样一个长期与社会脱节、性格刚愎自用、年龄已经82岁的老人,竟为了个人的
私利、抛弃家庭和儿女跑到祖籍地几乎没有直系亲人的地方,却大方的花费身上所有积
蓄去投资买房,而且还要装修房间配齐家用电器的做法,一般头脑正常思维的人是不会
这样做的,而且平时节俭的连个普通的40瓦电灯都舍不得用的人,竟然出手大方的要每
月花费几千元请个保姆照顾自己,我认为就是天方夜谭的事情,他说的买房不过就是个
借口,目的是以抚养老人的法律条款做掩护,行子女的金钱为实,为他在外高消费
的生活买单。
被告辩称 梁某3一审辩称,我认为三项诉求都不合理,希望法院全部不予支持,
予以驳回。事实和理由如下:一、父亲每月退休工资5000多元,加上各项补贴综合平均
每月7000元左右,每月退休金就能够完全满足他的各项生活所需,且目前其存款及母亲
给的房款,加起来约50余万元,这样的条件能够满足他的生活需要。他在起诉书中提及
要回老家买房子,但他目前有宽敞舒适的住房,且儿女和妻子没有迫使他离开的行为和
意愿,他的这种消费主张属于生活必须吗?我认为他的诉求都是不合理的。二、父亲年
轻时担任体育老师,多年来一直坚持锻炼,身体一直不错,生活完全能够自理,母亲身
体也可以,因父亲要求雇保姆,母亲感觉没有必要,近一年来已经承担了家里全部家
务,允诺父亲在家里不用干某某,而且事实情况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父亲还坚持
去法院起诉向子女讨要保姆费,我认为这项诉求是在故意为难子女。三、《老年人权益
保障法》中规定: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抚慰,这些年来,
我的生活并不富裕,但为人子女我并没有忘记赡养老人,父母生日,请父母一起去吃
饭,节假日带礼物去父母家看望;过年过节,帮助打扫卫生,采购年货,我爱人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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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外工点上班,每月回来必去父母家看望,并帮助干一些力所能及的活。2017年暑假,
父亲因胸闷在中医院住院,安装心脏支架,当时我刚刚结束为期一年的XXX,父亲
住院期间,我在家做饭送饭,并且在医院照料陪护,一直忙到父亲出院,这些情况可以
到父母居住的小区进行调查,父亲说我不履行赡养义务,与事实不符。四、我现在生活
压力也非常大,我和爱人现在每月工资11000元左右,平时生活也非常节俭。2016年,
我查出乳腺癌,做了手术,化疗期间靶向需要自费,光这一项花了13万元。2019年
底我又查出肺癌,做手术三万多。孩子研究生毕业,上班三年,现在西安工作。前年给
孩子在西安买房,47万元首付已花光所有积蓄,现在每月房贷6000多元,我们要帮孩子
负担一半房贷,而且儿子今年已经29岁,面临结婚问题,这都需要花费不少金钱。父亲
在经济条件比子女还好,且子女平日在生活照料、精神抚慰上都做到的情况下,仍坚持
向子女讨要生活费吗,是否在为难子女?我认为现在情况下父亲向我们讨要赡养费非常
不合理,但我不会忘记对父亲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他有困难或者疾病我会义不容辞的
去照料。基于以上事实,请求裁判时予以考虑。
梁某4一审辩称,1、原告说前几年曾经当着我们兄妹三人问有谁抚养他以后的
人,并说无一人回应,我在这发誓绝无此事,而且从来也没有问过我本人这事。2、说我
买房借他两万块钱的事,在2011年10月份左右,给我打电话要我孩子的身份证,我问
是怎们回事才知道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原告给我孩子买了一份保险,本应该到孩子18
周岁才能取出,他要提前终止,所以需要小孩子的身份证,当时提前终止,交保险后取
出了钱,说是给孩子的,我当时还说不能要这个钱,原告说我妈给另外两个孩子这种保
险,这个就当他给我孩子的钱,所以我就收下了。到了2015年,我爸还说过一次这事,
然后再没有提起过这事。直到2020年7月,我和孩子去看他,他突然说起这事,变成了
我买房子借他2万元钱,骂我不要脸不还他,这我才说,你写个字据,我爸当场写了一
张我借了2万元的字据。3、关于我爸要赡养费的事,我不同意。原因有以下几点: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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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基本上一个星期(偶尔半个月)去父母家一次,每次都买比较多的菜,近十年因为父亲
说年级大,面买了拿不动都是我买了送过去,水电上有事也是我去处理,难道这不是赡
养吗?我爸的退休工资是够他的花销,身体一直也可以,况且这么多年来,我多次因为
他参与劝阻他,可他从来听不进去,光因为这些被骗上当五、六次之多,最多
一次55万元,这是他亲口给别人说的,还有在股票上、基金上赔的钱不会低于65万
元,这些足以证明他根本不差钱,当然作为孩子如果老人确实因为生活、身体看病没
钱,我当然会给他钱,前提是他不再参与这些,买高价保健品。我在企业上
班,工资3000左右,离异,孩子上大学,每年学费12000元,每个月还得给孩子基本生
活费,当然这些只是理由,老人需要我去照顾,我自然会尽全力赡养。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梁某1与吉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二子
一女,分别是长子梁某2,长女梁某3,次子梁某4。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原告梁某1与
妻子吉金叶均系退休教师。庭审中,原告梁某1提交其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期间
的养老金账户明细明确其年养老金收入为63516.06元。被告梁某2的提交其2019年11
月至2020年12月,总计工资收入为人民币30490元、美元6326.07元。被告梁某3提
交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工资明细,确定其每年的工资收入为103514元。
被告梁某4提交其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工资明细,确定其年收入为
56396.69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原告梁某1于2017年突发冠心病住院,每月医药费大约
400元,均能报销。被告梁某2身患冠心病、心肌梗死,需长期服药。被告梁某3患
乳腺癌、肺癌疾病,需长期用药。被告梁某4离异,其女儿正在大学就读。庭审中,本
院向原告核实其身体及生活状况,原告梁某1称:身患重症慢××,高血压、冠心病、
糖尿病,每月医药费大概400元,但是都报销了,每天都要吃药。生活上不需要他人照
顾,现在老伴给做饭,但是我觉得现在做不了了,需要雇个人,老伴不愿意,而且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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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中也经常和老伴发生冲突。孩子们对我态度冷淡,我感到非常痛心,不想呆在三门
峡,要回老家韩城养老,需要购买房屋和雇请保姆,需要子女承担保姆费用。原告梁某1
称其侄子梁某某愿意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本庭当庭拨打其侄子梁智民的手机进行核实,
其侄子梁智民称:我伯和他儿女合不来,要回老家,由我赡养,原则上我也同意。我伯
现在来韩城也有住的地方,我也有精力照顾我伯,即使我伯生病了我也愿意照顾他,我
做小生意的,在农村,条件还行。被告梁某3明确表示不同意原告回韩城老家养老,并
且称愿意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
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
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梁某1已经年逾8旬,身患疾病,虽然其每
月退休金5000余元,能够满足其生活所需,但其需要儿女对其生活上给予照顾,精神上
给予慰藉,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确定原告梁某1与妻子和孩子关系不和,不愿意在
三门峡生活,要求回老家韩城养老,并且其侄子梁智民也愿意履行对其伯父的赡养义
务,鉴于原告梁某1回老家养老的心愿非常强烈,叶落归根的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原
告梁某1思乡心切,其回韩城老家养老的想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当得到尊重。考
虑到原告每月有5000余元的养老金收入,该收入虽然较高,但支付其生活支出和保姆费
用稍显吃力,需要子女们予以必要的经济帮助,考虑到三被告的收入状况及身体情况以
及需要承担的赡养和抚养义务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梁某2每月支付赡养费400
元,被告梁某3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被告梁某4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原告要求
依法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系另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定,判决(缺席)如下:一、被告梁某2每月支付原告梁某1赡养费400元,被告梁某3
每月支付原告梁某1赡养费400元,被告梁某4每月支付原告梁某1赡养费300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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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日起,每半年支付一次,分别于每年的10月30日前和4月30日前付清上
半年和下半年的赡养费。二、驳回原告梁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
被告共同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另查明: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梁某2当庭表示撤回上诉。二审查明
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尊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
务,“你把我养大,我陪你到老”是作为子女感恩父母的最好方式,父母和子女之间应
当经常沟通,互相理解,增进亲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
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
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上诉人梁某1虽然有退休金收入能满足其日常所
需,但其年逾八旬已经基本没有劳动能力且有慢××在身,无论上诉人梁某1是否有收
入及收入多少,其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本案一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及上诉人
梁某1要求回乡养老等意愿,结合上诉人梁某1、各被上诉人的工资收入和实际生活需
要,酌定梁某2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梁某3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梁某4每月支
付赡养费300元并无不妥。上诉人梁某1主张三被上诉人每月各支付雇保姆费1000元、
房屋装修和家电家具购置费12万元的主张明显与上诉人梁某1的正常实际需求不相符,
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梁某1主张一审法院以权代法、多次举报、拒不
悔改的情况没有依据,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上诉人梁某1的上诉理由不足,
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梁某2在二
审庭审中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梁某1负担50元,上诉人梁某2缴纳的50元
10 / 11
减半收取25元,由梁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李占通
审 判 员 景志贤
审 判 员 范俊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尚晶晶
书 记 员 马志光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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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0:38: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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