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特点特征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6 13:48:5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fangtu)

职业病的特点特征是什么

职业病的特点特征是什么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

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 X射线,γ

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

引起职业病,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职业病的特点简介,希望能帮

到大家!

职业病的特点

(1)病因有特异性,在控制接触后可以控制或消除发病;

(2)病因大多数可以检测,一般有(剂量-反应)关系;

(3)在不同的接触人中医学教育|网编辑整理,常有不同的发病集

;

(4)如能早期诊断,合理处理,预后较好,但仅只病人,无助

于保护仍在接触人的健康。

(5)大多数职业病,目前尚缺乏特效,应着点于保护人的预

防措施。

职业病的诊断标准

用人单位

一、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

业健康检查。

二、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

职业健康检查。

三、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

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

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

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

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六、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

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

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

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

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八、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

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诊断要求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职业史、既往史;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

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

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职业病的类型分类

主要类型

按照201112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

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

而引起的疾病。根据20131230日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它包括十大类,132种职业病,分别是:

1. 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

2. 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

3. 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4. 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5.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森林脑炎等。

6. 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7. 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8.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

9. 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 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 、金属烟热等

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

疗卫生机构承担。

法定类型

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它的发生率与患病率的高低,直接反

映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水平。世界卫生组织对职业病的定义,除医学

的涵义外,还赋予立法意义,即由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我

国政府规定,确诊的法定职业病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报告。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

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有的国家

对职业病患者,实行经济补偿,故也称为赔偿性疾病。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范围很广,不可能把

所有职业病都纳入到法定职业病范围。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

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201312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

类和目录》,分10类共132种。其中:尘肺13种和其他呼吸系统疾

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职业性化学中毒60;物理因素所致

职业病7;职业性传染病5;职业性皮肤病9;职业性眼病3;

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职业性肿瘤11;其他职业病3种。

值得一提的是,职业病是属于与职业有关的疾病,但也见于非职

业人中,因而不是每一病种和每一病例都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史或

接触史。

与职业有关疾病的范围比职业病更为广泛,它具有三层含义:

(1)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的诸多原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

接病因;

(2)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的

疾病病情;

(3)通过改善工作条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因此,在

职业卫生工作中,应将该类疾病列为控制和预防的重要内容,保护和

促进职业人的身体健康。常见的与职业有关疾病有:行为(精神)和身

心的疾病,如精神焦虑、忧郁、神经衰弱综合征,多因工作繁重、夜

班工作、饮食失调、过量饮酒、吸烟等因素引起。有时由于对某一职

业危害因素产生恐惧心理,而致精神紧张、脏器功能失调。

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患,包括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支气管

哮喘等,是多因素的疾病。吸烟、空气污染、呼吸道反复感染常是主

要病因。即使空气中污染在卫生标准限值以下,患者仍可发生较重的

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患。其他如高血压、消化性溃疡、腰背痛等疾

患,也常与某些工作有关。

新增类型

201312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总工会共同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调整为132(4项开放性

条款),新增18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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