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证据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一、新刑诉法完善了证据的概念和种类1、修改了证据的概
念。旧法将证据定义为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新
法将证据概念修改为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
调整了证据的种类。在旧法规定七种法定证据种类的基础
上,新法将旧法的 鉴定结论 修改为 鉴定意见。
在司法体系中,证据是一个重要的不可缺少的部分。刑
事案件的调查与审理更是要强调证据,证据也是检验司法公
正性的一个重要证明,证据的取得与确定也有着相当多的要
求,那么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领域,刑事诉讼法证据的具体
规定有哪些?下面小编将为大家做出介绍。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
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
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
担。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
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
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
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
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
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
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
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
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
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
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
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
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
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
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
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
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
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
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
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
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
依据。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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