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诉讼费用退费规程》的通知-琼高法〔2021〕366号

更新时间:2024-11-06 14:37:0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扬格外语学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诉讼费用退费规程》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10.26

施行日期 2021.10.26

文号 琼高法〔2021366

主题类别 诉讼费用

效力等级 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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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诉讼费用退费规程》的通知

琼高法〔2021366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海口海事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本院各部门: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退费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经2021102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保证该《规程》顺利施行,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法院认真组织学习,确保每一名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法官、立案庭工作人员熟悉掌握诉讼费退

费流程。

2.请各法院立即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退费窗口,成立退费工作专班,并将组成人员及窗口电话通过致

信报送省高院。

3.各法院在法院公告墙、诉讼服务大厅张贴《公告》内容,并通过多媒体进行宣传,确保当事人知晓;

同时做好退费典型案例的收集和新闻宣传工作。

4.《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退费书》《退费账户确认书》可以在审判系统文书模板中查使用。我院正在建

设诉讼费管理系统,该系统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5.各级法院立即展开诉讼费退费清理工作。对于201811-20211026日生效的民事、行

政案件,应尽快完成全面清查,对于应退未退费的案件主动与当事人联系,确保当事人申请后应退尽退,

对应负担诉讼费一方未缴纳的当事人进行追缴;对于20211026日后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严格按

照《规程》要求办理退费。

6.自《规程》下发之日起,请各级法院每日将本院按照《规程》执行“15日内主动退费”情况按表格

要求层报上一级法院。

7.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省高院立案一庭。

联系人:周玉贝 *************137****1560

附件:1.公告(略)

2.退费统计台账(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1026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退费规程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规范全省法院诉讼费管理,确保诉讼费退费高效有

序开展,切实为人民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司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

办法》《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院诉讼费退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

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程所指诉讼费用退费,是指民商事、行政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

交纳办法》,经结算依法将当事人预交的但超过实际应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本规程规定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

第二条诉讼费用退费工作应坚持“及时、全案、全额”原则。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为当事

人办理退费手续;符合条件的案件,费用必须足额、一次性全部退还。

诉讼费用退费工作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完成。

第三条各级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退费窗口,确定专人专职集中办理退费。

第四条各法院在立案阶段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的同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裁判文书生效后法院主动退

还应退诉讼费用,要求当事人配合法院完成收款账户信息收集和确认工作。

第五条诉讼费用退还的收款人原则上为裁判文书中载明的当事人。确因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代收款的,

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前向承办法官提交授权委托及银行账户注销等材料。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退费账户信息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前向承办法官提交书面申请。

二、退费告知和退费信息的收集

第六条退费材料包括《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退费书》《退费账户确认书》、非税收入凭证、裁判文书首页

和判项尾页。

第七条立案工作人员在办理立案手续时,应当通知原告提交《退费账户确认书》,核对收款人、账号位

数、签名、等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并将退费账户信息同步录入审判系统。

第八条立案后,立案庭应当将《退费账户确认书》随卷宗材料移送至相应业务庭。承办法官收到卷宗

材料后应当检查退费账户信息是否完整、明确,并进行信息核对。

第九条当事人提出反诉案件,由业务庭承办法官通知反诉原告提交《退费账户确认书》,按照本规程要

求进行退费账户信息核对和录入。

三、退费发起

第十条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应当审核当事人是否已足额向本院预缴诉讼费,并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确

定的诉讼费负担内容确认是否需要退费,认为需办理诉讼费退费的,应当主动发起退费申请,并将退费发

起信息同步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一审生效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发起退费申请和移送立案庭审

批。

二审生效的案件,二审承办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5日内发起退费申请和移送立案庭

审批,同时通知一审承办法官办理一审诉讼费用的退费手续。一审承办法官自收到二审法院通知之日起5

日内发起退费申请和移送立案庭审批。

第十二条承办法官发起退费申请时,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退费书》,并附裁判文书

首页和判项尾页、《退费账户确认书》,上述材料核对无误后,提交至立案庭审核。

承办法官应当对退费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负责。

四、退费审批及转账确认

第十三条立案庭诉讼费用核算人员收到退费材料后,打印非税收入凭证,并在3日内对《人民法院诉

讼费用退费书》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进行审核并同步进行编号,审核无误后提交立案庭负责人进行审批。

立案庭负责人对退费无异议的应当在3日内完成审批;对重大复杂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分管立案的

院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凭立案庭审批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退费书》、非税收入凭证、《退费账户确认书》

裁判文书首页和判项尾页办理退款手续。财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立案庭移交的退费材料之日起2日内完成退

费信息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录入,并移送财政部门会计站办理转账。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与财政管理部门建立快速退费机制,确保收到退费材料及时支付。财务部门应

当将退费结果及时反馈立案庭。退费过程中遇到退费错误或者无法退费等问题,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立

案庭,由立案庭协调处理。

五、退费监督

第十六条裁判文书生效后,承办法官应当书面通知应负担而未缴诉讼费的当事人及时缴纳,对未按期

缴纳的应当按规定送立案庭立案后移送执行局进行强制追缴。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退费不及时或退费结果有异议的,由立案庭核实处理。

第十八条立案庭应当制作当月应退费台账,按月就本院当月已退诉讼费用是否全额、及时退至当事人

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比例不得低于当月已退费案件的百分之二十。

审判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将退费工作纳入审务管理进行监督;监察室对业务庭、立案庭、财务部门退费

过程中工作人员有无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各中院按季度将本院及辖区法院退费工作形成报告报送高院立案一庭。

第十九条立案庭应当同步将退费材料电子化入卷,承办法官应当在归档前检查诉讼卷中退费卷宗是否

完善,办公室应当在归档时检查诉讼卷中是否有退费的卷宗材料。

六、其他

第二十条再审案件的诉讼费退费参照前述规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错误预交诉讼费等其他依法应当退费的,由当事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立

案庭。立案庭参照上述规定及时办理退费。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xx法院诉讼费用退费书

(院章) 编号:XXXX

承办法官: 诉讼费用核算人员:

立案庭庭长: 分管立案院领导:

退费账户确认书

温馨提示:1.开户行必须具体到支行(或分行,分理处),如不清楚开户行可自行拨打银行卡背面的客户

咨询;2.填写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致电12368咨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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