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编号:BY-HT-
2021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both parties should perform
XXX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范本
编号BY-HT-
2021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文档简介:合同书是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规
定了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合同是保障当事人双
方利益的重要凭证,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20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划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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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编号BY-HT-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
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
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
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元、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
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
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
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元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
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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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编号BY-HT-用人单元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
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
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亲身利益的
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
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
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
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
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元依法订立和
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元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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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编号BY-HT-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
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元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奉告劳动者工作
内容、工作前提、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
报酬,以及劳动者请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元有权了解劳
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元招用劳动者,不得拘留收禁劳动者的居民
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请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
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
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
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
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
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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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编号BY-HT-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划定的,实行同
工同酬。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义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
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
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
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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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编号BY-HT-(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
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元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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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编号BY-HT-(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
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令、法规划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
动合同除前款划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弥补保险和福利报酬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前提等标准约定不明
确,激发争议的,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
的,适用集体合同划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划定劳
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划定
劳动前提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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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编号BY-HT-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
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
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
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
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
资标准。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
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
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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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编号BY-HT-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
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
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
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
人单元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元的商业秘
密和与常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元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元支付违
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
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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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Y-HT-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令、法规的
划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划定的职员到与本单
元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
用人单元,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
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
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
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令、行政法规强迫性划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
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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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编号BY-HT-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
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元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划定,向
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
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元应当严厉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
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元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划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
人单元管理职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功课的,不视为违反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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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编号BY-HT-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
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
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
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
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元,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元,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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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Y-HT-第三十八条用人单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
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元的规章制度违反法令、法规的划定,损伤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
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
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
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
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
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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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BY-HT-(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元形成重大损伤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
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
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
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分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抱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划定的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元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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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编号BY-HT-(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
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员二十人以上或
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
元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
工的意见后,裁减职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
职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划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
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职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职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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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编号BY-HT-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
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
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
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
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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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编号BY-HT-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
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元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
人单元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划定情形之
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可是,本
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划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划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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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编号BY-HT-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
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
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元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划定解除劳动
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
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令、行政法规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元工作的年限,每满
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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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编号BY-HT-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
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
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
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
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元违反本法划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元应当继续履行;劳
动者不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的,用人单元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划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
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元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
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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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编号BY-HT-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
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元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
存二年备查。第五章特别划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五十一条企业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元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元订立;尚未建立
工会的用人单元,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
元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
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
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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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编号BY-HT-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
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
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
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前提等标准不得低
于当地人民当局划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元与劳动者订立的劳
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前提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划定的
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元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工会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元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
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元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
关划定设立,注册本钱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
第22页
合同范本
编号BY-HT-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
法第十七条划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
元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
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
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
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
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
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
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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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编号BY-HT-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元和用工单元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用度。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元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
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前提,按照用工单元所在地的标准
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
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
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第六十三条被派
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
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
第24页
合同范本
编号BY-HT-照用工单元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
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
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
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
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
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
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
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
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
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
第25页
合同范本
编号BY-HT-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
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
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
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
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元
所在地人民当局划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
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
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天下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
第26页
合同范本
编号BY-HT-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
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当局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
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元制
定直接涉及劳动者亲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元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
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
况;
(七)法令、法规划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
第27页
合同范本
编号BY-HT-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职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
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
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
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
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
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
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
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
第28页
合同范本
编号BY-HT-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令、法规划定的,由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告诫;给劳动者形成损伤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
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
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二倍
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
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29页
合同范本
编号BY-HT-第八十四条用人单元违反本法划定,拘留收
禁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日退还
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令划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
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
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
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
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划定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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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编号BY-HT-(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
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
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形成损伤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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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编号BY-HT-(四)劳动前提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
动者身心健康形成严重损伤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
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
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元招用与其他用人单元尚未解除或者终
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元形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
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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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编号BY-HT-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
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
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划定招用劳动者,给劳
动者形成损伤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
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
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
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
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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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编号BY-HT-第三项划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
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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