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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一、原告起诉
1、原告递交起诉状
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一份。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主要包括:①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
关系证明书。②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如房产、股票、债券等。③其他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
特别提醒: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
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
①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立案庭进行审查与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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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会在7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
院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被告答辩
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5日内会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1、答辩期限
被告应在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15日内不提出答辩,
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15日内不能作出答辩的,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
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2、答辩方式
(1)书面答辩
书面答辩是指用答辩状提出答辩,即在法院通知的答辩期限内写好答辩状并交到法院。
(2)口头答辩
口头答辩是指在开庭审理时进行口头答辩。
3、答辩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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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要针对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分析,对确
凿的事实应该承认,对合理且能接受的要求应该接受;对无事实根据的和不合理的要求,不要置之不理,
而要准备好事实和充分的证据,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
三、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也称证据开示,是指当事人各自向对方当事人出示自己将要到法院提出的证据,法院将
证据交换中开示过的证据复印件留存。之所以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各自将要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以及内容,
是为了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各自将要向法院调解的证据及内容,是为了在法庭调查、辩论过程中,让当事
人双方对对方提出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据效力等提出充分的意见和看法,使质证发挥最法的功效。同时,
证据的庭前交换也使得双方当事人对胜诉可能性有个预期估计,当事人在对诉讼的成本和效益进行估计
后,也能使一部分当事人提前撤诉,使案件不进入庭审程序。此外,证据交换也是审前程序的重心,可
以促使当事人在庭审前将全部证据提出,整理案件争点,固定争点和证据,以保障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1、证据交换的启动方式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
织当事人在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
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主要指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较
多,涉及股票、期货、知识产权等。由此条规定可以看出, 证据交换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
申请,不管简单的案件还是复杂的案件,只要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法院就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
换;另一种是法院指定,即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法院主动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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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据交换的时限
证据交换实现的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就事实主张,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应实施的
开示证据行为。我国的证据交换时限规定为开庭审理之前。但是,针对新证据问题,我国又设计了再次
的证据交换制度,即一方当事人在收到对方的新证据后,提出反驳,法院会指定时间进行证据交换。如,
庭审后发现的新证据,法院就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3、证据交换的方式
证据交换的方式,即当事人用何种法律手段进行证据交换。对此,我国的法律没有规定证据交换的
方式,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当事人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证据副本、申请鉴定及询问鉴定人、向当事
人进行询问等等。
4、证据交换的程序
证据交换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书记员及其他人员都不能主持证据交换。在证据交换的过程
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将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
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需要指出的是, 笔录一旦固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非经正当法定程序不得
对对方证据所持的观点合理由进行修改。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
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5、证据交换的次数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证据的,法院会允许对方当事人就
反驳正据再次举证反驳,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会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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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或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不受两次的次数限制。
四、庭前调解
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
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
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
力。
特别提醒:
1、签订调解协议以后,在收到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之前,可以反悔,请求法院作出判决。
2、在收到正式的调解书以后不可以反悔,如果对调解有意见可以通过申诉解决。
五、开庭审理
法院调解不成的,进行开庭审理。法院审理案件一般会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
以不公开审理。法院会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会公告当事人姓名、
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到庭,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
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经人
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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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缺席判决。对于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样可以缺席判
决。
缺席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这里要提醒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定要以积极的态度参加法庭审
理,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庭审理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法庭上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全面的调查。法庭调查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 当事人陈述。其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同一称谓中有数人的,可以分别
进行陈述,也可由他们推选出的代理人。作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进行陈述时,亦应紧紧围绕自己的诉
讼主张、案件事实以及证明主张得以成立的理由来进行陈述,切忌感情用事,大肆攻击对主,或离题千
里,漫无边际。在各个当事人陈述之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会根据当事人分别陈述的诉讼请求及其理
由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一定要认真听审判长所归纳的争议焦点,如发现有
遗漏,一定要向审判长讲明,并请求将此列为争议焦点,因为如果忽视了此阶段异议权的行使,势必导
致对当事人而言至关重要的某些案件事实得不到法庭调查和辩论,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 证人出庭作证。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如果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
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由法庭宣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正人应当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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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举证与质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提
供证明。当事人可提供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当事人举证及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
出示证据,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及第三人对其所出示的证据质证;
第三人出示证据,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举证与质证是法官认证的基础,是法庭调查
阶段的核心,是事关当事人胜败的关键。
(4)宣读鉴定结论。一般是先宣读鉴定书,然后由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宣读鉴定结论
后,审判人员可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也可以经法庭许可,向鉴定人发问,也可提出重新鉴定的要
求,是否许可,由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发生怀疑,或者当同一需要鉴定的问题,不同的
鉴定得出不 同的鉴定结论时,可以通知鉴定人员重新鉴定或另请有关部门指派其他人员另行鉴定。
(5)宣读勘验笔录。在离婚案件中此类证据很少,这里就不再介绍。
(6) 法院出示其依职权调查出的其他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法院《适用<民事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法官应当当庭向当事人出示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当事人有权对
这些证据质证。
(7) 审判人员认证。法院审判时要求当事人当庭出证、质证,法院对当庭能够认证的证据要予以确
认。当质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时,即可以进行认证。
2、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证据提出自己的看法,陈述自己的意见,
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法庭辩论的列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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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代理人答辩,接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然后双方互相辩论,依法交替进行。一般情
况下,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应不少于三轮。在辩论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辩论的语言应简洁、明了并富有逻辑,不得有对对方进行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
(2)辩论应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不可对一些旁枝末节纠缠不清而忽略主题。
(3)下一轮的发言最好不重复上一轮发言的观点与内容。
(4)如欲打断对方的辩解而欲与其辩论,应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特别提醒: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提出反诉,第三人可
以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这些诉讼请求与原来的诉讼有关联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庭审调解
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作出判决前,对于能够调解的离婚案件,法院还是会尽量调解。如果调解不
成,法院将作出判决。
4、宣告判决
宣告判决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当庭审判,另一种是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法院会在10内发送判
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不论哪种形式的宣判,在宣告判决时,法院都会告知当事
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以及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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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发生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当事人应当签收。如果不签收,法院将采取
留置送达,不影响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法律效力。
对判决或裁定不负的,上诉。离婚诉讼结束,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
(1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6:19: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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