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案管辖权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案管辖权的规定相关法律知识科普】为了防⽌⽴案混乱,互相推诿扯⽪,刑事诉讼法对⽴案管辖作了
明确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案管辖权的规定是什么,法律对刑事诉讼法⽴案管辖权有什么样的规定,下⾯,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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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案管辖权的规定
⼀、级别管辖
1、记忆我国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的⽅法
强记中级⼈民法院管辖的3类刑事案件;其他案件除考题中明确指出“本案是具有全国或者全省、⾃治区、直辖市性
质的重⼤刑事案件”,否则⼀律答由“基层⼈民法院管辖”。中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有:(1)危害国家安全案
件;(2)恐怖活动案件;(3)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2、级别管辖的变通也可以称为管辖权转移
刑诉法第23条规定:“上级⼈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下级⼈民法院
认为案情重⼤、复杂需要由上级⼈民法院审判的第⼀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转移(或者变通),只能由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转移,⽽不能由上级法院向下级法院转移。也
就是说,上级⼈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但是,在任何情况下,下级法院都⽆权
审判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这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转移有着重⼤的区别。民事诉讼中,上级⼈民法院
可以审判下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上级⼈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将⾃⼰管辖的第⼀审民事案件交由
下级⼈民法院审判;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既可以由下向上转,也可以由上向下转。⽽刑事诉讼中,只能由
下向上转。即:民事诉讼中管辖权转移是上下双向的,刑事诉讼中管辖权转移只能由下向上单向转。
3、级别管辖就⾼不就低原则。⼀⼈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或者⼀罪属于
上级⼈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民法院管辖。
⼆、地区管辖
1、地区管辖的⼀般原则
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是指犯罪⾏为发⽣地。以⾮法占有为⽬的的财产犯
罪,犯罪地包括犯罪⾏为发⽣地和犯罪分⼦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地。因⽽,犯罪地⼀般理解为包括犯罪预备
地、犯罪⾏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被告⼈居住地,包括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管辖权的变通
⼏个同级⼈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民
法院审判。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在不同地区犯⼀个罪,其中的犯罪⾏为实施地;⼀⼈在不同地区犯同⼀种罪,
其中的主要犯罪⾏为的实施地;⼀⼈在不同地区犯数罪,其中的最严重犯罪⾏为的实施地;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犯罪
⾏为实施地。法律||教育⽹
3、指定管辖
上级⼈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民法院审
判。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民法院,对管辖权发⽣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民法
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关于在“飞地”内犯罪的管辖
“飞地”内犯罪案件的管辖:如果“飞地”能够飞回中国,则由最先“着落地”法院管辖;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
的原户籍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
1、能够“飞”回来的情况
第⼀,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岸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
第⼆,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民法院管辖;
第三,在国际列车上发⽣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没有协定的,由犯
罪发⽣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不能“飞”回来的情况,只有⼀种,即: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
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
如果对⽴案管辖有争议,可以咨询刑事律师。看完以上⼩编整理的关于刑事诉讼法⽴案管辖权的规定的知识介
绍,相信⼤家对刑事诉讼法⽴案管辖权的知识有了⽐较全⾯的了解。如果你有关于刑事诉讼法⽴案管辖权或者是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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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5:59: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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