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焕周、汕头市百脑汇商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
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
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0
【案件字号】(2020)粤05民终8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权陈楚纯吴伟峰
【审理法官】黄权陈楚纯吴伟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焕周;汕头市百脑汇商场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焕周汕头市百脑汇商场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焕周
【当事人-公司】汕头市百脑汇商场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虎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詹恵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林佳淇广东粤威律
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虎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詹恵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林佳淇广东粤威律师
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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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王虎詹恵玉林佳淇
【代理律所】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焕周
【被告】汕头市百脑汇商场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审对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影响了对当事
人是否存在违约、是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反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对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影
响了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是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陈焕周不能按期办理
完成银行按揭手续的责任应由谁承担,汕头市百脑汇商城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不能够按照约定
时间交房的情形,是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均未查清。同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解除
权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方式,以及对方当事人有异议如何行使权利,均作了相关规定。一审法
院未对陈焕周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是否恰当等事实进一步查明。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影响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处理结果。
依照《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507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焕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6647.68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5 11:20:58
【一审法院查明】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影响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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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焕周、汕头市百脑汇商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5民终8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陈焕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汕头市百脑汇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汕头市
龙湖区碧霞庄某某某某701之8。
法定代表人:许昆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恵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淇,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陈焕周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
汕头市百脑汇商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9)
粤0507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
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对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主要事实认定不
清,影响了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是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陈焕周不
能按期办理完成银行按揭手续的责任应由谁承担,汕头市百脑汇商城有限公司是否存在
不能够按照约定时间交房的情形,是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均未查清。同时,相关法
律和司法解释对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方式,以及对方当事人有异议如何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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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作了相关规定。一审法院未对陈焕周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是
否恰当等事实进一步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影响对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的处理结果。
依照《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507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焕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47.68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黄 权
审判员 陈楚纯
审判员 吴伟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官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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