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
法
个体工商户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
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
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那么,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
方法是怎样的?
个体户怎么交税?
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
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
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
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
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
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
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
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
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
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
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
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
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
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
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
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
(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一、办法适用对象和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
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
的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计税基本规定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
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
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
定的除外。
2.税会差异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
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
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
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
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资产损失扣除规定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
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
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5.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
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
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不得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和标准
1.家庭生活混用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
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
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存货和净资产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
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
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
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
扣除。
4.“五险一金”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规定
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
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
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
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
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
得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
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
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
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
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
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
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
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
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
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
部分。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
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
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
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
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
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
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
内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
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
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
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
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
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
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
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
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
定,不得改变。
12.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
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
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
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
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四、热点问答
1.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
否适用新《计税办法》?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
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2.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
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
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
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
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
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
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
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
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
4.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
金,能否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
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
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
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
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
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
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
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
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
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7.个体户为业主以及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能否进行
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
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
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
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个体户业主为其存货所购买的财产保险,是否允许进
行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准予扣除。
9.个体户承租其他单位的房产进行经营,一次性支付了
三年的房租,是否允许在支付当年全部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
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
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应在3年期限内按
月均摊租金支出,支付当年仅能扣除属于当年部分的租赁支出。
10.个体户摊主向市场支付的摊位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
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
扣除。
11.由个体户负担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能否在“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
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5:25: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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