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套房贷款政策
1、商业性个⼈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配偶及未成年⼦⼥,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
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认定。2、应借款⼈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借款⼈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
⼆套房贷款政策
⼆套房贷政策,即:拥有⼀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的政策。2010年6⽉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民银
⾏、银监会公布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住房贷款中第⼆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确定了⼆套房认定标准:
⼀、商业性个⼈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家庭(包括借款⼈、配偶及未成年⼦⼥,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
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认定。
⼆、应借款⼈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
屋登记信息系统进⾏借款⼈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查询结果。《》第⼆⼗六条缴存的职⼯,在购买、建造、翻
建、⼤修⾃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管理中⼼申请。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受理申请之⽇起15⽇内作出准予贷款或
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办理贷款⼿续。住房公积⾦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管理中
⼼承担。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应向贷款⼈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诚信保
证。贷款⼈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的,贷款⼈应对借款⼈执⾏第⼆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借款⼈⾸次申请利⽤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
记有⼀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借款⼈已利⽤贷款购买过⼀套(及以上)住房,⼜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通过查询征信记录、⾯测、⾯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家庭已有⼀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缴纳证明的⾮本地居民申请的,贷款⼈按本通知第三条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按第⼆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
信贷政策执⾏;商品住房价格过⾼、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
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贷款条件
1) 借款⼈具有完全民事⾏为能⼒;
2) 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或有效居留⾝份;
3) 具有稳定的经济收⼊,信⽤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
4) 借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且连续交⾜半年以上;
5) 能提供购买⾃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协议;
6) 借款⼈和中的购房⼈必须⼀致,购买的(除配偶外)共有⼈必须出具同意住房的书⾯承诺;
7) 具有不低于购买⾃住住房价值30%以上(40%以上)的⾃有资⾦;
8) 借款⼈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9) 购买商品住房的,应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并报备相关资信材料;
10) 借款⼈同意在贷款承办银⾏开⽴个⼈帐户,并同意由贷款承办银⾏每⽉直接从该帐户划收贷款本息。
以上是关于南京⼆套房贷款政策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购房者购买⼆套房时,应该到有关机构作⼀个详细的咨询,根据相关规
定提供所需的材料和证件,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操作,只有符合购房条件并得到相关部门批准者⽅可签定合同购买。以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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