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支配特定的蕴涵人的创造力并具有一定价值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
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着作权及其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
成果权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以特定的信息为保护对象
2.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
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取得和变动方式等都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3.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
知识产权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对世权)
知识产权人可根据自己的意志,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即可完成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支配(支
配权)
4.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
同一信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在不同的国家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1)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只在批准授权的国家和地区受保护
(2)不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只能按该国法律受到保护
同一项知识产权可以在受保护的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
5.知识产权的权项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
包括不同的权项和相同的权项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停止侵害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违反法律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该侵权仍在继续(唯一条件)
该责任形式可以和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用
2.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2)权利人由财产损失
包括既得利益(现有财产)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3)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
3.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2)行为人有过错
第二节 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1.赔偿原则
补偿性赔偿原则
2.赔偿额的计算
(1)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首先考虑)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方才考虑)
(3)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额(在专利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方才考虑)
(4)法定赔偿额(在专利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在着作权人、商标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
权人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方才考虑)
对于(1)、(2)的适用次序,商标权人可自由选择
第三节 临时措施(浏览)
1.概念——司法机关在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终局决定之前,因情况紧
急而为权利人采取的临时性的救济措施
2.特征——情况紧急;临时救济;立即执行
3.临时措施的分类
(1)以内容为标准
a.临时禁令(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
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法院依其
申请作出的要求该他人不为特定行为的临时性命令
b.财产保全——法院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必要时依职权,对特定财产采取冻结、查
封或者扣押等保护措施,从而使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临时
措施
c.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
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临时措施
(2)以时间为标准
a.诉前临时措施——法院在起诉前即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包括
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
b.诉中临时措施——法院在诉讼进行中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包括诉
中临时禁令,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证据保全
4.诉前临时禁令
(1)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可裁定行为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
(2)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可裁定禁止实施侵权行为
5.诉前证据保全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自接受申请48小时内作出
裁定,可责令提供担保,裁定采取的,应立即执行,采取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
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四节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
(1)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
之日起计算
(2)侵犯着作权或商标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计算二年
2.诉讼时效的起算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开始计算,权利人
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在权利保护期内,法院应当判决停止侵权
行为,损害赔偿额自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
3.诉讼时效的效力
(1)赔偿损失请求权
尽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但是,只要权利人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期内提起诉讼,有关
的损害赔偿额就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
(2)停止侵害请求权
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
第六章 着作权的保护对象
第一节 作品的概念(重点掌握独创性)
1.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之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
成果
2.作品的要件
(1)作品必须表达了一定的思想
(2)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3)具备独创性
也称原创性、初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自己创作,是一种个性的表达
其是判断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重要要件,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作品是否受着作权保护的重要
依据之一
要件在于:
①要求作品必须是由作者独立创作而成
②要求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
(4)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第二节 作品的种类(选择题)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三节 着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政府文件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
他方正式译文不受着作权法保护
2.时事新闻
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但如果在时事新闻中报
道者夹叙夹议地对时事新闻进行了整理加工,以综述、评论等表达形式进行报道,这样的报
道付出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应当享有着作权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特别注意: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也受着作权法保护
第七章 着作权的取得和权利内容(权利内容是重点)
第一节 着作权的取得(自动取得要掌握)
1.自动取得原则
作品创作完成以后,着作权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完成包括全部完成和部分完成,只要一件作品能够表达作者一定的思想和感情,或者制品能
够为人们所欣赏,就可以认定为完成
作品创作完成之后,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即可取得着作权,无须满足任何要求,但是计算机
软件是个例外,它开发出来之后,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才能享有着作权
我国实行自愿登记制度,这种登记仅具有初步证据的作用,并不是取得着作权的法定条件
2.加注标记获得着作权原则
要求着作权的对象出版时须在每一复制件上加注着作权标记
3.登记取得着作权原则
要求作品创作完成以后,还必须到着作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才能取得着作权
第二节 着作人身权
1.着作人身权的特点
(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被视为作者
(2)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大部分情况不得继承、转让或放弃
(3)其与其他人身权相比存在一定差异
2.着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
其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
之于众的权利
①发表权的特点
A.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
B.发表权与着作财产权密切相关,但其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C.发表权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条件如下
a.作者身份不明时,由原件所有人行使
b.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未明确表示不发表,死亡后五十年内,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
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原件所有人行使
c.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发表权由其制片者行使
d.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享有的职务作品的发表权由该单位行使
D.发表权的行使可能与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冲突
(2)署名权
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①署名权的内容
A.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
B.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署名的方式
C.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D.他人在使用作者的作品时,应当署上作者的姓名
(3)修改权
乃自己修改(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不同于改编,即在不改变作
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改变作品的表达形式或用途)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①修改权的表现
A.作者有权修改作品或授权其他人修改其作品
B.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修改自己的作品
(4)保护作品完整权
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①权利涉及的内容
A.作品本身遭受了改动,改变了作品的主题
B.作品本身并未改变,但对作品进行了其他使用,从而损害了作者的名誉与声望
②修改权的限制
A.出版者为刊载需要,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B.为教学目的不得已对作品的用词、用语所作的改动
C.着作权人许可他人将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
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
D.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了改建、修缮、扩建建筑物而进行的必要改动
E.为计算机硬件的正常运转或者为版本升级而对计算机软件所作的必要改动
F.被许可使用人在未改变主题的情况下,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载体尺寸、大小进行的改动
G.按照作品性质、使用目的或者按照诚信原则不得已对作品进行的其他改动
(5)收回权
作者在具备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有权以赔偿使用者的损失作为条件,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
有权禁止他人复制发行其已经表示收回的作品(我国未规定)
(6)作者死后人格利益的保护
作者死亡后,其着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保护,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
门保护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二、三节为重点,掌握权利的认定)
(1)复制权
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任何再现作品的方式均为复制
(2)发行权
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①特点
A.发行作品的方式为出售或赠与
B.发行的对象为不特定的公众
C.发行的对象包括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
②发行权穷尽原则
首次销售原则,着作权人将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提供给公众后,着作权即失去了对这些原件
或复制品的控制权,他人可以自由地再次出售,而不构成对着作权人的侵权
(3)出租权
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
利
①内容
A.出租权的对象仅仅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
B.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软件着作权人不能对其享有出租权
(4)展览权
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展览权一般由着作权人享有,但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虽然不影响着作权人的其他权
利,但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转移给原件的所有人,原着作权人对复制件还享有展览权
(5)表演权
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①现场表演
活表演,直接表演,演员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
②机械表演
间接表演,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将自然人的表演公开传播,即以机械方式传播作
品的表演,不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无限播放,也不包括电影作品的放映
(6)放映权
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
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
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
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①内容
A.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
B.将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通过有线方式传播或者转播
C.通过扩音器等工具传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的作品
(8)信息网络传播权
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
权利
①与发行不同的特点
A.个人获得作品不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
B.公众变被动为主动
C.无须有作品的载体
(9)摄制权
也称为制片权,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不包
括将作品制作成讲课录像等录像制品
一旦作品的作者与制片人签订合同,同意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在电影作品设置完成后,
作者除享有署名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外,其他权利归制片人享有,作者对自己的创作部分,如
电影作品的剧本、音乐等,仍享有独立的着作权
(10)改编权
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属于演绎权的范畴
①改编的特点
A.须以原作为基础
B.改编须有新意
(11)翻译权
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但翻译权不适用于非自然语言之间
的转换
(12)汇编权
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或其他材料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A.注释权
作者自己对作品注释或者授权他人注释的权利
B.整理权
作者自己整理或者授权他人整理作品的权利
C.以有线方式直接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权利
第四节 着作权的期间
1.着作权期间的起算方式
我国兼采死亡起算主义和发表起算主义,对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摄影作品除外)的着作财产
权和发表权,保护期采死亡起算主义,对权利主体是法人的作品和部分特殊作品,其着作财
产权和发表权采发表起算主义
2.着作权的保护期间
A.着作人身权的保护期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生存期间,由作者自己保护,作
者死亡后,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保护
自然的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
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
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摄影作品的发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
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B.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自然人的作品(摄影作品除外),其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原则上采死亡起算主义,即为作者
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如果是合作作品,期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
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原则上采发表起算主义,但自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
保护
电影作品和摄影作品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采发表起算主义,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着作财产
权的保护期采发表起算主义,版式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10年)采发表起算主义
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权的财产权利保护期(50年)采发表起算主义
第八章 着作权的主体(掌握着作权的权利归属)
1.着作权原始归属的原则
着作权原则上属于作者(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着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拟制作者)
作者认定实行推定原则,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法律的特别规定
(1)演绎作品的着作权
即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或者其他材料而产生的新作品,也即派生作品的着作权
演绎作品的着作权,归属演绎人
如果被演绎的对象享有着作权,则
A.演绎人在利用原作品时,必须经被演绎的作品的着作权人许可
B.演绎作品在行使自己的着作权时不能侵害原作品的着作权
C.他人如果使用演绎作品,必须经原作品的作者和演绎作品之演绎人的双重授权
(2)合作作品的着作权归属
即共同作品或合着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的着作权
合作作品的整体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A.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
不得侵害作品整体的着作权,准用“按份共有”
B.不能分割的合作作品,其行使由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能协商一致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任何
一方不能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之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利益应该合理分配给其他所有合作
者,准用“共同共有”
C.合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都由其他
合作作者享有
(3)汇编作品的着作权
即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内容方面进行独创性的选
择或者编排而产生的新作品的着作权
汇编作品的着作权归属于汇编人,被选用作品的着作权由原作者享有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着作权
电影作品的作者包括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人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着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导演、编剧、摄影、
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
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即电影作品的整体着作权,除署名权外,均为制片人享有
(5)职务作品的着作权
即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A.通常,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享有,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优先使
用权,作品自完成起两年内(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
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B.职务作品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a.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
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6)委托作品的着作权归属
即受委托人跟均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
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7)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的归属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复制件的展览权由原着作权人享有
(8)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的着作权归属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着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未明确
规定的,软件着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9)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的着作权归属
在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的作品的情况下,着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执
笔人和本人不能享有任何着作权,在不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的作品的情况下,
着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本人)享有,执笔人不享有任何着作权
(10)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的着作权归属
如果当事人对着作权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该作品的着作权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
明的,该作品的着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
第九章 着作邻接权
第二节 表演者权
1.表演者
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唱家、演奏家、舞蹈家和演出、演唱、朗诵、演讲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演
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2.表演者权的内容
(1)表演者的人身权利
A.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主要指向公众表明自己的姓名
B.保护表演形象(非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表演形象是表演者在表演活动中的艺术形象,而非在表演活动之外的本来形象
(2)表演者的财产权利
A.现场直播权
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的权利,并获得报酬
B.首次固定权
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C.复制、发行权
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我国未确立)
D.信息网络传播权
表演者有权许可他人通过互联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表演者的人身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财产权利为50年,采发表起算主义
第三节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指录制者对其录音录像制品所享有的权利
2.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内容
(1)复制、发行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复制、发行权
录制品必须由出版公司出版,才能向公众发行,其他录制者只能复制其录制品,无权将之向
社会公开发行
(2)出租权
不仅适用于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也适用于其复制件
(3)信息网络传播权
不仅适用于录音制品,还适用于录像制品
(4)录像制品的广播权
不适用于录像制品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全是财产权利,保护期为50年,采发表起算主义,以完成时为起算
点
第四节 广播组织权(掌握二、三、四节中的权利的权利内容)
1.广播组织权
指广播组织就自己播放的节目信号所享有的权利
2.广播组织权的内容
(1)转播权
广播组织有权禁止他人对其播放的节目信号进行转播,转播指一个广播组织的节目被另一个
广播组织同时广播
(2)录制、复制权
广播组织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对其播放的节目信号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也有权禁止他
人对此音像载体进行复制
广播组织权的保护期为50年,发表起算主义,首次播放为起算点
第十一章 着作权和邻接权的限制(重点掌握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
第一节 限制的理由和原则
1.限制的理由——公共利益,防止权利滥用
2.限制的原则
(1)法定原则
限制的范围、程度等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
(2)公平原则
平衡着作权人、邻接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3)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原则
第二节 限制的方式(一、二节其他内容浏览)
1.合理使用
指着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而
使用作品的情形,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等
要求在于:①一般应是非商业使用;②使用作品之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使用”包括“复制”、“翻译”等,但对于计算机软件,“使用”仅限于安装、显示、传输、
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
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道中应注明被使用的作品出处和原刊登作品之报刊、电台等之名称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
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
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
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
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
藏的作品,包括未发表作品,但不能将之陈列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双重
免费)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
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的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限制同样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2.法定许可使用
指根据法律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
付报酬并尊重着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要求在于:①使用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②使用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③必须
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标准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④使用人不得损害着作权人的精神权利和
其他财产权利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
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但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不适用该项法定许可。
该规定也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是唯
一适用于邻接权人的法定许可使用方式
(2)报纸、期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其他报刊已经刊登的作品
但着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不适用该项法定许可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着作权人享有保留权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着作权人没有保留权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着作权人没有保留权
3.强制许可使用(我国国内法未采用)
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着作权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将对已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
的权利授予申请使用此项权利的人的制度
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只能在以教学、学习或研究的目的下翻译他国作品,以及在系统
教学方面复制他国作品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此外还需
①必须事先以合理的使用费为条件向着作权人申请作品的使用权而未获许可,或无法与着作
权人商谈作品的许可使用;②使用方式主要是翻译、复制;③作品使用人必须向着作权人支
付法律规定的报酬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第一节 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掌握三类)
1.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1)技术方案
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
A.产品
人工制造的各种新制品
B.方法
达到某个特定目的的一系列步骤
(2)设计方案
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和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设计构
思
2.专利权保护对象的种类
(1)发明
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A.产品发明
B.方法发明
(2)实用新型
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特征:
A.实用新型仅包含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即实用新型只可能包
括产品技术方案,并且是针对有确定的形状及构造的产品
B.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比发明要低,取得专利的程序、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等都与发明有异
(3)外观设计
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
业应用的新设计,属于设计方案
条件:
A.富有美感
B.适于工业应用
指该外观设计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即能以工业方法再现
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A.实用新型属于技术方案,是在技术思想方面的创造,追求技术效果,外观设计属于产品设
计方案,是在审美思想方面的创造,追求审美效果
B.外观设计不包括对外观无法看到的产品内部构造的设计,实用新型也不包括在产品的图
案、彩方面的创造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以产品的形状或外部结构为创造对象,既达到了技术效果,也
达到了审美效果,则一般认为可申请几项专利
第二节 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重点,掌握法条,要求掌握判断方法)
1.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法律指狭义的法律,发明创造目的未违反法律,仅其滥用违法,则不属于此类,仅其生产销
售使用受法律限制,则不属于此类
公德仅限于我国境内的公德
仅其滥用可能妨害公共利益,或者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会存在缺点,不属于妨害公共利益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不授予专利权
2.科学发现
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
3.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
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
4.疾病的诊断与方法
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方法的仪器装置可被授予专利
5.动物和植物品种
非人工制造,繁殖受自然条件影响大,不容易达到专利法要求的“实用性”
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非生物学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主要指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生产、制造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以商标法予以规制和保护
第十六章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掌握字面含义,不要求掌握判断方法,能简答即可)
第一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重点在专利三性,尤其是新颖性)
1.新颖性
指相关发明和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是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未被公知公用的,要求有
(1)不属于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在该技术在申请日以前已公开
A.公开的方式
a.出版物公开,通过出版物(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有形传播载体)公开披露
技术信息(技术内容向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不特定相关公众公开)
b.使用公开,通过使用或实施方式公开技术内容
c.以其他方式公开,主要指口头方式公开,展台、橱窗方式的公开也可能构成
B.公开的时间
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内,享有优先
权的,为优先权日
C.公开的地域
世界新颖性标准,任何方式的公开均以申请日之前是否在全世界范围内公开发表过或公知公
用过为标准
(2)不具备抵触申请的情形
前申请对后申请抵触,使后者丧失新颖性
特点
A.在先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早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但公布或公告之日却在后专利申请的申请
日之后,同一日提出申请的,不适用
B.在先的申请可以由包括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之内的任何人提出
(3)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A.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B.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
发表的
C.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六个月为宽限期,也叫优惠期
2.创造性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必须在技术方案的构成上有实质
性差别,必须是通过创造性思维活动的结果,不能是对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分析、归纳、推
理就能够自然获得的结果
发明的创造性要求高于实用新型。
创造性的判断以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判断能力为准
(1)发明的创造性
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现有技术的整体)相比,发明应该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发明
具有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有本质上的区别,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
是非显而易见的)和显着的进步(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很大的提高,能够产
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2)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实用新型应该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发明创造性认定的辅助性判断基准
A.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性难题
B.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C.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D.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3.实用性
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缺乏实用性的情形
A.无再现性
B.违背自然规律
C.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
D.人体或动物的非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
E.测量人或动物在极限情况下生理参数的方法
F.无积极效果
第二节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1.新颖性
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
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现有设计,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申请人享有6个月的宽限期,条件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相同
2.创造性(区别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指外观设计本身的形状、图案、彩或其组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或者采用设计方案的产品
也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是否容易混淆为判断标准
3.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要求能以工业的方法反复再现,能够在工业上批
量生产
4.富有美感
从视觉感知上的愉悦效果,特指工业美感,非艺术美感
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判断
5.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商标权、着作权、企
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相冲突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申请和授予(专利权归属为重点)
第一节 有权申请专利的人
法律上有资格就某一项发明创造申请获得专利权的人
1.发明人、设计人
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发明人,指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完成人
设计人,指外观设计的完成人
(1)条件:
A.发明人和设计人必须是直接参与发明创造活动的人
B.发明人和设计人必须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对发明创造的构思及其实现提出了创造性
见解并作出了实质性贡献
C.发明人和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
2.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1)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
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A.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的发明创造
c.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
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B.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如果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以及不对
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着关键性和决定性的作用,就可以认定为
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例外
1.如果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虽然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按照实现约定返还了
资金或者缴纳了使用费的,不宜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
2.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
费的,不宜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
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
署名权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
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
同,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应该按照该约定办理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合作完成或受托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
(1)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发明创造人共同共有,申请专利的
权利人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单位或者个人接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双方约定发明创造
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委托方,从其约定,申请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为专利权人,如果
没有就申请专利的权利或专利权的归属进行约定,则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取得的专利权归受
托方
4.合法继受人
指通过合同或继承等方式而依法取得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单位或个人
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申请专利的权利的继承为不要式行为,对于专利申
请权以及专利权的继承,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请求,并报国
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公告方生效
5.外国人
包括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真实有效营业所的外国人,享有与中国公民或单位同等的专利
申请权和专利权
(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国民或者没有营业所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
利的
A.如其所属国与我国签署有双边协议,依协议办理
B.如其所属国与我国同为某一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则依照条约办理
C.如果不属于前两项情况,但双方在专利申请方面给予对方国民互惠和对等的待遇,则我国
也应给予平等的保护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
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八章 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第一节 专利权的内容(权利内容为重点,要求能简答,不要求判断)
1.独占实施权
专利权人独占性地享有对受保护的发明创造予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等行为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实施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
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包括以营利和不以营利为目的)制造、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A.产品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实施权
专利产品是指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产品
a.制造产品专利
通过机械或者手工等方式做出具有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
不包括合理限度内的修理和再造
b.使用专利产品
指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产品按照其技术功能付诸应用
专利产品被合法售出后,使用该出售的专利产品的,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授权
c.销售专利产品
把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产品的所有权从一方(卖方)有偿转移给另一方(买方)
专利产品被合法售出后,将该经合法销售的专利产品再次销售的,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授
权
d.许诺销售专利产品
明确表示愿意销售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产品的行为
既可以面向特定的对象,也可以面向不特定的公众
许诺销售既包括要约销售,也包括要约邀请的情况,甚至只要表明销售的意愿即构成许诺销
售
e.进口专利产品
把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产品从国外越过边境运进国内
只要该产品在中国受到专利保护即可
对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专利权人有权申请海关予以扣押并对该侵
权行为提起诉讼
B.方法专利的独占实施权
a.使用专利方法
将具有该专利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方法在实践中加以使用
b.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b1.受到专利保护的产品必须源自于专利方法,是通过专利方法的实施而获得的
b2.受到延伸保护的产品须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依照专利方法最初获得的原始产品
虽对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但产品的价值、主要特点,或实质并没有发生改变的产品
非加工制造方法生产的产品不能受到延伸保护,但本身可以受到保护
(2)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实施权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
许诺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指载有或体现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产品
若产品或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被授权时指定的产品或外观设计不同而且不类似(近似),
该产品就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实施许可权
专利权人可以基于其独占实施权禁止他人擅自实施专利的行为,也可以不禁止,而是许可他
人实施自己的发明创造,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
应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
3.处分权
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转让或放弃专利权
(1)专利权的转让指专利权人和相对人通过让渡专利权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将专利权转移给
受让人的法律行为
应订立书面合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之公告,登记之日起生效,向外国人转让
的,须经批准
专利权应整体转让,共有情况下,应转让自己持有的全部份额
专利申请权也可转让
(2)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保护期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4.标示使用权
专利权人有权利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其是权利,而非义务
第二节 专利权的限制(临时限制,合理限制,强制许可为重点)
1.专利强制许可
又称非自愿许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
备实施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1)防止权利滥用的强制许可
也称为不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
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
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具备实施条件的主体在提出强制许可请求前,应事先曾为获得专利权人的实施许可努力与专
利权人接触过,并曾以合理的条件与专利权人商谈,然而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没有能够获得专
利权人的许可
未充分实施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
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2)反垄断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
影响的,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
利的强制许可
(3)为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
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公共利益主要指,涉及公共卫生、人民健康的情况
必须指定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实施有关专利技术,并不需要实施单位提出授予强制许可的申
请
(4)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着经
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申请人在提交强制许可申请时,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以合理条件请求在先专利的
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却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如果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取得了实施在先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在
先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在后专利的强制许可
(5)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数额由双方协商,
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裁决不服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专利指定实施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
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3.先用权限制
某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任何人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
经做好制造、使用该相同产品或者相同方法的必要准备的,在该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以后,
有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或者使用该项发明创造的权利
条件:
(1)必须有实施或者准备实施相同专利技术的行为
(2)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善意的
(3)制造、使用行为或者为制造、使用所作的准备工作必须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并且
一直持续到申请日
(4)制造、使用行为,只限于原有的范围之内
4.临时过境权限制
临时通过中国境内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自身的需要在其装置或者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依
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
原则,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专利权用尽原则限制
专利权穷竭,指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
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
利权行为
我国法律允许平行进口
6.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
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器械的行为
7.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使用专利的行为
专门针对专利技术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在于考察专利技术本身的技术特征或者
技术效果,或者对该专利技术本身作进一步的改进
第十九章 专利权的消灭(无效宣告为重点)
第一节 专利权的无效
专利权的宣告无效,指已被授予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请
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
1.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提出
(1)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
可以是包括专利权人本人在内的任何人
(2)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理由
A.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意义上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
B.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经保密审查
C.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D.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美感、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等实质
要件
E.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规定
F.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没有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
G.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H.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原图片或者照
片表示的范围
I.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独立权利要求没有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J.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方案申请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K.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L.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科学发现等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M.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与另一专利属同样的发明创造
(3)请求宣告无效的时间
起始日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之日,专利权终止后也可以提出宣告无效的申请
(4)宣告无效请求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监督
2.专利权宣告无效的程序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效力
宣告无效使专利权失去效力,专利权自始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
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如原专利权人存在恶意,应赔偿损失,如不全部或部分返还费用,明显有失公平,则应予补
偿
第二节 专利权消灭的其他原因(了解)
1.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届满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
专利保护期限的计算均自专利申请日起算,而非优先权日起算
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来说,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申请到公告授予专利权之间的期间内
可以获得临时保护
2.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
专利权人未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并由国家知
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1)声明必须是书面的
(2)声明必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定程序提出
(3)放弃专利的声明不得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4.专利权人死亡后无人继承
第二十章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第一节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要求简答)
1.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
(1)周边限定原则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文字确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要作严格、忠实的
解释,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必须受该范围的
限制
确定性较高,但技术要求太高,极少国家采用
(2)中心限定原则
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
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
四周的一定范围
保护较充分,但其预测性太弱,极少国家采用
(3)折中原则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
此为我国所采用
2.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1)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彩等要素的“设计”,而非使用该
设计方案的产品
(2)对外观设计的保护限于指定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类别内
(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消极范围看,除相同的外观设计,还包括相似的或者
说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于在相同或同类产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
第二节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判定(重点,掌握原则及其含义,要求简答,无须掌握判定)
行为人所实施的技术或产品设计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1.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1)全部覆盖原则
如果所实施的技术包含了专利技术的所有技术特征,就意味着它再现了专利技术,从而落入
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构成侵权,反之,则不构成
A.所实施技术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B.所实施技术包含了专利技术的全部技术特征,但同时还包含有专利技术所没有的技术特征
(2)等同原则
虽然所实施技术与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并不完全相同,但所不同的技术特征属于以等同手段
替换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即等同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
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则仍然被认为实施了专利技术
构成等同的行为:
A.产品的部件位移或方法步骤的顺序变换中,与权利要求书不同,但作用、功能和效果没有
本质的不同
B.等同替换
C.分解或者合并技术特征
判断是否构成“等同特征”的时间界限应以“侵权日”为准
(3)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的解释前后应当一致,不允许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为了获得
专利权而对权利要求进行狭义或较窄的解释,在侵权诉讼中为了证明他人侵权,又对权利要
求进行广义或较宽的解释
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过程中通过修改申请文件或者意见陈述所明确作出的承诺,认可或放弃
的技术方案;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
技术方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得反悔
优先使用禁止反悔原则
(4)多余指定原则
在侵权的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理中将非必要技术特征从专利技术方案中去除掉,然后再适用
“全部覆盖原则”、“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断
司法实务中不采用该原则
(5)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被控侵权的技术或者设计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专利技术方案或者设计相同或等同
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答辩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控侵权技术与一项该专利的专利申请日之
前的现有技术或者设计相同或等同,则被告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权利属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法院无权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2.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为基础
(1)“相近种类”产品的判断
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2)判断设计是否相似的标准
A.应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判断
B.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
判断
第二十二章 商标
第一节 商标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了解)
1.商标的概念
用于区别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标记
2.商标的构成要件
(1)商标的积极构成要件——显着性且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
A.固有显着性
B.通过使用产生显着性
(2)商标构成的消极要件——禁止用作商标的规定
A.绝对禁止条件——既不得做商标使用,更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B.相对禁止条件——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C.标志本身可作为商标注册,但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侵犯他人权利而不能注册
(3)标志以外的原因
A.不得侵害驰名商标,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B.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C.虚假地理标记
D.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注册被代表人或被代理人商标
第二节 商标的种类(特殊商标是其中的重点)
1.以商标的构成要素为划分标准
(1)文字商标
由汉字、外文字、少数民族文字、阿拉伯数字、字母等构成的商标
(2)图形商标
以各种形象、图案所构成的商标
(3)颜商标
只有颜的组合才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单种颜不能
(4)立体商标
由产品的容器、包装、外形以及其他具有立体外观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
(5)组合商标
由文字、图形、彩的组合、三维标志的相互任意组合构成的商标
(6)非可视性商标
包括音响商标、气味商标、触觉商标等,在我国不允许注册
2.以商标的使用对象为划分标准
(1)商品商标
使用于各种商品之上,标示商品的不同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标
(2)服务商标
使用于服务项目,用以区别服务提供者的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服务标志
3.以商标使用者为划分标准
(1)制造商标
生产企业在自己生产、制造、加工、装配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又称生产商标
(2)销售商标
从事销售业务的商贸企业在自己销售的商品上所使用的商标,又称商业商标
(3)集体商标
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
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4.以商标的作用为划分标准
(1)等级商标
同一企业在同一类产品上因不同等级、质量而使用的系列商标
(2)证明商标
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
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
品质的标志
(3)防御商标
商标所有人为保护注册商标不受侵犯,在原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注册
的与原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
(4)联合商标
商标所有人为保护注册商标不受侵犯,在原注册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注册的与原注册商标
相近似的若干商标
5.以商标显着性的强弱程度为划分标准
(1)臆造商标
由杜撰的词汇构成的无特定字面含义的商标
(2)任意商标
即利用现有词汇或图形构成的但其字面含义与标示的商品属性没有关联的商标
(3)暗示商标
由间接暗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非叙述性标志构成的商标
(4)叙述商标
直接由叙述商品的名称、产地、原料、质量、重量、数量、功能或服务的名称、质量等特点
的叙述性标志构成的商标
一般禁止注册,在经过长期使用产生显着性之后,可以注册
第二十三章 商标权的取得(掌握绝对禁止条件和相对禁止条件)
第一节 商标权的取得原则(知道)
1.商标权使用取得原则
只有使用才能取得商标权
2.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
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唯一方式,商标是否实际使用并不影响商标权的取得
我国采用该原则
我国原则上为自愿注册,但对烟草制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
3.商标权“注册+使用”取得原则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审查
1.商标注册的相对禁止条件
(1)侵害他人在先商标
A.在先注册商标
B.申请中的商标
C.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
D.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驰名商标
(2)侵害他人其他权利
2.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条件
(1)因缺乏显着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A.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C.缺乏显着性的
但它们通过使用,产生显着性,便于识别的,可以注册
(2)既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A.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
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记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B.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
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宜误导公众的除外
C.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D.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E.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
影响的
F.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
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3)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
(4)不符合法定构成要素——非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的组合,以及
其组合
(5)其他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的行使与限制(掌握描述性使用与指示性使用)
第一节 商标权人的权利
1.商标使用权
2.商标禁用权
3.商标标记权
4.商标续展权——有效期届满时,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
利
第二节 商标权的行使
1.商标许可使用
2.商标转让
3.商标出资——商标权人以商标权作为出资
4.商标权质押
第三节 商标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如果他人对商标作出的行为,不是将它作为他自己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指示,而是作为包括描
述性合理使用或指示性合理使用在内的合理使用,或者为了便于作出这些合理使用而实施的
行为,将不构成商标侵权
(1)描述性合理使用
商标权人将文字和图形注册为商标后,无权排除他人对该文字和图形在其已有含义范围内的
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
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
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指示性合理使用
即用商标来指示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2.商标权穷竭
即商标权用尽,指商标权所有人或者经其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于任何人
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3.非商业性使用
(1)滑稽模仿
(2)新闻报道以及新闻评论
(3)字典等参考书中使用
第二十六章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和法律责任
第一节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大重点)
1.商标假冒行为与商标仿冒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
标的行为
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既包括名称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也包括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务或者内容
的商品或服务
类似商品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
类似服务,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
近似商标的判断方法及原则
(1)以是否会造成混淆为基本判断标准
(2)以相关公众对特定商品的一般注意为标准
(3)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
(4)比对应当在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5)应当考虑请求保护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
一般性质的商标只有经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合格确定为《指定印制商标单
位》者,才可以接受委托印制商标,而印制烟草制品和人用药品商标,则需要具有省级工商
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才具备资格
4.反向假冒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显形反向假冒,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去掉其商标而以行为人自己的商标销售该商品
隐形反向假冒,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去掉其商标后没有使用任何商标而直接销售该商品
的行为,隐形反向假冒不具有可诉性
构成要件
(1)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2)更换其注册商标
(3)投放市场
5.其他侵权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
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
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
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
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5)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第二十七章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重点掌握特殊保护)
第一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概念
即周知商标、着名商标、高信誉商标、世所共知商标等,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的商标
特征
(1)知名度高
(2)吸引力强
(3)标识性强
(4)商业价值大
(5)易受侵害
2.驰名商标的认定
以“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为原则
(1)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
A.行政机关认定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或者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
条的规定,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或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
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B.司法机关认定
(2)认定驰名商标的参考因素
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B.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C.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D.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E.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包括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行业协会出具的涉及该
商标的有关资料等
第二节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同类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条件:
(1)申请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的商标
(2)他人的商标是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3)申请注册的商标适用的范围与他人驰名商标适用的范围相同或类似
(4)容易导致混淆
2.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跨类保护)
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
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条件:
(1)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应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
(2)注册行为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第三十章 商业秘密(重点掌握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种类)
第一节 商业秘密概述
1.商业秘密的概念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
信息和经营信息
2.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秘密性
不为公众知悉
A.知悉人员的相对性
B.知悉行业的相对性
(2)经济性(价值性)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保密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露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
施:
A.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B.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C.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D.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E.签订保密协议
F.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G.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第二节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种类
1.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非法获取)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A.盗窃
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形下,以复印、照相、监听、取走等秘密方式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B.利诱
以高额物质报酬、优厚的工作条件、相或其他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引诱知悉商业秘密的人
泄露商业秘密
C.胁迫
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或对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以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进行威胁或要挟,
形成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其披露商业秘密或交出有关商业秘密的文件或其他载体
2.披露或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披露,行为人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商业秘密向他人传播
使用,行为人自己或许可他人将不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
3.非法披露或使用合法知悉的商业秘密
行为人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
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1)恶意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第二人实施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的违法行为,仍
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第三人善意的,不是侵权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4:17: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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