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4)

更新时间:2024-11-03 05:30:0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2021高考数学试卷理科)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913

【颁布时间】2009-10-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sfjs/?file_id=138547

【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

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

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2009921日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

议、20099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

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921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474

次会议、20099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10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

的规定,现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

改:

151 条第 3

(《刑法修正案(七)》第 1 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180 条第 4

(《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条第 2 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201

(《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

逃税罪

(取消偷税罪罪名)

224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53 条之一第 1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1 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253 条之一第 2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2 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62 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 8 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285 条第 2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1 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85 条第 3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2 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程序、工具罪

337 条第 1

(《刑法修正案(七)》第 11 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375 条第 2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1 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375 条第 3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2 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

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388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13 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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