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版⼯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1-10级、⼯亡)
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单位⼀⽅的申请时限
根据《⼯伤保险条例》《⼯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
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
延长。
特别注意: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在上述30⽇内提交⼯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发⽣的⼯伤待遇等有关费⽤由该⽤⼈单位负担。
《⼯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七条 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
出⼯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
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的,⼯伤职⼯或者其
近亲属、⼯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之⽇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
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政部门进⾏⼯伤认
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
⾏政部门办理。
⽤⼈单位未在本条第⼀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伤认定申请,在
此期间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伤待遇等有关费⽤由该⽤⼈单位负
担。
《⼯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 职⼯发⽣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
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
定为职业病之⽇起30⽇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
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
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政部门提出⼯伤认定申请
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政
部门提出。
(⼆)劳动者⼀⽅的申请时限
《⼯伤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或者其近
亲属、⼯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之⽇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三)超过1年申请限的特别规定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伤保险⾏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或者其近亲
属⾃⾝原因超过⼯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或者其近亲属⾃⾝原因:
(1)不可抗⼒;
(2)⼈⾝⾃由受到限制;
(3)属于⽤⼈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需提交什么材料
依据《⼯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
料:
(⼀)劳动、聘⽤合同⽂本复印件或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事关系的其
他证明材料;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依据《⼯伤认定办法》第⼋条规定,社会保险⾏政部门收到⼯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内对申请⼈提
交的材料进⾏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形式⼀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政部门收到申请⼈
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
《⼯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多长时间作出⼯伤认定
依据《⼯伤认定办法》第⼗⼋条规定,社会保险⾏政部门应当⾃受理⼯伤认定申请之⽇起60⽇内作出⼯
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伤决定书》。
依据《⼯伤认定办法》第⼆⼗⼀条规定,社会保险⾏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伤认定申
请,应当⾃受理⼯伤认定申请之⽇起15⽇内作出⼯伤认定决定。
依据《⼯伤认定办法》第⼆⼗⼆条规定,社会保险⾏政部门应当⾃⼯伤认定决定作出之⽇起20⽇内,将
《认定⼯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或者其近亲属)和⽤⼈单位,并抄送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
⼯伤认定的前提不⼀定要有劳动关系
最⾼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政部门认定职⼯⼯伤,应以职⼯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最⾼法院(2018)最⾼法⾏再151号⾏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单位承担职
⼯的⼯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
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然⼈,职⼯发⽣⼯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单位承担⼯伤保险
责任。
不服⼯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依据《⼯伤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职⼯或者其近亲属、⽤⼈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伤
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特别提醒:申请⾏政复议或提起⾏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的⾏政复议不是⾏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
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通常选择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可以不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
讼。
⼯伤待遇计算标准怎么定
基于《⼯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参考。
1-10级⼀次性伤残补助⾦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第三⼗六条、第三⼗七条规定,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级
伤残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如下:
⼀级伤残本⼈⼯资×27个⽉
⼆级伤残本⼈⼯资×25个⽉
三级伤残本⼈⼯资×23个⽉
四级伤残本⼈⼯资×21个⽉
五级伤残本⼈⼯资×18个⽉
六级伤残本⼈⼯资×16个⽉
七级伤残本⼈⼯资×13个⽉
⼋级伤残本⼈⼯资×11个⽉
九级伤残本⼈⼯资×9个⽉
⼗级伤残本⼈⼯资×7个⽉
本⼈⼯资:是指⼯伤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平均⽉缴费⼯资。本⼈⼯资⾼于统
筹地区职⼯平均⼯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300%计算;本⼈⼯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平均⼯
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平均⼯资的60%计算(下同)。
1-6级伤残津贴(按⽉享受)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第三⼗六条规定,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六级伤残的,按⽉
⽀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级伤残本⼈⼯资×90%
⼆级伤残本⼈⼯资×85%
三级伤残本⼈⼯资×80%
四级伤残本⼈⼯资×75%
五级伤残本⼈⼯资×70%
六级伤残本⼈⼯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伤保险基⾦⽀付,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
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单位在难以安排⼯作的情况下⽀付,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
的,由⽤⼈单位补⾜差额。
5-10级⼀次性⼯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
1.⼀次性⼯伤医疗补助⾦:由⼯伤保险基⾦⽀付;
2.⼀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由⽤⼈单位⽀付;
上述两⾦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治区、
直辖市⼈民政府规定,⼀般是按照本⼈⼯资⼀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伤保险条例或⼯伤保险办法中查
阅。
停⼯留薪期⼯资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三条规定,职⼯因⼯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作接受⼯伤
医疗的,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
注:停⼯留薪期⼯资标准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伤前12个⽉平均⼯资确定。
计算停⼯留薪期原⼯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停⼯留薪期护理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三条规定,⽣活不能⾃理的⼯伤职⼯在停⼯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
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统⼀做法。
⽐如,《⼴东省⼯伤保险条例》规定,⼯伤职⼯在停⼯留薪期间⽣活不能⾃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
负责。所在单位未派⼈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伤职⼯⽀付护理
费。
评残后的护理费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四条规定,⼯伤职⼯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
⽣活护理的,从⼯伤保险基⾦按⽉⽀付⽣活护理费。
⽣活完全不能⾃理社平⼯资×50%
⽣活⼤部分不能⾃理社平⼯资×40%
⽣活部分不能⾃理社平⼯资×30%
住院伙⾷补助费、交通费、⾷宿费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职⼯住院⼯伤的伙⾷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
经办机构同意,⼯伤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宿费⽤从⼯伤保险基⾦⽀付,基⾦⽀付的具体
标准由统筹地区⼈民政府规定。
医疗费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
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伤保险基⾦⽀付。
超出⽬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由⼯伤职⼯还是⽤⼈单位承担,⽬前实践中各地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
的做法是⽤⼈单位不承担。
⼯伤康复费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伤职⼯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伤康复的费⽤,符合
规定的,从⼯伤保险基⾦⽀付。
辅助器具费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伤职⼯因⽇常⽣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
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伤保险
基⾦⽀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般应当限于辅助⽇常⽣活及⽣产劳动之必需,并采⽤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
⼯伤职⼯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付。
⼯伤复发待遇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伤职⼯⼯伤复发,确认需要的,享受⼯伤医疗费、辅助
器具费、停⼯留薪期⼯资。
因⼯死亡待遇标准
2022年1⽉17⽇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居民收⼊和消
费⽀出情况。居民收⼊情况⽅⾯,2021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47412元,⽐上年名义增长
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1%。
这个统计数据,对⼯伤职⼯的⼀次性⼯亡补助⾦有直接影响。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三⼗九条规定,职⼯因⼯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
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
说明:
依据《⼯伤保险条例》第六⼗⼆条第⼆款规定,应当参加⼯伤保险⽽未参
加⼯伤保险的⽤⼈单位职⼯发⽣⼯伤的,由该⽤⼈单位按照《⼯伤保险条
例》规定的⼯伤保险待遇项⽬和标准⽀付费⽤。
故职⼯因⼯死亡的,其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三项
费⽤标准如下:
1.⼀次性⼯亡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
般每年⾄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
⼊47412元。
故2022年度⼀次性⼯亡补助⾦标准为47412元×20=948240元。
因《⼯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执⾏,故2022年度⼀次性⼯亡补助⾦全
国统⼀标准为948240元,相⽐上年度的876680元,增加了71560元。这
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
2.丧葬补助⾦: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
每个地区标准不⼀样。⽐如,深圳上年度社平⼯资11620元/⽉,则丧葬补助⾦为69720元。
公式:当地上年度社平⼯资×6;
3.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
能⼒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
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
公式:
配偶:死者本⼈⼯资×40%(按⽉⽀付);
其他亲属:死者本⼈⼯资×30%(每⼈每⽉);
孤寡⽼⼈或孤⼉: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之和应≤职⼯⽉⼯资(按⽉计算)。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3:36: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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