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总则留置权指的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4-11-06 15:37:03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可以在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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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留置权指的是什么

在生活中,我国公民享有各种基本的权力,但是有一些特定的权

力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才能形成的。比如说留置权,留置权在

我国的民法总则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留置权普通公民并不是

特别的了解,留置权就是有成立条件的。下面就详细的为大家介

绍一下民法总则留置权指的是什么?

在生活中,我国公民享有各种基本的权力,但是有一些特定

的权力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才能形成的。比如说留置权,留置

权在我国的民法总则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留置权普通公民并

不是特别的了解,留置权就是有成立条件的。下面就详细的为大

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留置权2017指的是什么?

一、民法总则留置权2017指的是什么?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

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

受偿。

1、留置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第一,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

第二,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

偿。

第三,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

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

第四,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宽限期。

2、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包括:

第一,债权人占有动产。

第二,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第三,债务人未按期全部履行债务。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

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

偿。而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

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二、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

额。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

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

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

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

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

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

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

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

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留置权是在债务债权关系中形成的。如果说债务人不及时的

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的话,那么对于债务人的一些不动产,债权

人有权利对这些物品进行处理。当然,在处理这些物品的时候,

债权人一定要确认债务人确实是出现了违约状况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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