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
益,促进健康发展,依照价格法,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了本办法。律师服务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律师事务
所和经批准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律师服务的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补偿,诚实信
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人民服务,造福人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
务成本,为客户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为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并执行政府指导
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上诉和起诉中代表他
们,申请保释候审,并担任被告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辩护或私人
检察官;
(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上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由市场调节。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
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
平,社会负担能力和律师行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应通过补偿律师
服务的平均社会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和法律税款来确定。
第九条市场调节律师服务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
定。
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律师服务费谈判中应考虑以下主要因
素:
(1)工作时间;
(2)法律事务的难度;
(3)客户负担能力;
(4)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律师的社会声誉和工作水平。
第十条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律师服务费可以逐件,标的,按比
例收取。
计件工资通常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比例收取的费用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费可适用于所有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处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客户在被告知政府指导
价后仍然要求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执行风险代理费,但以下
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2)要求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索偿a养费,a养费,a养费,抚恤金,救济金或工伤赔
偿金;
(4)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
第十二条禁止对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和集体
诉讼案件的风险代理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为执行风险代理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
代理费合同,规定风险责任,收费方式,费用金额或比例。
风险代理机构的最高收费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规定的标的金额
的30%。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
门同级制定的律师服务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公布律师服务费的管理办法和收费标
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签署律师服务费合同。与客
户交流或在代理合同中指定费用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
收费金额,支付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面变更收费
项目或增加收费金额。如果确实需要更改,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获得
客户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应当向委托人
开具法律票据。
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表客户支付的诉
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备案费,不视为律师服务费,由客
户另行支付。 。
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需要提前收取办理异地案件的差旅费,应当
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双方协商确定后,由双方签字确认。如果
确实有必要更改成本估算,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获得客户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在解决与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的费用
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表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办理异地案件的旅行
费用以及有效凭证的清单。客户可能不支付无法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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