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范本
篇一:附条件合同范本
篇一:附条件买卖合同范本
附条件买卖合同范本
立契约书人买受人:xxx
出卖人:xxx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
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
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
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
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xx(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
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
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
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
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
提供担保 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
(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
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
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
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
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
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
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
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
分)以x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
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
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
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
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
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
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
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
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
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
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
途退保。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
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
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
住址:
身份证号:
连带保证人:
住址:
身份证号:
xxxx年x月x日篇二:附条件的买卖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
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
方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达成如下协
议。
第一条 本合同的标的物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甲方同意受让本合同交易标的物的成交价款为
人民币仟佰
拾万仟佰拾元(小写:¥ _______万元)整。
第三条 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
__________________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 该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备齐有关资料共同
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办
理转移登记,完成交易标的物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 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以前,有关
交易标的物的产权瑕疵
所引起的风险、责任仍由甲方承担;自行政机关机关核
准转移登记申请后,有关交易标的物的一切风险和责任由乙
方承担。
第六条 自行政机关核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____个工
作日内,甲方将交易标
的物按现状移交给乙方。
第七条 该合同的生效条件
如果甲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不能付清因
___________所欠乙方债款,则该买卖合同生效;如果甲方
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付清因___________所欠乙方
债款,则该买卖合同不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份,
其余由双方持送有关部
门。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篇三:
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
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
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
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
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
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
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
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
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
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
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在正常情况
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
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
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
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
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
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
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
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
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
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所谓附条件的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
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例如甲乙双方约
定,待甲将某项产品试验成功以后,乙即向甲赠送一套设备。
在这里,产品试验成功是一个条件,在该条件实现时,赠送
设备的合同即发生效力。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
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义,如
上例中,产品试验成功便是乙向甲赠送设备的动机。而一般
的合同只反映当事人的订约目的(例如赠送设备),而并不反
映当事人的动机(即为什么要赠送设备),而附条件的合同则
能够将当事人的动机表现在合同中,从而能充分尊重当事人
的意志,满足当事人的各种不同需要。在附条件的合同中,
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
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
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
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已经
知道作为条件的事实必然发生,则实际上当事人只要在合同
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条件。如果作为合同所附的条
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例如甲向乙表示“如果地球停止转
动,则借钱给你”),则视为当事人根本不希望订立合同。
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
根本未附条件。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
实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合
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合同的
条件,称为不法条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条件的情况下,应当
考虑在宣告不法条件无效后,合同是否已经在内容上合法且
可以独立存在。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甲向乙表示,
“若将此屋买给丙,则租给你”,在这里,卖屋的条件和出
租的内容是互相矛盾的,甲只有是屋的所有人时,才有权出
租房子。对于以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的事实作为合同条
件的,应认为合同未成立。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如下两类:
一是生效条件
生效条件也被称为延缓条件,它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
的条件。
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则合同在成立以后还不能立即
生效,必须待生效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能产生效力,当事
人才可以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二是解除条件
解除条件也被称为消灭条件,它是限制合同失效的条
件。
如果合同附有解除条件,则合同已经实际发生效力,只
有在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失效,如果条件不成就则合同将继续
有效。
在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以后,在条件未成就以前,当事人
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
成就,而只能听任作为条件的事实自然发生。这里所说的不
正当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道德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
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例如,甲乙双
方在租赁合同中规定,如果甲之子从外地回来,乙应搬出另
租房屋,该条件属于解除条件。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方
式阻止甲之子从外地回来,否则,根据《合同法》第45条: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
已成就”,也就是说
如果乙采取不正当的方式阻止甲之子从外地回来,视为
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该合同应当解除。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
目的在于制裁不法行为人,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篇二:效力待定和附条件合同的法律适用范本
李某为购买商品房向建设银行某分行(下称“建行”)贷
款,该行授权其下属经营部对外签订按揭贷款合同。1996年
5月,经营部以自己名义与李某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由
建行向李某贷款24万元,期限10年,并以所购商品房作为
抵押担保;合同的公证与银行取得房产抵押权证为合同生效
条件,借款人未按期还贷,银行有权提前收贷和处分抵押物
等。合同依法经过公证,“建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后,向
李某发放贷款币24万元。不久,经营部通知李某向“建行”
下属第一支行还贷,李某亦按合同约定向第一支行按期还
贷。“建行”办理的《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上其他权利人
为第一支行。20XX年1月始,李某停止还贷,共欠本金利息
万余元。依照合同约定,“建行”主张提前收回贷款。诉讼
中,李某辩称“建行”经营部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理由:
1.建行诉讼主体不对,李某是与“建行”经营部签订的合同,
经营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无效。2.李
某按经营部通知,向“建行”下属第一支行还贷,第一支行
具有法人资格,李某应与第一支行确立贷款关
系,只同意返还借款本金,不支付贷款利息,并将其已
支付的利息抵作本金。3.经营部在没有取得房产抵押权证之
前向李某提供的贷款无效,因为合同未具备生效条件。
一种观点认为,“建行”经营部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法,
合同生效条件未成就,从合同签订和合同的还贷履行上,“建
行”未作为主体出现过,因此,“建行”存在缔约上过失。
“建行”委托第一支行代收还贷,第一支行是代理行为,其
与李某不发生法律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1.经营部订立的
合同,经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行”追认,贷款合同是有效的。
2.“建行”经营部通知李某向第一支行履行还贷,第一支行
以自已的名义接受李某还款,“建行”与李某之间的法律关
系发生转移,“建行”债权转让于第一支行。3.“建行”与
李某签订的附条件合同该“条件”业已成就。本人同意第二
种观点。
一、不具备主体资格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合
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
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建行”经营部不具独立
的法人资格,其以自己名义代表“建行”对外签订贷款合同,
行为人所签订的主体资格是有瑕疵的。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处
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合同法施行以
后,将此类合同列入了效力待定合同中。效力待定合同与无
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
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也不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
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
分能力而造成的。这类合同经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的承认而
生效。本案“建行”对经营部签订的合同的行为是确认的,
李某对经营部主体适格异议,因“建行”的确认而使合同归
于有效。
二、债权转移的法律后果
“建行”将抵押房产向房产部门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
证明》时,把第一支行列为其他权利人,是债权人行使其权
利的一种行为。“建行”作为贷款银行是合同约定的抵押权
人,第一支行未经“建行”的债权转让是不可能作为抵
押权人的。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
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建
行”通知李某向第一支行还贷,李某按“建行”的通知向第
一支行清偿借款,第一支行以自己名义向李某出具还款凭
证,李某与第一支行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
符合债权转让的特征。债权的转让与委托不同,委托是代理
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第一支行与李某确立的债权债务
关系中,并没有以“建行”的名义,而是将自己作为权利人。
因此,“建行”与第一支行之间并不存在委托关系,而是债
权的转移。债权的转让并不影响合同有效性与持续性,双方
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变。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
人同意,债务人接到权利人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
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
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我国房产实行登记制
度,“建行”将其债权转移给第一支行,并依法在房产管理
部门作了登记,“建行”不能对抗依登记而取得所有权人。
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的“建行”作为诉讼主体是有所不当
的,至少应追加“第一支行”为共同原告。
三、附条件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
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
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本案所涉是一
个附条件生效的合同,生效条件有二:一是合同须经公证,
二是“建行”须取得房产抵押权证。也就是说,合同必须同
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发生法律效力。首先,合同是经过公
证的,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其次,“建行”在办理抵押手续
后,取得房产抵押权证前向李某发放贷款,这是不是属合同
成就的条件呢本人认为,对这个问题要从法律本意分析。附
条件合同的设立,主要是对民事经济往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的一种规范,旨在保护先履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为合同
的附条件一经成就,先履行合同当事人成为义务人,后履行
一方为权利人,当义务人不能履行合同时,应承担违约的责
任。反之,在合同条件未成就之前,权利人无权要求义务人
履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义务人是一种权利,对权利人是
一种限制。本案银行办理房产抵押权证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利
益,目的是为了防止贷款风险。当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时,银行可以通过处分抵押的房产,对其未能收回的贷款进
行补救。从这个意义上讲,“建行”在办理抵押手续后,取
得房产抵押权证前向李某发放贷款,至多是未完全充分行使
其权利,权利人放弃某项权利,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妨
碍合同生效,对李某的利益并不构成损害。另一方面,从李
某向第一支行还贷行为看,李某是确认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
系,诉讼中李某对自己认可的事实主张无效,如果没有充分
的证据,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篇三: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都是对合同生效或失效进
行特别约定的合同,实际上是对合同进行精细化管理、提高
风险控制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这两种合
同就可以灵活自如地应付许多复杂的情况。
(一)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用途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都是在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的,这主要因为绝大部分合同是在签订后要立即履行或作履
行准备的。而对某些特殊的交易,虽然双方已经有了各类权
利义务的约定,但合同还不需要立即履行,合同的生效必须
等待一个特定的条件成就。如果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了,则
双方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如果条件未成就则双方无需履
行。从这个意义上理解,附期限的合同其实是附条件的合同
中的一种而已。
附条件的合同是一种锁定风险与权利义务的高级合同。
任何交易都是存在风险的,但风险的高低有时与收益高低成
正比,因而某些偏爱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者并不会因风险
的增加而止步。而附条件的合同则既可以充分地约定交易各
方的权利义务,又可以用于有效地控制风险。交易的风险按
交易内容、环境的不同往往可以分解为几类,而每类风险又
可以识别出产生风险的要素与控制风险的要素,如果这两种
要素之间的关系确定,则可以约定当控制风险的要素具备、
控制风险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开始履行。
以房地产开发为例,由于房地产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
业,有众多的投资者往往会约定待某一方取得土地使用权
后,各方共同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对现有房地产企业进行
股权收购等方式共同投资。这样的约定即是一种简单的附条
件的合同,当一方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后,双方的合作即按合
同约定履行,如果另一方未能取得则双方不再履行。
(二)附条件合同的运用
附生效条件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均不陌
生,特别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其实在企业章程、合资协议中
普遍存在。这些章程、协议中一般均明确规定了某些具体情
况出现时,解散公司或解除合资合同并由各方共同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使用起来比较复杂的往往是附生效条件的合
同,从其功能上有以下几类:
1.通过所附条件控制风险
在企业间签订合同过程中往往存在这样的风险,即一方
将合同签字盖章后交另一方签字盖章,这就存在另一方对合
同的条款进行变更或增加某些不合理条款的风险。此类事件
一旦发生,由于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都在后签一方处,首
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往往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保护自己。
对于此类问题,其实完全可以通过附生效条件的方式加
以控制。例如,先盖章的一方可以在合同中设定生效条件,
约定待双方盖章后由先盖章的一方出具确认函,然后合同生
效。通过这种生效条件的设定,先盖章的一方可以充分避免
风险。
2.防止对方反悔造成不利影响
有时附条件的合同所附的生效条件是对合同的一种颠
覆性的条件,目的是在另一方违约时对其进行更为严厉的惩
罚,以保护先履行一方的权益。
例如,曾有两个自然人之间订立协议,由债务人向债权
人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但所附的条件是债权人放弃除了协
议列明部分以外的其他权益。这种条件就是颠覆性的,如果
债权人一方在接到资金支持后反悔,则首先要考虑的是无条
件返还所接受的资金支持。在诉讼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原被告
之间也经常有这样的交易,即原告放弃部分权益,但被告必
须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否则原告方有权按全部的诉讼
请求及违约金申请法律强制执行。
3.规避限制从事远期交易
附期限的合同有时被用于进行远期合同交易,即约定远
期或到了一定日期后才开始履行特定的义务。在这种操作
中,应当避免约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合同生效,而是约定合
同签订后即开始生效、到了约定的期限时开始履行,因为对
于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附期限的合同用于20
年以上期限的租赁合同可能是更为合适,因为合同法第二百
一十四条中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
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而事实
上,某些当事人确实有长期租用某地段办公楼的需要,也有
许多人为此对于租用50年的合同采用分三张合同签订的方
式解决。其中第一、第二份合同分别为二十年,第三份合同
为十年,房租则一次性付清。这类合同事实上也属于附期限
的合同,只是许多合同并没有说透这一点,如果第二、第三
份合同中点明是附期限的合同,并约定到了具体的期限后开
始履行,应当是在法律上的地位更为有利。
(三)“附期限”的理解
对于合同所附期限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合同
所附的期限只能是合同签订以后具体的、以时间计量的期限;
而另外的观点则认为可以从合同生效后某一事件发生开始
计算期限,只不过是一个不具体的期限而已。例如某合同中
的一个条款“房屋租赁自出租人将房屋重新装修完毕并交付
后开始,为期三年”,如果按前一种观点会认为是没有约定
期限、而后一种观点则认为已经约定了期限。
“期限”一词并无法定解释。按现代汉语的标准解释,
期限是指限定的一段时间,也指所限时间的最后界限。因此,
不能狭隘地将“期限”仅仅理解为有具体的某年某月某日,
只要是限定了一段时间就应当理解为“期限”,只要与现行
法律规定的各类内容不冲突,就无需考虑其起始时间的计算
方法。如果用同样狭隘的思路去理解,具体的某年某月某日
恰恰不是“期限”而是“日期”。更何况后一种约定方式也
可以理解为“附条件”,同样是有效合同。
附失效期限的合同多用于一些需要持续履行的合同,许
多交易本身就是一次性的,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自然失效,
无需约定失效期限。即使合同未能得到全面履行而产生争
议,对争议的解决有法律意义的应当是诉讼时效而不是合同
失效的期限。因此,对于交易次数明确、每次交易日期明确
的交易,合同的失效期限事实上完全可以不约定。如果既约
定了合同中的
交易期限、又约定了合同的失效期限,当履行期间发生
失效期限届满的情况,则合同到底是应当履行还是应当解除
便会产生冲突。
篇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
1.附条件合同的概念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
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是否生效的合同。《合同
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
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
件不成就”。
2.条件的概念及其要件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
为决定合同的效力的附款。 要件:
① 条件是合同的附款。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自由协定的,但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② 条件是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合同成立时并不当然
的具有效力,当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合同
不生效。
③ 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为内容的附款。
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但不一定会发生。而如果
确定会发生,那么就是附期限的合同了。
3.附条件合同的分类
①以条件的作用是限制还是消灭合同效力的发生为标
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延缓条件合同与解除条件合同。
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
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
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解除
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
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
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②以条件的事实发生或者不发生为法律行为生效的标
准,附条件合同可以分为肯定条件合同与否定条件合同。
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
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
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否定条件
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
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
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③以条件的成就是否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为标准,附条件
合同可以分为附随意条件合同、附偶成条件合同与附混合条
件合同。
随意条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意思决定合同所附条件是否
成就的条件,即合同的条件成就与否完全取决于一方当事人
的意思。
偶成条件,是指以偶然的事实来决定合同所依附条件是
否成就的条件,该条件是否成就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而取
决于第三人的意思或者自然事实。例如,甲与乙约定,如果
今年没有大旱、大涝,则甲向乙提供若干数量的粮食,则属
于自然事实。
混合条件,是指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取决于当事人意
思以及第三人意思。甲的父母与甲约定,如果甲与乙结婚,
则赠甲一套别墅。甲是否能够与乙结婚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
素:一是甲本人的意思;二是乙的意思,两者缺一不可。
4.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对合同附加条件,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表现。
对于条件成就与不成就时,合同的效力。当条件成就,
合同生效时,当事人无疑是受其约束的;当条件还没成就,
即合同尚未生效时,其效力也可以根据《合同法》推知。《合
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
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由此可以
看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有两方面,一方面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为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
的约束;另一方面“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是履
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
对于条件成就与不成就的拟制时,合同的效力,《合同
法》第45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
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
为条件不成就。”
不正当地促进或阻止条件的成就,是指行为人违反法
律、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促成或阻
止条件的成就。因为按照法律要求,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
按其自然进程发生或不发生,如果一方以不正当行为对条件
的成就与否施加影响,可能会对对方当事人产生不公平的结
果。因此,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
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合同
1.附期限合同的概念
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
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这种合同就是附期限合同。
例如,甲乙约定,在房屋租赁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甲
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这就是一个附期限合同。
2.期限的特征
①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②期限须符合法律规定。
③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3.附期限合同的分类
①附延缓期限合同与附解除期限合同
附延缓期限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
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期限到来之际,当事人双方权利义
务才开始发生效力的合同。延缓期限,又称为始期。
附解除期限合同,是指在约定期限到来之际,该合同所
确定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合同。解除期限,又称为终期。
②附确定期限合同与附不确定期限合同
确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具体发生的
时间确定的合同。例如,约定某年某月某日,或者半年、一
年后。
不确定期限的合同,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的具体发
生时间不确定的合同。例如,约定以某人死亡为期限。人必
然死亡,属于必然要发生的事实,而具体发生时间却是不确
定的,故属于不确定期限。
篇五:20XX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
20XX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赠与合同除了一种是无偿的赠
与之外,还有一种是受赠方与赠与方是有偿的赠与,就是附
条件赠与合同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
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
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
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
4.价值:_________
三、赠与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条件:_________(写明将来合同生效的
条件)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
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规定的,157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上这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
望它对您有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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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范本附条件买卖合同书范本
附条件买卖合同书
附条件买卖合同书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兹因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附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
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一、买卖标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
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
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
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
(一)标的物应置放于______________(处所)。买受
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
移离上述地点。
(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
物的状况。
(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
标、厂牌与编号。
(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
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
(五)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
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
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
(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
标的物所有权。
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
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
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
并愿迳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
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
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
通知的数额赔偿。
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
七、就本合同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
分)以
_____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
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
八、其他条件
(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
件买卖合同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
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
无异议。
(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合同登记有效期间为三
年,自登记日起算。
(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
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
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合同而生的一
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
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合同所生全
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
途退保。
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
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
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篇七:附条件资产转让协议书
附条件资产转让协议书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 、
为更好地适用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促进企业发展,甲方
同意将其公司的全部资产设备等及相应的权利转让给乙方,
原有资产设备所在土地免费租赁给乙方使用,为使产权明
晰,责任明确,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现就资产转让事项
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资产转让协议属附条件转让资产,乙方购买甲方
资产所附条件是:甲方厂区内所有土地(资产原占用土地面
积亩)全部无偿租赁给乙方使用三年(自20XX年 月日起
至 年 月日止)。资产转让给乙方后,乙方无须搬迁,仍
有权在原地生产经营,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并
维护秩序,不得发生任何影响乙方的情况。
二、转让资产范围和地点:甲方将地处 道办事处黄沙
村的全部资产设备及租赁权转让给乙方,包括设施、设备、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详见转让资产明细表)资产一次
性转让给乙方,所有资产转让后属乙方所有。
三、转让时间:自20XX年月日始转让移交资产。 四、
转让金额:甲方将在醴陵市阳三街道办事处黄沙村的全部资
产(详见资产明细表)作价
五、付款方式:转让金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十日
内由乙方支付 %的转让金,余款在办完全部资产转让手续
交乙方后,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六、资产转让手续:甲方应于20XX年月日前将其全部
资产和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设备等相关文件交给乙方核实
并占有、使用,并配合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完转让相关手续
后,乙方付清转让金。甲
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否则,
甲方应按本协议第八条处理。
七、债权债务:甲方在资产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甲
方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
负责赔偿(按每延误一日交付资产赔偿20XX元计算)。
八、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标的物拥有所有权及
完全处置权,保证该标的物未设定抵押,质押,未被查封,
且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
法律责任。
九、资产转让后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原生产场地的免费租
赁,乙方不承担任何租金。如甲方拒绝供租赁场地,则本协
议资产转让费降低为总价款的百分之40,同时,甲方还应按
违约时间每日向乙方支付8000元违约金,直至停止违约时
止。
十、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依法办理各项变更交接手
续。有关费用的负担,在本次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
用(如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一、乙方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按照本协议的内容
规定,严格遵守执行。
十二、违约责任:
1、甲方转让其全部资产设备及租赁土地给乙方后,不
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行使财产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配
合或拖延乙方办理移交及相关手续。甲方如有违反本协议任
何一项义务的,甲方应按违约情形每持续一日向乙方支付
8000元违约金。如甲方在转让前的债权债务未处理好,因此
对乙方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甲方应从
损害情形发生之日或者造成不良影响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支
付违约金5000元,直至消除损害和影响日止。
2、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
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
的规定承担责任。
3、乙方于20XX年月 日将转让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
损失,乙方应按逾期金额每天支付万分之3的支付违约金给
甲方。
4、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
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
照本条第1项向乙方承提违约责任。
十三、因甲方已将计量设备转让给乙方,故甲方应将其
计量认证资格一并过户至乙方新成立的企业名下,同时,将
计量认证书、将计量认证铜牌、将计量认证章、鑫发混凝土
公章等资质和印章交予乙方生产经营使用。
十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同本协议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如果因本协议发生纠纷或发生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
纠纷,可诉之法院。
十五、本协议一式九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四份,律
师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12月 日
资产转让明细表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篇八: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
1、通用合同条款
具体内容和格式详见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通
用合同条款。
2、专用合同条款
具体内容和格式详见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专
用合同条款,应结合通用合同条款一起使用。以下为本工程
项目的主要专用合同条款内容。
(1)合同价款的确定与支付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根据以下 条确定:
1、中标总报价;
2、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计价依据编制并经发包人或其委
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确认的施工图预算。
二、工程预付款:
1、预付款比例的计算基数为。
(1)合同总价。
(2)年度工程计划资金额度。
(3)实体性消耗金额、非实体性消耗金额。
2、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比例为上述确定的计算基数的 。
(1)10%。
(2)20%。
(3)30%。
3、支付期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
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
天内预付工程款。
4、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
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
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的,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
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
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5、预付的工程款应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三、工程款的支付:
1、支付方式: 。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
后清算的办法。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
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2、工程量的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
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
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
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
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
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
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
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
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支付。
3、支付期限及额度: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
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
工程价款的 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
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1)70%
(2)80%
(3)90%
4、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责任:
(1)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
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
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
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
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利息(利
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
率计算)。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
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结算
一、工程量的调整: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的工程量均应按实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数量有误;
(2)非承包人原因的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3)发包人及监理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调整;
(4)招标文件中的暂定工程量部分。
2、变更的工程量应根据变更设计图纸、变更联系单,
按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确定,并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
询单位工程师审定确认。
二、单价的确定
(1)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作的子目的,应采用该子目
的单价。
(2)合同中没有类似变更工作子目单价的,由承包人
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
单价,并按中标浮动率进行浮动[中标浮动率=(不含暂列金
额、暂估部分金额的中标价/不含暂列金额、暂估部分金额
的招标控制价—1)×100%],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
工程师审定后执行。
(3)除特大型工程外,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以上
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
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造价不到2%的分部分
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
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表对原单价重
新组价或参考造价管理部门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
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
的依据。
三、合同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
格的调整:
1、人工价格调整方法:即对人工价格根据合同工期内
各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上发布的人工市
场信息价格的平均价进行补差调整。
2、工料单价法计价项目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1)根据合同工期的前80%时间内各期《宁波建设工程
造价信息》(综合版)及《浙江省造价信息》上发布的相应
材料信息价的平均价进行补差调整;
(2)无信息价的材料,承发包人根据双方确认的市场
价格进行补差调整。无信息价材料价格一经确定后,不再浮
动。
3、综合单价法计价项目材料价格调整方法:合同期内,
当占工程合同造价1%及以上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幅度
超过 %时,允许承包人对超过部分进行补差调整,调整方
法参照工料单价法计价项目。
(3)材料和设备供应
一、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凡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设立暂估价的材料、
设备必须由业主方供应,估价材料或设备总价值50万元以
上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
发包人未按照条款约定的材料及设备的规格、数量、质
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供应材料设备,所应承担的责任
是: 。
1、赔偿承包人的直接经济支出(主要指差价、返工停工
损失等);
2、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质量、工期违约损失;
二、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全部由承包人采购;
2、除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外。
三、对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的特殊要求: 。
(4)保 修
一、国家规定的一般工程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
体结构工程,为设计
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
面的防渗漏,一般工程为5年,商品房为8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线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
5、本项目的保修期限约定:。
二、保修担保的金额为本工程结算价款的%,可采用的
保修担保形式: 。
1、银行保函;
2、保修保证金的方式;
采用银行保函的保修担保应在履约担保完结前出具。
三、各担保部分的保修担保金额将在上述2、3、4、5
款相应的保修期满后28天内分别结清。采用银行保函作为
保修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完成保修义务部分的保函结清之
前,重新按规定提交未完成保修义务部分的银行保函或保修
金。
(5)工程履约担保和发包人支付担保
一、承包人的工程履约担保金额和方式根据投标文件中
的承诺确定。
二、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
1、发包人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方式:
(1)银行保函;
(2)直接向承包人提交(支票、银行汇票)。
2、发包人的工程款支付但保的金额与承包人的履约担
保金额对等。
篇九:《合同协议书》的编写要点
《合同协议书》的编写要点
首先,在《合同协议书》中,要填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
工程发包人和工程承包人的名称。
发包人:即拟招标工程的招标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
体资格和支付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可
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或非法人的其他组织。作为发包
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应完整、准确地写出《合同协议
书》发包人位置内,不应填简称。如某市建委要建职工宿舍
楼,签订合同时发包人应写:××市建设委员会,不应简称
为××市建委。
承包人:即拟招标工程的中标人,是指具有工程承包主
体资格并被发包人接受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承包人必
须是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承包人和名称
应完整、准确地写在《协议书》中承包人的位置内,不应填
简称。如某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承揽一项工程,签订合同时
承包人应写:××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不应简称为××市
五建公司。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应填写工程全称。
工程地点:应填写工程所在详细地点。
工程内容:指反映工程状况的一些指标内容。主要包括
工程的建设规模、结构特征等。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应填写
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等。对于道路、隧道、桥梁、机
场、堤坝等其他土木建筑工程,应填写反映设计生产能力或
工程效益的指标,如长度、跨度、容量等。体工程包括的
工程内容应列表说明。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对于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才能建
设的工程,应填写立项批准文号。批准立项的部门是指按照
工程立项的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有权审批工程立项的部门。
资金:指获得工程建设资金的方式或渠道,如政府财政
拨款、银行贷款、单位自筹以及外商投资、国外金融机构贷
款、赠款等。资金有多种方式的,应列明不同方式所占比例。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指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应根据招
标文件或施工图纸确定的承包范围填写。如房屋建筑工程施
工招标,可以填写土建工程,或者填写土建、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也可以更具体一些,填写是否包
括采暖卫生与煤气、电气、通风与空调、电梯、通讯、消防
等专业工程的安装以及室外线路、管道、道路、围墙、绿化
等工程。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双方约定可以填写绝对日期,也就是具体的
日期,应填写完整的年、月、日,如20XX年9月1日。双
方也可约定填写相对日期,也就是相对某一特定事件的日
期。如双方可以约定开工日期为签订合同后的第15天,也
可以约定开工日期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开工指令的日期。
体工程以第一个开工的工程为准。
竣工日期:同开工日期一样,即可以填写绝对日期,也
可以填写相对日期。绝对日期应填写完整的年、月、日,相
对日期应在相对开工日期后加上合同工期总天数。如合同工
期为200天,开工日期为签订合同后第15天,竣工日期则
为签订合同后第215天。体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程为准。
合同工期应填写总日历天数,如合同工期为365天,不
应写为12个月。
或一年。
4、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只能按国家发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所规定的等级标准填写,如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
的合格标准,则质量标准可填写:合格;双方也可以约定达
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优良标准,则质量标准可写成:优良。
5、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应填写双方确定的合同金额。对于招标工程,
合同价款就是被发包人接受的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如本协议
书确定的合同价款可用人民币表示,合同价款应同时填写大
小写。双方也可以约定用其他币种表示合同价款。
6、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很多,不单单包括构成合同文本的《协
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为实现工程
建设的目的,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或有关文件都应是合
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于拟招标工程,承包人的投标文件,
是承包人对发包人招标文件的承诺,发包人授予承包人的中
标通知书,是承包人签订合同的依据,都应是合同文件的一
部分。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双方签订正
式协议书之前,都要受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的约束。除此之
外,工程施工所需的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工
程计价所需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在工
程实施过程中的洽商记录、会议纪要以及工程变更的协议、
文件等,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协议书》在此列出了
组成合同的主要文件,合同双方可在此基础上进行补充。当
合同文件内容不相一致时,双方按《通
用条款》约定的顺序进行解释,双方也可以在《专用条
款》内对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进行调整。《合同协议书》内
罗列组成合同文件的全部内容的目的在于使发包人和承包
人能够具以全面履行合同。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
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由于合同中的一些词语含义是在本合同第二部分内约
定,因此需要在《协议书》中明确《协议书》中使用的这些
词语,也适用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定义。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
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人特此向发包人承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合同
工期内完成该工程,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在质量保证期
内承担保修责任。诚实信用是签定和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
重合同、守信用是企业的经营之本。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
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发包人特此向承包人承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合
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
付的款项。拖欠工程款是当前工程建设中比较突出的问题,
解决此问题,发包人树立良好的履约意识是关键。
10、合同生效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
生效。并且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
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于施工合同,目前,《建
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需要办理
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同时,按照《合同法》第32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
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建筑法》和《合同法》都要求
以书面形式订立施工合同,即采用合同书的形式。我们的合
同示范文本就是合同书的形式。因此,施工合同自双方当事
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有效。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签字或者盖章
合同才能生效。签字或者盖章两者选择其一即可,当然,为
防止伪造公章或偷盖公章,最好同时签字又盖章。另外,《合
同法》第45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
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发包人
和承包人可以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如合同经公
证或鉴证后生效。
合同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的方式或者条件。如不约定
合同生效条件,可以写为: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如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则写上双方约定合同生效的条
件,如可以写为: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并经鉴证后生效。
需要说明的是,公证或者鉴证都不是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协商确定,也可以约定其他生效
条件。
合同订立时间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双方如不约
定合同生效条件,则合同订立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在此
应填写完整的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在此应填写
合同签订所在城市,设区的市应写明所在区县。
合同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姓名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如果有规
定要求承包人使用专用章的,可以加盖合同专用章。《协议
书》还列出了双方住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
政编码等内容,便于双方通讯联系及资金往来。双方可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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