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德创编 2021.03.07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
时间:2021.03.07 创作:欧阳德
来源:中国公证协会 作者:
2009-03-17
(2004年8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第4届理事会第3次
会议通过,
2008年11月25日中国公证协会第5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
会议修订通过)
第1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
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
本指导意见。
第2条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
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
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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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
(1)对书证的保全;
(2)对物证的保全;
(3)对视听资料的保全;
(4)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5)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第4条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
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第5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保全证据
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
(2)申请人与保全的证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3)载有申请保全证据的理由、用途和证据取得的方
式或者方法的书面说明;
(4)与申请保全证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6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1)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2)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3)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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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规定。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
理,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办理保全证据公
证的,公证机构不宜受理,但经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机
关申请或者同意的除外。
第七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除需要按照《公
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下
列事项:
(1)保全的证据与当事人的权益是否有利害关系;
(2)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有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
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3)参与保全证据相关人员的身份是否属实、资格是
否具备。
第八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询问当事人
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除需要按照《公证程序规则》
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用途或者目的;
(2)申请保全的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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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和现状;
(3)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
第九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2
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第十条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根据具体情
况采取绘图、照相、录像、录音、复制、封存、非专业性
鉴定和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和措施,并制作详细的工作
记录。
保全证据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技术鉴定、评估的事项,
应当由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由公证机构代为委托。
第十1条办理保全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公证,公
证员和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证人员)应
当采取现场勘验和当场提取证据的方式进行,并将相关的
情况制作工作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勘验的时间、
地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及在场的相关人员的
人数、姓名;保全对象的基本情况;保全的方式、方法;
证据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或者证据的存放方式、地
点、现状;取得的证据数量、种类、形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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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易收存的物证可以采取记录、绘图、照相、录
像、复制等方式保全。
办理保全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公证需要由专业机
构或者专业人员采用技术手段进行的,公证人员应当审查
专业人员的身份和相应的资格,告知其操作的法律意义与
法律后果,并对保全过程予以证明。
保全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或
者专业人员以照相、录像、录音、测绘、评估或者鉴定等
方式形成的证据,应当由专业机构的承办人员或者专业人
员签名并及时由公证机构封存。
当事人申请以下列视听方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
证机构可以受理:
(1)以照相、录像方式在公共场所(包括营业场所)
对财产、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
(2)以录像、录音方式对其与他人的谈话办理保全证
据公证的。
第十2条办理保全证人证言的公证,由使用证人证言
的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提供证言的证人单独或者与
使用证人证言的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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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人证言,可以由证人在公证人员面前亲笔书写
证言,或者由使用证言的当事人在公证人员面前对证人进
行询问并作出记录,必要时也可以由公证人员对证人进行
询问,公证人员可以酌情采用录像、录音等方式保全证人
证言形成的过程。
公证人员在证人作出证言前,应当告知其享有的权
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并将告知内容制作询问笔
录。询问笔录和所保全的证人证言应当由证人签名。
申请保全若干证人的证言,公证机构应当分别办理。
保全危重病人的证言,应当由医疗机构证明其精神状
况并可以酌情采用录像、录音等方式保全证人证言形成的
过程。
保全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言,应当审查其年龄、智力
或者保全时的精神状况,并有其监护人在场,监护人应当
在询问笔录和所保全的证人证言上签名确认。
保全证人证言的公证书中可以载明:“本公证书仅证
明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不对前面的XXX的证言内容的真
实性作出证明”。
保全当事人陈述的,参照本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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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3条办理保全送达文书的公证,应当做好送达的
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当事人(包括送达代理人,下同)的名称;
(2)受送达人的名称;
(3)送达文书的名称;
(4)送达的地点;
(5)送达的方式;
(6)对送达现场情形的客观记录。
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应当将送达凭证原件或者复印
件归档保存;采用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应当将数据电文
的纸质载体归档保存。
保全送达的文书应当由当事人送达,公证机构仅对当
事人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予以证明。
公证人员办理保全送达文书公证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下
列内容:
(1)公证机构仅保全当事人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
不代理当事人送达文书,送达的时间、地点和受送达人发
生错误的风险均由当事人承担;
(2)公证机构办理保全送达文书公证,仅证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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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行为和过程的真实,不证明被送达文书内容的真
实;
(3)公证机构不对送达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
中止诉讼时效)作任何承诺;
(4)公证机构不对受送达人的身份、权限的真实性作
出证明(受送达人接受公证人员核实其身份的除外);
(5)在办理保全邮寄送达、数据电文送达公证中,公
证机构仅保全当事人的送达行为,不对受送达人是否收到
了送达文书作出证明。
第十4条办理保全侵权物证的公证,公证机构可以根
据当事人的要求和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客观记录
当事人购买或者索取实物(包括索要发票、凭证)的过
程、照相、录像、询问证人等方式,保全现场的真实情
况。
办理侵权物证保全时,为便于申请人取证,公证人员
可以不公开身份,但必须亲临现场,并进行现场记录或者
事后及时补记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应当载明取证的时间、
地点、证据名称、数量等,并交由申请人或者在场人签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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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过程中取得的票据、单据等凭证,公证机构应当
收存原件,有正当理由无法收存原件的,应当收存经公证
人员核实无误的复印件。
第十5条办理保全互联网上实时数据证据的公证,应
当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3人的计算
机进行。
公证人员或者当事人应当按照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操作
程序进行操作。公证人员应当按照操作顺序记录登录网
络、进入相关网址(网页)、下载、打印(或者刻录光
盘)等整个过程和所使用的操作软件的名称与版本,并要
注意审核下载的内容是否与网页内容相符,必要时可以对
保全过程进行录像。
第十6条办理保全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
公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是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所有权人或者管
理人,并提交权属证书或者授权委托书;
(2)提交经公证的承租合同,且其中必须载明承租人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
有权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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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租合同约定出租人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
物业前应当履行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先就其履行催告
义务的过程申办保全证据公证;
(4)提交承租人存在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如催交租
金的函件);
(5)申请人书面承诺对单方收回房屋或者其他物业行
为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申请人承诺保护房屋或者其他物业内承租人财产
的完整和安全。
申请人应当有能力控制保全证据现场的局面,防止矛
盾激化。申请人无法控制现场局面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
办理;已经开始取证的,可以暂时中止保全程序,待恢复
正常秩序后视情况继续或者终止。
对现场清点的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必要时可以进行
封存,交由申请人妥善保管。公证人员对保全过程应当做
好现场记录,并可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对现场状况加以
固定。
第十七条公证人员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为了
保证保全行为的连续性、客观性和真实性,在必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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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对清点过程中放置待清点物品的房间,可以采取粘贴
临时性封签的方式,对物品及其存放环境等事实进行固
定。
第十八条除应当由公证机构保存的证据以外,公证机
构可以与当事人、该项证据实际持有人共同确定封存证据
的保管人、保管场所、保管期限,并将其写入公证证词
中。
当事人或者有关机构领取有封存期限的物品后,公证
机构应当将证据的照片、复印件和领取收条归档。
第十九条涉及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违反公序良俗
的、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比较性广告宣传的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公证机构不宜受理。
第2十条房屋拆迁保全证据公证,应当按照司法部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2十1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
责解释。
时间:2021.03.07 创作:欧阳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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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2:04: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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