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法律解释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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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
系同居生活,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它具有四性:一是无偶
性,区别于事实重婚;二是公开性;三是自认性,同居的男女双方相
互承认是一种夫妻关系,四是持续性。
现在看来,事实婚姻已经属于一个历史性的名词了。目前我国已
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取而代之的是非法同居。但是在相关法律当
中,还是存在一些关于事实婚姻的具体规定。今天,律师365小编带
来事实婚姻法律解释的内容,帮助大家进行相关了解。
2003
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形
成的同居关系以外,对于其他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人
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因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
活在一起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即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
系,而两者的处理结果又截然不同,所以正确地对事实婚姻关系予以
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关键问题。
1989年12月13日,颁布并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
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
若男女双方是在 1986
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同居的,同居时虽然结
婚的某些实质要件不具备,但只要起诉到人民法院时,双方均已符合
结婚法定条件的则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是在1986年3月
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同居的,则要求双方必须在同居时均
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能被承认具有事实婚姻关系。除了以上两种
情况以外,其余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均为同居关系。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中对事实婚姻的界定又作出了变动。该解释参考1994
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和以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在
坚持过去司法解释中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原则的情况下,将事实婚
姻与同居关系的界线划分了一个时间分界点。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未
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
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
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
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进行界定:
一是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的仅是未
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
二是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已具备了结婚的实
质要件。对于《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1994年2月1日之
后,男女双方虽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
则应按同居关系处理。由于《婚姻法》解释(一)中明确规定:“解释
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
本解释为准”,所以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严格的将以上两个条件
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标准。
以上就是关于事实婚姻法律解释的详细内容介绍,要是你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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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
关系同居生活,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它具有四性:一是无偶性,
区别于事实重婚;二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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