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禁止在深圳经济特区销售燃
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03)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3.01.24
• 【字 号】深府[2003]11号
• 【施行日期】2003.01.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深圳经济特区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禁止在
深圳经济特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深府[2003]11号)
为预防和减少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就重申禁止在深圳
经济特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在特区内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未经许可,擅自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城管、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
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构成犯罪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移
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特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人,采
取有效措施,杜绝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
三、各区和市属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使广大市民特别是青少年认识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自觉遵守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的法律、法规。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对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
竹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200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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