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
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
(一)投资主体不同
(1)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投资主体不
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股份有限责任公
司;(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
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能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的组织形式。
(1)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
(2)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多个法
人独资性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便存在投资
公司与新设公司存在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也无
所限制
(二)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根据新公司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
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
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 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
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投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
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该条款,笔者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承
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投资者个人或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 这是两者最为本质的区别。
1、做为对债权人的义务承担主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
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具有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遍特性,具有公司做
为法人所具有的两个基本特征: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因公司属于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11]。笔者认为,新公司法对法人财产的性质作出了
更为完整和确切的表述,“独立”突出了法人的基本特性),财产所有权属于公
司,当公司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对
于独立责任,应做相对的理解,公司必须以其享有财产所有权的全部资产对外
承担有限责任,对自己而言,公司全部的财产偿还债务则是无限的,更为关键
的是,股东有限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个人独
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者个人,不属于该独资企业,既然企业的财产不能独立,
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就只能从投资人个人的全部财产(或其家庭共有财产)获得
求偿,故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无限责任。
3、值得特别阐明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
存在“法人人格否认”的例外。 当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
被股东滥用,以逃避债务,使交易对方的债权落空,就必须将股东享有“有限责
任”的特权予以剥夺,即公司法理论上的所谓“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或称刺穿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制
度。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让股东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
一款后段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的法人人格被股东利用成为
逃避债务的工具,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就应追究股东个人(自然人或法
人)的责任。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如果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
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 法人人
格否认并非将法人的独立人格永久的剥夺和全面的否认,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
系中加以否认,或者说,在出现前段所述的情形时,对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权的
股东进行惩罚而追究其个人责任,以实现对债权人的利益补偿。当前段所述的
情形消失时,公司仍然具有独立的人格,仍然可以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由于法
人人格否认并不是法人人格的消灭[13],只有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破产、责令
关闭等原因被终止时,其法人人格才会被永久剥夺。
(四)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和方式不同
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单位犯罪即是通常所说的法人犯罪,我国《刑法》第
30条对单位犯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显然具备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资格,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这
一资格,应结合单位犯罪的实质来看,因单位犯罪的实质是法人犯罪,而法人
是在法学意义上是人造的、非真实的人(artificial persons),区别于自然人即有
生命的真实人(real persons),法律不可能要求一个具备虚拟人格的主体来承担
诸如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责任,因此,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构成单位犯罪时,
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在这
一点上,与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的财产权,
企业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故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同时立法上也不承认个
人独资企业具备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资格[14]。因此,两者在是否能成为单位犯
罪刑事责任主体上存在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权属于
公司,不属于股东个人,股东仅享有股东收益,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
资人个人,企业收益即为投资人个人收益,因此若两者分别构成单位犯罪和个
人犯罪,需追究股东个人(此指自然人股东)或投资人个人的刑事责任时,前
者比后者相对宽松。即“对待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成员的惩罚,要比单纯的个人犯
罪要宽松” [15]。
四、设立出资条件不同
主要体现为最低资本金的限制与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对其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10万元,因新公司法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统
一降为3万元,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要求显然要比普通有限责
任公司要高很多,立法者作出如此规定除可籍法人人格滥用之理由外,更欲籍
此抬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以最低资本金制度限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
准入资格,期待交易对象的信赖感,以维护交易安全。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
立法意图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有投资人申报的
出资”即可,对于其申报的出资限额则没有规定,故立法者旨在降低设立个人独
资企业的准入门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其次,表现为出资方式及所
占资本金比例的不同。 采用货币出资的,该一人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该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16],依此推理,一人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
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其估价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
而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及所占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限制
性规定。
五、财务报告设立方面的区别
原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17],尽管亦规定了公开性原
则,向各股东公开,但并未要求进行审计,从明确化角度而言,还应规定得更
为具体,即“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
所”“依法”“审计” [18]。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19],即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
度的规定进行编制。笔者认为,新公司法明确化、进一步公开化的规定,旨在
防止一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保证责任承担的界限清晰。
一个s轨道和三个p轨道杂化成四个
sp3杂化轨道
氢键形成的条件:一,必须同时存在氢原子和氟氧氮中的一种
二,氢原子和氟氧氮原子必须处在相邻的位置。
不论分子间或分子内皆是如此
原子轨道一般以波函数来计算,计算在原子
核外的特定空间中,电子出现的机率,此空间为
三维空间,所以一般引入三个量子化参数,n(主
量子数)、l(角量子数)、m(磁量子数),它们
分别决定电子的能量、角动量和方位,三者统称
为量子数。每个轨道都有一组不同的量子数,且
最多可容纳两个电子。s轨道、p轨道、d轨道、
f轨道则分别代表角量子数 l =0, 1, 2, 3的轨道,。
它的名称源于对其原子光谱特征谱线外观的描
述,分为锐系光谱(sharp)、主系光谱
(principal)、漫系光谱(diffuse)、基系光谱
(fundamental)。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1:35: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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