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4-11-07 05:38:56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drink)

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

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

(一)投资主体不同

1)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投资主体不

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股份有限责任公

司;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

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能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的组织形式。

1)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

2)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多个法

人独资性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便存在投资

公司与新设公司存在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也无

所限制

(二)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根据新公司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

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

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 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

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

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

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

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该条款,笔者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承

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投资者个人或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 这是两者最为本质的区别。

1、做为对债权人的义务承担主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

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具有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遍特性,具有公司做

为法人所具有的两个基本特征: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因公司属于企业法

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11]。笔者认为,新公司法对法人财产的性质作出了

更为完整和确切的表述,独立突出了法人的基本特性),财产所有权属于公

司,当公司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对

于独立责任,应做相对的理解,公司必须以其享有财产所有权的全部资产对外

承担有限责任,对自己而言,公司全部的财产偿还债务则是无限的,更为关键

的是,股东有限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个人独

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者个人,不属于该独资企业,既然企业的财产不能独立,

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就只能从投资人个人的全部财产(或其家庭共有财产)获得

求偿,故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无限责任。

3、值得特别阐明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

存在法人人格否认的例外。 当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

被股东滥用,以逃避债务,使交易对方的债权落空,就必须将股东享有有限责

的特权予以剥夺,即公司法理论上的所谓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或称刺穿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

度。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让股东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

一款后段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的法人人格被股东利用成为

逃避债务的工具,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就应追究股东个人(自然人或法

人)的责任。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如果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

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 法人人

格否认并非将法人的独立人格永久的剥夺和全面的否认,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

系中加以否认,或者说,在出现前段所述的情形时,对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权的

股东进行惩罚而追究其个人责任,以实现对债权人的利益补偿。当前段所述的

情形消失时,公司仍然具有独立的人格,仍然可以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由于法

人人格否认并不是法人人格的消灭[13]只有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破产、责令

关闭等原因被终止时,其法人人格才会被永久剥夺。

(四)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和方式不同

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单位犯罪即是通常所说的法人犯罪,我国《刑法》第

30条对单位犯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

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人有限责任

公司显然具备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资格,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这

一资格,应结合单位犯罪的实质来看,因单位犯罪的实质是法人犯罪,而法人

是在法学意义上是人造的、非真实的人(artificial persons),区别于自然人即有

生命的真实人(real persons),法律不可能要求一个具备虚拟人格的主体来承担

诸如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责任,因此,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构成单位犯罪时,

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在这

一点上,与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的财产权,

企业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故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同时立法上也不承认个

人独资企业具备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资格[14]因此,两者在是否能成为单位犯

罪刑事责任主体上存在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权属于

公司,不属于股东个人,股东仅享有股东收益,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

资人个人,企业收益即为投资人个人收益,因此若两者分别构成单位犯罪和个

人犯罪,需追究股东个人(此指自然人股东)或投资人个人的刑事责任时,前

者比后者相对宽松。即对待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成员的惩罚,要比单纯的个人犯

罪要宽松” [15]

四、设立出资条件不同

主要体现为最低资本金的限制与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对其注册资

本为人民币10万元,因新公司法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统

一降为3万元,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要求显然要比普通有限责

任公司要高很多,立法者作出如此规定除可籍法人人格滥用之理由外,更欲籍

此抬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以最低资本金制度限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

准入资格,期待交易对象的信赖感,以维护交易安全。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

立法意图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有投资人申报的

出资即可,对于其申报的出资限额则没有规定,故立法者旨在降低设立个人独

资企业的准入门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其次,表现为出资方式及所

占资本金比例的不同。 采用货币出资的,该一人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该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16],依此推理,一人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

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其估价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

而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及所占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限制

性规定。

五、财务报告设立方面的区别

原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17],尽管亦规定了公开性原

则,向各股东公开,但并未要求进行审计,从明确化角度而言,还应规定得更

为具体,即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

”“依法”“审计” [18]。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19],即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

度的规定进行编制。笔者认为,新公司法明确化、进一步公开化的规定,旨在

防止一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保证责任承担的界限清晰。

一个s轨道和三个p轨道杂化成四个

sp3杂化轨道

氢键形成的条件:一,必须同时存在氢原子和氟氧氮中的一种

二,氢原子和氟氧氮原子必须处在相邻的位置。

不论分子间或分子内皆是如此

原子轨道一般以波函数来计算,计算在原子

核外的特定空间中,电子出现的机率,此空间为

三维空间,所以一般引入三个量子化参数,n(主

量子数)l(角量子数)m(磁量子数),它们

分别决定电子的能量、角动量和方位,三者统称

为量子数。每个轨道都有一组不同的量子数,

最多可容纳两个电子。s轨道、p轨道、d轨道、

f轨道则分别代表角量子数 l =0, 1, 2, 3的轨道,

它的名称源于对其原子光谱特征谱线外观的描

sharp

principal、漫系光谱(diffuse、基系光谱

fundamen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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