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资料(完全版)

更新时间:2024-11-06 05:03:0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坚持就是胜利英文)

百杰房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资料(完全版)

公积金服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促进在京物业服务及相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物〔

2007764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北京市实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号令)的规定,

>164

现就在京物业服务公司、拆迁、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开发、工

程质量检测、室内环境检测、房地产测绘、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

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为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应为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

以上的城镇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进城务工人员或者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

同的城镇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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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

本或者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

立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

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

四、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日至日期

111231

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

组成的规定统制字的规定计算。

>([1990]1)

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

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

5

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

户内。待资金到账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应资金分配计入职工住房

公积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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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

积金的缴存。

六、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

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下岗、内退等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

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

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

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七、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

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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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

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

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

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低

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十、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此《通知》下发之日起

60

天内,按照方便、就近原则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的管理部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十一、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在完成住房公积

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后,按照规定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

例;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

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

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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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需详细了解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办理手续,可拨打北京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户96155或登陆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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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促进在京物业服务及相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物〔2007764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北京市实施<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64号令)的规定,

现就在京物业服务公司、拆迁、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开发、工

程质量检测、室内环境检测、房地产测绘、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

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为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应为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

以上的城镇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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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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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或者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

30

立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

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

四、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1日至1231日期

间的工资总额除以确定。

12

工资总额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

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的规定计算。

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

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

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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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外派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

积金的缴存。

六、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京市劳动

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可以降低,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下岗、内退等情况职工工资扣除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低于北

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

公积金月缴存额可以降低,以达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限。单位住

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变。

七、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

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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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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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职工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新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

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

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低

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十、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此《通知》下发之日起60

天内,按照方便、就近原则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的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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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在完成住房公积

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后,按照规定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

例;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十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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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

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需详细了解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办理手续,可拨打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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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0:57: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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