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八十八条最新法规解释是什么?
刑诉法八十八条最新法规解释是什么?第八十八条涉及了刑
事犯罪嫌疑人逮捕时分情况采取措施的问题。逮捕这一行为
目的是捉拿嫌疑人,防止其继续犯罪或逃亡。拿到所在地线
索后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此时已经
有证据证明该人是有嫌疑之人即可逮捕或按照具体情况采
取其他措施。
刑诉法八十八条最新法规解释是什么?第八十八条涉及
了刑事犯罪嫌疑人逮捕时分情况采取措施的问题。逮捕这一
行为目的是捉拿嫌疑人,防止其继续犯罪或逃亡。拿到所在
地线索后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此时
已经有证据证明该人是有嫌疑之人即可逮捕或按照具体情
况采取其他措施。
▲一、法规原文
▲(一)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
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
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
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
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
关。
▲(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根据情况,对被
告人可以决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逮捕。
对被告人采取、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由院长决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
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
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
可以使用戒具。
第一百一十五条 拘传被告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
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续
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
禁被告人。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
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下列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
责令其提出一至二名保证人:
1、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2、未成年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3、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
定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
出具保证书。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使用保证金
保证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保
证金的具体数额,并责令被告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
位、个人将保证金一次性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
户。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
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当地同级公安机
关执行;被告人不在本地居住的,送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执
行。
对被告人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存
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后,将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
一并送交公安机关。
第一百二十一条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
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者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人民法院
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后三日
内,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
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一百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为已经
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系保证人协
助被告人逃匿,或者保证人明知被告人藏匿地点但拒绝向司
法机关提供,对保证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
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
关材料一并送交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安机关已经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
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应当区别情形,在五日内责令被
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
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依法没收保证金的被告人继续取保
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连续计算。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的判决、裁定
生效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
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移
交人民法院,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
执行财产刑,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告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应当核实其住处;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10:29: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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