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本章考情分析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5分。2002年的分值为4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从1999
年开始,本章没有再显现综合题,但值得考生注意的是,1997、98年本章曾连续2年显现综合题。在复习
《外商投资企业法》时,考生应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1)熟练把握1997年、1998年的综合题;
(2)把握1997年-2002年的全部客观题;
(3)关注2002年指定教材的变化。
本章的考点相对不多,重点比较突出,考生应当过两个数字关:
(1)投资总额的规模如何决定注册资本?
(2)注册资本的规模如何决定分期出资的总期限?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 型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单项选择题 1题1分 2题2分 1题1分
多项选择题 3题3分 1题1分 2题2分
判定题 2题2分 2题2分 1题1分
合 计 6题6分 5题5分 4题4分
中国加入WTO后,对三个《外商投资企业法》进行了修订,要紧变化表达在(p118):
(1)生产经营打算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畴内,自行制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打算(无须
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2)物质采购权: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畴内所需要的原材料,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
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无须优先在中国国内市场购买);
(3)产品销售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产品,中国政府鼓舞其向国际市场销售产品(无须优先
向国际市场销售产品)。
2002年教材的要紧变化是: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经审批机关批准,能够减少(原规定不得减少);与此相对应,调
整了董事会的专门决议;
(2)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中增加了部分内容;
(3)新增:经审批机关批准,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能够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
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4)新增:外资企业因合并、分立等缘故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
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新增:外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6)新增:外资企业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中,储备基金的提取
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能够不再提取。
2003年教材的要紧变化是:
(1)在P119新增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2)新增了P121(低于25%的处理);
(3)新增了P127: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爱护和
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
本章考点精讲
本章的重要考点包括: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P120)
1、现金
(1)外方投资者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未经批准,投资者以人民币在境
内进行投资的,属于套汇)。
(2)中方投资者只能用人民币缴付出资。
(3)依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能够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
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2002年新增内容)。
2、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1)必须为自己所有,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因此,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
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2)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抵押、质押)。
【说明】已设置抵押的机器设备、已设置质押的工业产权,尽管属于出资者所有,但其所有权处于一
种"不稳固"的状态,因此不得用来出资。
(3)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应经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
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
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注意1998年的综合题)。
【说明】北京A企业和法国B企业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依照合同规定,A企业以机器设备
折价100万美元出资,B企业以货币资金100万美元出资。
(1)假如A企业用以合营企业甲的名义租赁的机器设备作为自己的出资,则其出资不符合规定。
(2)假如B企业以合营企业甲(或者A企业)的财产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100万美
元作为自己的出资,则其出资不符合规定。
(3)假如B企业以第三人C企业的财产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100万美元作为自己的
出资,则其出资符合规定(只要不是甲、A即可)。
【例题1】外国投资者的下列出资方式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有关规定的是( )。
A.以机器设备出资
B.以工业产权出资
C.以已作质物的专利出资
D.以外币出资
【答案】C
【解析】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同时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
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P121)
1、出资期限(重点)
(1)一般出资期限
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出资的,
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同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分期出资的总期限取决于注册资本的规模。
【例题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为300万美元,
中国合营者认缴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假如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分三期缴付出资,则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
的出资额应不低于( )万美元。(2001年)
A.45
B.60
C.75
D.100
【答案】A
【例题3】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80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
期缴纳出资,1997年5月1日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1998
年)
A.在1997年5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能够为零
B.在1997年8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不得少于120万美元
C.1997年11月1日,中方合营者已缴付出资200万美元,若无专门情形,外方合营者也应缴付出资
200万美元
D.在2000年5月1日,甲公司实收资本不得少于800万美元
【答案】ABD
【解析】(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是合
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不是实际到位资金,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2)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
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同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
清,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3)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
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4)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
同步缴纳认缴的出资额,但并没有规定合同各方等量缴付出资,假如双方的出资比例相同,才会显现等量
出资的情形,而题目并没有说明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相同,因此选项C 是错误的。
(2)专门出资期限(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
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专门情形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
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表5-1 出资期限的比较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的资产或者股权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兼并国有企业的兼并方
者
一次付清的
分期付款的前提条件 经审批机关批准 取得担保
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应当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
内支付 付清
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价
款不得低于产权转让成交价
款的50%
不得超过3年 分期付款的总期限 不得超过1年
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金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
额 付的价款不得低于总金额的60%
专门规定
1、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企业兼并的优待政策(98年
收益; 多选题)
2、控股的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
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
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
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例题4】香港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部分资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1998年3
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美元。下列选项中,不
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是( )。(1998年)
A.甲公司于1998年5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B.甲公司于 1998年5月 30向乙公司支付0万美元,1999年2月28日交付60万美元
C.甲公司于 1999年2月28 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D.甲公司于1998年8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1999年8月30日支付40万美元
【答案】BCD
【解析】
(1)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
内一次支付全部购买金,因此选项A符合法律规定。
(2)分期缴付出资时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选项B中1年末(1999年2月28日)支付的价款只有
50%。
(3)选项C中尽管1年末(1999年2月28日)支付了全部价款,但在分期缴付时前6个月支付的价
款不得低于60%;
(4)选项D尽管前6个月支付的价款超过了60%,但总期限超过了1年。
【例题5】外国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2000年3月1
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美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
价款的下列方式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2002年)
A.甲公司于2000年5月30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B.甲公司于2000年5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60万美元,2001年2月28日支付60万美元
C.甲公司于2001年2月28日向乙公司一次支付120万美元
D.甲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向乙公司支付80万美元,2001年8月30日支付40万美元
【答案】BCD
【解析】
(1)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
内一次支付全部购买金,因此选项A符合法律规定。
(2)分期缴付出资时总期限不得超过1年,选项B中1年末(2001年2月28日)支付的价款只有
50%。
(3)选项C中尽管1年末(2001年2月28日)支付了全部价款,但在分期缴付时前6个月支付的价
款低于60%;
(4)选项D尽管前6个月支付的价款超过了60%,但总期限超过了1年。
2、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P122)
(1)合营各方均违约
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
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能够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缺失;
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投资者承担违约
方在合同中的权益和义务。
【例题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合营者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其出资,经中方合营者催告1
个月后仍未缴付的,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有( )。 (2000年)
A.视同外方合营者自动退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C.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另外方合营者
D.外方合营者赔偿中方合营者因其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缺失
【答案】ABCD
3、同步问题(注意98年综合题)(P122)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专门情形不能同步缴付出
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4、控股问题(注意98年综合题)(P122)
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事实上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
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例题7】国内企业甲由国外投资者乙收购51%的股权于1999年10月8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丙。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乙于2000年1月15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50%的款项,于2000年3月
20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20%的款项,于2000年10月5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依照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取得丙控股权的时刻是( )。(2001年)
A.1999年10月8日
B.2000年1月15日
C.2000年3月20日
D.2000年10月5日
【答案】D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P125)
1、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而非实际到位出资。
2、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样不得低于25%。
3、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
(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
(2)由董事会会议以专门决议方式通过;
(3)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4)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例题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董事会会议通过后,向原登
记治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
【答案】×
4、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重点把握)(P125)
【说明】投资总额如何决定注册资本的规模是历年考试的重点,考生应把握两点:
(1)三个专门区位,如投资总额在300-420万美元之间的,不再遵循50%的规定,而是一个固定的
值。因此不管其投资总额是310万美元依旧41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均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2)投资总额正好是分界点时如何处理。如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时,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
美元。
【例题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有150万美元。( )
(1998年)
【答案】×
【解析】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70%。
【例题10】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合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约定:企业总投资额为330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100万美元。双方这一约定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2001年)
【答案】×
【解析】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例题11】中国某公司拟与德国某公司合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能够约定以下条款:企业
总投资额为4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2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150万美元,德方出资70万美元,各方
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中德双方这一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2000年)
【答案】√
【解析】
(1)注册资本(220万美元)与投资总额(400万美元)的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420万美
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2)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31.8%)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
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样不得低于25%;
(3)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规定,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
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
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同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例题1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规定,该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万美元。(2002年)
A.500
B.480
C.450
D.400
【答案】A
【解析】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P126)
1、组织形式
(1)所有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其组织机构不包括股东会和监事会。
(2)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双方
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样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能够为其他责任形式。
【例题13】下列各项中,其组织形式只能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是(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管企业
C.外资企业
D.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答案】A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股份与合营企业董事会的区别
项目 股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
董事会性质 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的执行机构,
董事会人数 5-19人 不得少于3人 不得少于3人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
董事长的产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
生方式 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
事长
会议频率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董事任期 3年 4年 3年
会议召开条
件
董事会临时
会议
董事不能亲
自出席时
1/2以上的董事出席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2/3以上的董事出席
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
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
担任副董事长
1/3以上的董事提议 1/3以上的董事提议 1/3以上的董事提议
只能书面托付其他董可出具托付书托付他人代表可出具托付书托付他人代
事,不能托付董事以外其出席和表决,能够是非董表其出席和表决,能够是
的他人 事 非董事
(1)一样决议由全体董事
专门事项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一致通过 (2)专门决议由出席会议
的董事一致通过
【例题14】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有9名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要求的是( )。
A.3名
B.4名
C.5名
D.7名
【答案】D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例题15】依照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事实上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合营企业董事长产生
方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董事长既可由中方担任,也可由外方担任
B.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副董事长必须由他方担任
C.董事长由一方担任的,总经理必须由他方担任
D.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
【答案】CD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专门决议(2002年调整)(P126)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终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说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审批机关的批准,能够减少注册资本。因此,2002年教材对合营企业董
事会的专门决议进行了调整。
【例题1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事实上施条例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必须
经合营企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有( )。(1999年,经修改)
A.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B.注册资本的增加
C.利润的分配
D.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答案】ABD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依照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因此无须董事会讨论通过。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治理(P126-127)
1、物资采购权
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2、财务会计治理
(1)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
①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②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
③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例题17】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下列文件中,能够不经中国注
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即可有效的是( )。
A.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B.季度会计报表
C.年度会计报表
D.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答案】B
(2)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主管财政机关、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
表,其中年度会计报表应当抄报原审批机关。
【例题18】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合营企业应当按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会计
报表。下列部门中,合营企业应当向其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有( )。
A.物价部门
B.税务部门
C.财政部门
D.审计部门
【答案】BC
3、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爱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
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2003年新增)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1998年综合题)(P127-128)
1、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2、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1)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2)报审批机构批准;
(3)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说明】(1)在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中,假如合伙人之间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应当通知其
他合伙人,但无需同意。例如甲、乙、丙、丁成立合伙企业,假如合伙人甲将自己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乙,
(应当通过乙的同意),但只需要通知合伙人丙、丁,不需要丙、丁的同意;(2)国内甲企业和法国乙企业
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假如乙拟将自己的部分出资转让给甲或者将自己的全部出资转让给美国的丙,均
需通过甲企业的同意,而不是通知。
【例题19】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一方转
让出资额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 (2001年)
A.通知合营各方
B.经合营各方同意
C.经董事会会议通过
D.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答案】BCD
【解析】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而非通知。
【例题20】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国合营者将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出资额全部转让给另一中国公司的
行为,在征得外国合营者同意,并经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通过的情形下,即发生法律效力。( ) (1999
年)
【答案】×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1)申请出资额转让;(2)董事会审查决定;(3)报
原审批机关批准;(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本题中,当事人既没有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也没有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因此出资额的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例题21】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生下列事项时,须经审查批
准机关批准的有( )。(2002年)
A.增加注册资本
B.聘任企业总经理
C.在国际市场上购买机器设备
D.合营一方向他方转让部分出资额
【答案】AD
【解析】(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后,报原审
批机关审查批准,并向原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2)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由
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3)合营企业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
国际市场购买,无须审批机关的批准。(4)合营一方将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一方或第三
者时,必须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表5-3 出资额的转让
企业性质 法律规定
(1)外部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
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合伙企业
(2)内部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份额时,应
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
的权益。
(1)内部转让: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出资。
有限责任公
(2)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半数
司
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
让。
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
购买权。
七、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比较(P130)
【说明】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
合作各方按照契约(合作合同)的约定承担损益。
【例题22】依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与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下称合作企业)区别的正确表述有( )。 (2000年)
A.合营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而合作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没有限制
B.合营企业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而合作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
C.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能够不具备法人资格
D.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而合作企业在经营期间内外方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先
行回收投资
【答案】BCD
【解析】
(1)在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样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
25%;
(2)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但不是绝对地没有
限制(具体要求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确定),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
八、中外合作企业董事会的专门决议(P132)
【例题23】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必须经出席合作企业董事会会议的董
事一致通过的有( )。
A.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B.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C.资产抵押
D.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
【答案】ABCD
九、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1997年综合题)(P134)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
有;
2、关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并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
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4、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补偿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相关链接】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同时投资差不多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
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能够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例题24】依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
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该审查批准机关是指( )。 (2000年)
A.企业行业主管机关
B.对外经济贸易治理机关
C.财政税务机关
D.企业登记机关
【答案】C
【例题25】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合同规定:外方合作者以现金和机器设备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0%,
中方合作者以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出资,占总出资额的40%;合作企业合作期内所得收益第一全部用于偿付
外方出资,在外方出资偿付完毕后的合作期限内,合作双方各按50% 的比例分配收益;合作企业合作期
限为8年,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合作者所有。下列各项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是
( )。
A.合作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
B.合作合同显失公平,应变更为在合作期限内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C.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能够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D.合作合同合法有效,合作企业必须登记为具有合伙性质的企业
【答案】C
【解析】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
益,该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合法;外方的出资占总出资额的60%,已符合外方出资占总出资额不得少于25%
的法律规定;合作企业的外方投资者,法律承诺其先行回收投资,但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
归中方合作者所有,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法律规定具有选择性,因此C选项正确。
十、外资企业(P136-137)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
关提出申请。(P136)
【例题26】依照《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由( )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
文件。
A.外国投资者
B.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D.外国投资者通过其所在国的驻华机构
【答案】B
2、外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P137)
【例题27】某外资企业2003年5月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依照《外资企业法》的有
关规定,5月份应当拨交工会经费( )。
A.1万元
B.2万元
C.5万元
D.10万元
【答案】B
3、外资企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
能够不再提取。(P137)
【例题28】某外资企业2002年的税后利润为1000万元人民币,依照《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其
储备基金的提取金额不得低于( )。
A.10万元
B.50万元
C.100万元
D.250万元
【答案】C
4、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
福利、劳动爱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P137)
【例题29】依照外资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外资企业的工会代表有权列席的本企业会议有( )。 (2000
年)
A.研究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的会议
B.研究有关企业进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的会议
C.研究有关劳动爱护和劳动保险问题的会议
D.研究有关企业合并、解散的会议
【答案】AC
案例分析题
【案例1】
1998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资企业)的托付,对该企业1997
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合资企业之后,
了解到以下情形:
1、合资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1996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
合资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规定:
(1)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
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
(2)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
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
万美元出资。
(3)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资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资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
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资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
(4)合资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
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
亦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
合资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资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
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差不多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
2、合资企业成立之后,合资各方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
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
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1996年12月28 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
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
3、在合资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资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治理,甲公司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
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0万元。
4、1998年2月,甲公司受东南亚金融危机之阻碍,经营发生困难,遂向乙公司提出将其在合资企业
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丁公司,乙公司已表示同意。
要求:
依照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合资各方两期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什么缘故?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什么缘故?
(3)甲公司现时可否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什么缘故?
(4)假如对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 甲
公司和乙公司各应分配多少万元?(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
(5)假如甲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1998年)
【案例1答案】
(1)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
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同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
缴清;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均超过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符合缴付期限的规定。在第二期缴
付出资时,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定,乙公司符合规定。依照有关规定:合资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财产
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为担保违反了该规定。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格的方式符合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
外方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用于出资的,应自外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但对专门情形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
以上,并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甲公司现时不应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因为,尽管合资合同规定甲公司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
的55%,同时甲方委派了3名董事并由其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然而,依照有关规定,投资各方应按实
际缴付的投资额行使决策权,控股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投资的,在其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
取得企业决策权。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第一期出资认缴完毕之后,甲公司实际缴付出资仅为30万美元,至
1997年12月28日,加上甲公司支付的收购资产的购买金,也仅为66万美元,而乙公司实际缴付80万美
元。在第一期出资认缴完毕后,甲公司即使加上不符规定缴付的出资,也仅为86万美元,而乙公司则实际
缴付90 万美元。故甲公司不应取得合资企业的决策权。
(4)假如对截止1997年12月31日止的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益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
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52.3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207.7万元。(或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75.9万元,
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84.1万元)。
【解析】
(1)乙的实际出资是9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80万美元,第二期出资10万美元有效),甲的实际出资
是66万美元(第一期出资66万美元,其中机器设备出资30万美元,通过收购的出资36万美元,第二期
出资20万美元无效),按照90:66的比例分配利润,乙公司应分配利润=360×90/(90+66)=207.69(万元);
(2)假如甲公司的第二期违规出资20万美元计入事实上际出资额,则按照90:86的比例分配利润,
乙公司应分配利润=360×90/(90+86)=184.09(万元)。
(5)甲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办理以下法律手续:
①提出出资转让申请;
②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
③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案例2】
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打算。该打算要点如
下:
1、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 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
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
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形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
业采纳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
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2、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
作企业")。合作期限为8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
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
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
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
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
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 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要求:
依照上述各点,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
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
回收投资的方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1997年,经修改)
【案例2答案】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
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2/5,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其投资总额的2/5。
(2)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
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按西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运算,其第一期出资应不低于108万美元。
(3)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
董事会和经营治理机构,同时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4)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不符合规定之处。因为,
依照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作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
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
(5)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能
够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6)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有关规定。因为,依照
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补偿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说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
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
(7)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
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
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
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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