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简答论述题
第一章物权概述
一.什么叫物权?P6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有哪些特性?P6
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
特定物的权利,称为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
说物权是一种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既包括法律意义上的支配,也包括
事实上的支配。亦即对标的物的支配——管领、处分,包括一切可以
对标的物实施的任何行为。直接是指物权人对于标的物的支配、占有,
无需他人行为的介入,就可以实现。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是物权的本质。
另一方面是说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仅限于特定物、有体物、独立物。
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所有权人
所享有的利益是对标的物的全部利益,权利人可以对标的物加以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享受通过这些行为所带来的利益。
3,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
对性,对世性)即权利人可以对抗自己以外的任何人。自己以外的任
何人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妨害物权人对标的物享有的圆满状态的
权利。如果实施了妨害,物权人可依物权请求权加以救济,恢复对标
的物的圆满状态的物权。
4,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和排
他性)物权因是权利人之际分配标的物的权利,股故在对外关系上,
物权必有排除他人的干涉,而由物权人独占的、排他的享受其利益的
性质和效力。物权的独占性、排他性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是互为表
里的关系,它们反映的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前者由后者而生。
5,物权是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为侵权行为的客体。侵权行为的
客体是开放的、发展的,随着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演进,其客体还
会不断扩大。但是,无论什么时候,物权都是一种重要的侵权行为的
客体。
6,追及性即无论他人对标的物取得何种权利,都不妨害物权人行
使权利的权利。追及性是物权的一项重要属性,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
另一标志。
7,公示性物权是一种具有强大性质和效力的权利,为了确保
的物权秩序与物权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内容乃至物权的
顺位等,均需向社会公众予以公示。
8,物上请求性又称物权请求权。当物权的标的物被人侵夺或侵占
时,其权利人有权追及标的物之所在,恢复对标的物的圆满状态,是
为对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当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权利的圆满状态受到
侵夺或侵占以外的其他方法的妨害时,其权利人有权去除该妨害,恢
复对标的物的圆满状态,是为物权的妨害除去请求权。当物权人对标
的物的权利的圆满的支配状态将来有可能受到妨害时,物权请求人可
以请求有可能引起妨害的人采取防止措施防止妨害之发生,称为妨害
防止请求权。当物权的标的物受到他人的妨害而产生了实际损害时,
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
9,独立处分性是指权利人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可
以独自进行,不需要经过他人的同意。
1,发生,发达的时期上有差异债权的发生、发达及在财产权体系
中占优越地位,恒较物权为晚2,权利性质上的差异二者都是属于财产
权,但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绝对权,债
权为相对权;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无这些
效力。对于债权,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债权实行平等原
则;债权人对债务人将自己的责任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原则上没
有追及效力。
3,权利客体的不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只能是像是已经存在的特定
物、有体物、独立屋,并且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也可作为物权的客体。
债权的客体既不是物,也不是债务人的人身,而是债务人为一定行为
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4,主体的不同物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
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
人,称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5,所涉及的利益的不同物权因为是一种对世权,所以它不仅涉及
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涉及到国家、社会乃至第三人的利益。债权则
通常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6,权利效力所及范围的不同物权为绝对权,物权人可以对抗除他
自身以外的任何人,物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均为义务人,富有不得侵害、
妨害物权人行使物权的义务。即物权的效力可以向任何人主张。债权
为相对权,其效力只及特定的债务人,债务人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主
张债权,故债权又称相对权。
7,权利效力的区别物权的效力为对标的物的支配权,基于此物权
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债权的效力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
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请求力。
8,有权利有无存续期限上的区别物权中的所有权是无期限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也是一种无期限的权利。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法律不
允许存在无期限的债权。一切债权,无论意定债权(合同债权)还是
法定债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权),均有存续期限。
物权中的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也是有期限的权利。
第二章物权法的基础理论与中国物权法的制定
一.为什么要制定物权法?P24-26
1.物权法为私法私法的基本法为民法,而物权法属于民法的一部。
2.物权法为财权法物权法以规范人对财产的支配关系为内容,性
质上属于财产法。
3.物权法为强行法物权关系因涉及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
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故其规定多不许当事人任意变更,亦即,除有
少数人例外外,必须绝对予以适用。是故,物权法原则上为强行法。
4.物权法的固有性质民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物权法
是市场经济进行财产交易的前提,所以更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
严格遵守公共福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滥用禁止原则。财
产所有权的社会化就是使物权法具有了公共彩。
二.概述物权法的走向P28
物权法是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与一国的经济体制唇齿相依的法
律制度。
1.所有权的社会化
2.物权的国际化潮流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各国市场经济的
发展、国际贸易的发达、经济交往的频繁以及世界交通的便利,使一
个国家的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连接在一起,造成了对财产支配关系的
物权法的国际化。
3.物权种类的增加
4.物权关系上的意思自治在物权法领域,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法
的强行规定并不意味着物权法领域就没有意思自治,事实上,在物权
法领域,仍然存在相当大的意思自治空间。
5.用益物权的消长一方面是某些用益物权的日渐式微,另一方面
是新崛起了一些新的用益物权类型,或者某些用益物权类型获得了新
的发展空间,呈现出勃勃生机。
6.所有权的价值化亦称所有权的观念性,指所有权以价值的形态
表现其存在。即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不注重对它的实体把握、
支配,而是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将所有物交由他人占有、使用,使他人
保有对物的使用价值,或者是将自己的所有物设定担保物权给债权人,
换取金钱融资,此种场合,债权人支配的是所有人的所有物的交换价
值。
7.担保物权机能的强化与担保形态的多样化在现代,以担保物权
为中心的担保制度的机能已经取得了极大的强化,担保的手段和方式
由过去的单一的形态发展到现在的多种形态并存的局面。
三.对中国现行物权法谈些体会
第三章物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主义
1.什么叫民法上的物?
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所谓物
体,是人眼能看到的物质实体,民法上的物绝大多数是物体,如汽车、
汽油等固体物和液体物。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类利用自然资源
的能力的提高,有些自然力也开始成为稀缺性资源,进入了商品交换
的领域。如频道等,这些自然力资源虽然人眼看不见,却也符合物的
特征,故也被列人物的范畴。民法上的物,与狭义上的财产是同义语。
但广义上的财产,不仅包括物,还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2.太阳月亮是民法上的物吗?
第四章物权法定主义与物权的类型体系
1.物权法定主义是否即是物权法定原则?试论述之。
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统一确定,
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理解和把握物权法定主
义,须注意两个方面:其一,物权的类型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即当
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其二,权利人可以享有
的各种物权的内容至少是这些权利的基本方面,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
的强制性规定,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各国
均采取物权法定原则,理由有1、物权的绝对性2、物权的直接支配性
3、物的经济效用4、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5、公示的需要6、交易安
全与便捷的需要7、整理旧物权,适应社会的需要。
2.试述中国现行物权法的体系。P54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规定了下列物权体系:所有权,包括国
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
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
役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职权,留置权。此外规定了“类物权”
的占有。
第五章物权的效力
1.什么是物权的排他效力?P56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以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时,不
容许在该标的物上,再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
第二,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定跟物权。
第三,抵押权可以复数地同时存在于一个标的物上,其效力依设
定顺位的先后而定。
第四,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的最强,同一标的物
上绝不容许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物权存在。
2.怎样理解物上请求权?P60
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
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
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须注意的
是,各种损害物权圆满状态的妨害行为,虽然需要有客观的违法性,
但妨害人是否主观上存在过失,对于物权请求权的成立并无影响。物
权请求权实质上是指存在于物权上的独立请求权。该独立请求权为一
种与基本物权相区别的独立权利,而不是基本物权本身或其内容的一
部分。即物权请求权常与其所从出的物权共命运。基本物权的转移与
消灭,物权请求权也随同转移和消灭。
第六章物权变动
1.什么是物权行为P 71
一是物权的意思表示说。该说认为物权的意思表示本身即是物权
行为(包括单独行为与物权契约)。二是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形式的结
合说。该说认为只有物权的意思表示与形式(登记或交付)相结合才
构成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直接发生物权设定、移转或者消灭效果
的处分行为。
2.试述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走势72,76
所谓物权的有因或无因,是指立法和理论如何解决作为原因的债
权与物权行为的关系,也就是说,物权行为的效力是否受债权行为的
影响。如果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极为无因;
反之则为有因。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话是其趋势。鉴于物权行为无
因性理论和立法的缺点,于是通过解释方法对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的适
用予以限制,以使物权行为的效力受债权行为的影响。采取的方法有:
1、共同瑕疵。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因有共同瑕疵而无效或被撤销。2、
债权行为如为暴力行为的,其效力应及于物权行为。3、关于人或物的
性质,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其错误视为表示内容的错误。4、条件关联。
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虽为两个行为,但可以通过解释当事人的意思,
而使物权行为的效力系于债权行为,债权行为有效存在,物权行为才
能生效。5、法律行为一体化。即把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合为一个不可
分割的整体法律行为,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也归于无效。我国
《物权法》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
3.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有哪些?P80
一,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
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
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此
合意纯以物权的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的合意。
二,意思主义
又称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所有权的转移
以买卖合同为根据,既不需要另有物权行为,也不需要以交付或登记
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学说称为意思主义。
三,债券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也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这种主义因以
《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故又称奥国主义。
第七章物权变动的公式与公信原则
1,论述物权变动与公信公示原则。P66. 89. 101
物权变动,就物权自身而言,指物权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运动
状态;就物权主义而言,则为物权的取得,丧失与
物权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
式。物权公示的对象为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公示的目的在于使人
“知”。物权公示方法因动产或不动产而有所不同。不动产物权以登
记和登记的变更作为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以占有作为权
利的享有的公示方法,以占有物的转移——交付作为权利变动的公示
方法。物权公示的效力大致分为三种不同的主义,即公示对抗要件主
义、公示生效要件主义和折衷要件主义。我国采用的是以生效要件主
义为原则,而已对抗要件主义为例外的折衷主义。要使物权具有排他
性,防止人对物的争夺,对他人财产的侵害,必须规定物权公示制度
与公示方法。基于公示制度和公示方法,当事人和第三人可以由外部
辨识物权的存在,使物权关系因此得以透明,得以为第三人所知悉。
物权的存在既然以登记或占有作为其表征,则信赖该表征而有所
作为者,即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
何影响,称为公信原则。公信原则的额目的在于使人“信”。依公信
原则,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便不存在或者内容上有差异,但对于
信赖该公示方法所表彰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拥
有和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八章所有权概说
1,试论所有权的意义P111 ,114
所有权,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的支
配的物权。
所有权的社会作用:
A.财产所有权制度是支撑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近现
代国家是建立在财产私有和社会分工的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国家。在
这里,生产手段与商品的私的所有获得了广泛的承认。
B.财产所有权制度为现代私法秩序的根本,所有权人在一定范围
内对于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民法所有权制度是私有财产或财产
的私的所有的法律表现。
C.与契约相结合,私的所有权制度的社会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近
代肇端以来,由于契约制度和契约观念大兴,私的所有权制度遂与之
发生合流,结果使私的所有权制度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D.所有权制度是人格独立与伦理发展的重要前提。财产所有权为
近代社会经济结构与社会秩序的基石,社会成员的个人人格的自我实
现与发展,必须有其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盖财产所有权为个人自主、
独立的前提,任何法律人格的建立都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之上的。
2,简述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P133
所有人对于物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对于妨害
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对于有妨害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学
说称之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或所有人的物上请求权。所有权的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典型
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分为三类: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妨害
除去请求权和所有物妨害预防请求权。
第九章土地所有权
一、试述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
1、土地国家所有权指作为土地所有人的国家对于自己所有的土地
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崭新的社会主义性质
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制度,也是我国最重要的土地所有权制度。
2、土地集体所有权指农村劳动众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
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3、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对本具有不可侵性的个人、
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加以强制剥夺。在我国,土地证收实质上只集体土
地征收,指国家为了建设事业的需要,依据公权力,强制性的把属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对本属于不可侵的集体土地
所有权加以强制剥夺,然后确定给用地单位使用,并对被征收的单位
予以补偿。
4、土地征用指以国家的名义强制使用自然人、法人等得财产,征
用的对象一般是具体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征用的前提是国家处
于紧急状态,如发生战争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社会整体利益遭遇危机
的情形。紧急状态消除后,被征用的物将返回给原权利人,对物造成
损害的,应当适当进行合理的排场。
二、什么叫做空间法。
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及于土地的上下,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包括地
表、空中和地中三部分,即土地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享有以地表
为中心的上下垂直的支配力。这种对于土地的立体的利用称为空间的
利用。有关调整土地的空间的利用(包括对空间的所有)的法律称为
“空间法”。
第十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比较专有所有权与共同所有权。
答:专有所有权又称“专有权”或“特别所有权”,指区分所有
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共同所有权也
称“共同部分持分权”,指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
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同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
主体上看,区分所有人的身份具有复合性,既是共同所有人,也是专
有所有人和区分所有人管理团体的一个成员。
二、怎样建立我国的建筑物区分是所有权制度。
1、民法模式优点是具有立法技术上的简便性,有助于民法对所有
的不动产的所有权进行统一的立法调整。但是它不可能对区分所有权
的各个方面设立规定。同时,作为一种重要的不动产所有权,建筑物
区分所有权不仅具有物权的因素,也具有了人法的因素。
2、住宅法模式优点与民法模式一样,但缺点同样明显。即区分所
有建筑物与一般建筑物不同,其所有人众多,要调整这种复杂关系必
须进行针对其特点的专门性的立法。同时也将产生受法律条文的限制
而难以作出详尽的规定的弊端。
3、区分所有权法模式指针对区分所有权这一复杂的社会关系而进
行专门的立法的模式
第十一章相邻关系
一、什么叫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
或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或利用人
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
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
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
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比较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相邻关系,即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
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对方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
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指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
的权利。二者的区别有:1、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内容
的当然扩张和限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地役权是不动产所有人
或利用人之间依地役权设定合同而发生的对所有权或利用权的扩张或
限制,是由当事人之间的地役权设定合同约定的。2、相邻关系不是一
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它是对不动产所有
权或利用权的限制或扩张,而地役权则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是用
益物权的一种类型。3、相邻关系作为一种物权法上的制度,是法律对
邻近不动产的利用进行最低限度的调节,他对不动产所有权或利用权
的限制与扩张的程度较少,而地役权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关系的
限度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对土地所有权或利用权的限制与扩展
的程度较大,甚至可以实现最大限度的调节。4、相邻关系的发生以两
块不动产相邻为必要,而地役权即使两块不动产不相邻近也能设定。5、
相邻关系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而地役权虽然主要由当事人通过
地役权设定合同设定,但在某些场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
设定法定地役权。6、地役权的取得即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而相邻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
失,则通常是无偿的。
第十二章动产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的条件有哪些?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步
伐将他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
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
返还。条件:1、标的物为动产与不动产补充说明:(1)占有委托物,
指基于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等实际占有的,属
于出租人、委托人所有的物,是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
原则上发生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的
物。有条件的发生善意取得。(2)记名有价证券因依背书或办理过户
手续予以转让,顾不发生善意取得。(3)物价证券所表彰的货物,得
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4)债权非属动产,不为善意取得的表的物。
2、出让人无处分权。包括出让人对动产无所有权和所有权受限制3、
有偿受让。《物权法》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要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即转让行为必须基于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等,才发生善意取得。非根
据法律行为受让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的,不发生善意取得,以继承为
代表。4、须受让动产的占有或者已经登记《物权法》规定:构成善意
取得,需要转让的不
产而言,善意是指登记簿上不存在异议,并且受让人不知道登记
的不正确。
二、解释埋藏物的发现
埋藏物的发现是指发现埋藏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其性质与
无主物先占、遗失物的拾得相同,属于事实行为,不以发现人有行为
能力为要件。即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发现也属有效。要件:1、须
为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和他物中,其所有权归谁所属不能
判明的动产。2、须发现埋藏物。发现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3、须
为他人的埋藏物。埋藏物须先于他人的物,自己的物不能成为发现的
客体。
三、什么叫添附?
附和、混合与加工,统称为添附,是动产所有权取得、丧失的原
因,俱有结合关系1、所有人不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形物相结合,
而交易上认为一物者,称为附和。包括动产与动产的附和、动产与不
动产的附和以及不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2、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
混合,成为一物,不能识别或识别需要的费用过大时,称为混合。须
为动产与动产的混合,且动产属于不同的所有人,混合后不能识别或
识别需要的费用过大。3、加工是指对他人的动产加以制作或改造,使
之变成新物或使其价值巨额增加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加工
的标的物须为他人所有的动产,且因加工而制成新物或使原物的价值
巨额增加。
第十三章共有
一、共有的特征是什么。
1、就主体而言,共有财产的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即共有关系
的权利主体具有多元性。这种主体的多元性构成共有在主体方面区别
于单独所有的一项重要特征。且在共有关系中,多个主体之间的联系
具有偶然性,即不以全体的结合关系为前提。
2、就客体而言,共有财产关系的客体为一项特定的统一财产。该
项财产可以是集合物、合成物、单一物。
3、就内容而言,个共有人对同一共有物或按一定份额享受权利和、
承担义务,或一平等原则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4、共有为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行使。
二、比较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
而共享一物的所有权制度。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财产
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二者的区别是:1、成立的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无此种限制。
因此,共同共有人间存在人的结合关系,而按份共有不需要。2、权利
的享有不同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而不是
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故原则上应当在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
才能对共有物加以使用、收益。在按份所有中,所有人系应有部分享
有所有权,也就是按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加以使用、收益。3、处分应
有部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个共有人得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而在共
同所有中,则无应有部分处分可言。4、分割的限制不同。在共同共有
关系中,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因
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合同规定了不可分割的期限外,可以随
时请求分割。5、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在按份共
有部分合计过半数的同意后方可为之。而在共同所有,除法律或
合同另有规定外,共有物的管理,均需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方
可为之。6、存续期间的不同。共同共有的存在通常具有共同的目的,
故一般而言,共同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较长,而按份共有关系,就其
本质而言,具有暂时性。
第十四章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加以
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意义:1、用益物权是为一种定限物权。物
权以对其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定限物权相对于完全物权于时于量,均有一定限度,不如前者的内容
丰富。2、用益物权使用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定物权。用益物权是权
利人对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单方面的利益的物权。用益物权人所支配
者,为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与担保物权人所支配者为标的物的交换价
值,形成对照。3、用益物权原则上是就他人的物而设定的物权。4、
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5、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
产为标的物。6、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独立物权是指不以主体享有的
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而独立存在的物权。用益物权对权利的享有不以
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故属于独立物权。
二、简述我国用益物权的类型体系。
1、永佃权即以支付地租为代价而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永久性
耕种或畜牧的权利。
2、用益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如同自己所有,享受其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较之永佃权,用益权的客体不以土地为限,且用益权的权
能接近于所有权。用益权人对构成用益权的客体不仅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的权利,而且也有部分处分的权利。我国规定有四种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此外,
也确认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的
用益物权性质。
第十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种植、养殖、畜牧等农业目的,对国家或
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以下法律特征: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一切农业经营者。2、土地承包经济权是以集
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农用土地为
客体。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在他人土地上为农业性质的耕作、养殖
或畜牧的用益物权。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当事人之间以实现农业目的
而设的用益物权。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不以有租金为必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哪些效力?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人的权利:1、
对农用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2、自主经营权。3、依法流转的
权利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5、出租权土地
权人可以把土地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予以出租,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
时约定禁止出租的除外。6、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资。土地承包经营人
的义务:1、
第十六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怎么取得的?
第一: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即通过订立有偿的
土地使用权合同,将国家或者集体组织所有权的土地在一定年限内设
定给土地使用权人的使用的行为。土地使用人向土地使用人支付的对
价,称为出让金。国家或集体在出让行为中的主要义务是将土地使用
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人使用,主要的权利是收取出让金。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家啊或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的特点。具有交易性、
有偿性、期限性。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1)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2)继承(3)依取得时效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4)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
设用地使用权特点:1、具有公益目的性。即通过划拨取得建设用地使
用权者主要是国家机关、国防等公益事业用地。2、具有无偿性通过划
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人无须支付对价,即是无偿的。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限制即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
用权不得随意进行转让,只有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才可
转让4、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5、具有行政性。
即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
才能划拨。
二、什么叫区分地上权?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又称区分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的空中
或地中拥有建筑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空间的权利。
第十七章宅基地使用权
一、什么叫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类型,指
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保有房屋及附属设
施的权利。此项权利是对我国农村村民长期以来将集体所有的土地用
来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况的法律确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能流转
宅基地是农民安生立命之所,对于农村居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村民的宅基地,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
法》及国家相关政策实际上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亦即宅基地使
用权的买卖、赠与、投资入股、抵押等均不允许。例外情况是宅基地
使用权可以继承,以及宅基地使用权随宅基地地上的房屋所有权的转
让而流转。对于第二种流转,即转让农村房屋所有权而导致的宅基地
使用权的转移,应加以限制。1、受让人只能是本集体积极组织的成员,
如果要转让给本集团经济组织以外人员,该人员必须首先在本集体组
织落户并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
地。3、受让方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否则不得受让。
第十八章地役权
一、地役权是怎么取得的?
权;二是以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前者只需有书
面的合意,便生设定的效力;后者设则需有设定地役权的遗嘱,并经
登记,才生效力。(2)连同需役地一并转让。地役权为用益物权,且
为非专属权利,故自可予以转让。惟因地役权为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
或使用权而存在的权利,故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在地役权连同
需役地一并转让时,受让人因此取得地役权。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
原因取得(1)取得时效可因时效而取得者,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
权,只继续而非表现或只表现而非继续的地役权,均不得因时效而取
得。(2)继承地役权为财产权,得因继承而取得。一般认为,继承开
始时,继承人便取得被继承人的地役权。
二、什么叫空间地役权?
空间地役权又称为空间役权,指以他人土地的特定空间供自己或
自己土地(或空间)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由于全球经济发展空中建筑物增多,在空间上相互临近,而形成一立
体的相邻关系。于是产生了由相邻各方通过设定空间地役权来最大限
度地调整相邻不动产的利用关系的必要。空间地役权和普通地役权一
样,均在于对相邻不动产的利用做最大限度的调节。
第十九章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有什么意义?
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
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易言之,以
担保债务的旅行为目的,而直接支配他人财产的物权,即是担保
物权。
担保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的物权。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权利。
第三,担保物权是具有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
具有以下特征:
1、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价值权,故必从
属于债权而存在。在实行担保物权是,须以
被担保债权的合法存在为必要。2、伴随性。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
的清偿为目的,债权转移,担保物权随同转
移。3、补充性。被担保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担保物权
人即可实行担保权。源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4、不可分性。被担保债权在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得就担
保标的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5、物上代位
性。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损毁、灭失,因而得受赔偿金时,该赔偿
金即为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代替物。
第二十章抵押权
1.抵押权是怎么取得的?
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履行债务的
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以就其卖价金优先受偿的
权利。
债务抵押权的取得,可分为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与依法律行为以外
的原因而取得两种。
一.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设定
首先,抵押权的设定须由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其次,除订立书面
抵押合同外,我国现行法要求以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即须经过主管部门的登记,抵押权才能成立。
(二)抵押权的让与
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可连同债权一并让与,受让人因此
而取得抵押权。
二.依法律规定而取得抵押权
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的抵押权称为法定抵押权。
三.依继承而取得抵押权
抵押权为非专属性财产权,因而得当然因继承而得。
2.特殊抵押权包括哪些?
(一)最高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又称最高限额抵押,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
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所生债
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
(二)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聚合抵押,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在
复数的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或动产
上设定的抵押。
(三)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是以企业的财团为标的物设定的抵押。
(四)浮动担保
浮动担保又称为企业担保,指为担保企业的债务而以该企业的总
财产为标的设定的担保权。
(五)权利抵押
权利抵押指以所有权以外的不动产物权或准物权为标的而设定的
抵押。
(六)证券抵押
狭义的证券抵押又称抵押证券,指以谋求抵押权的流通为目的,
把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券化体为一个证
券的抵押权。广义的证券抵押除包括狭义的证券抵押外,还包括
抵押证券。
第二十一章质权
1.什么叫质权?
质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清偿其债务时,可以就债务人或第三人
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在
质权关系中,享有质权的债务人成为质权人;将财产已转给质权人占
有而供作债权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出质人移转给债权
人占有以供作债权担保的财产,称为质物或质押物。
2.权利质权是什么?
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
特征:
A.权利质权为质权。权利质权,为与动产质权相并立的另一类质
权,二者均为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的价值权。
B.权利质权为以可让与的债权或其他权利为标的设定的质权。与
动产质权相同,是以就入质权利的价值担保债权受优先清偿的价值权。
第二十二章
一、留置权的取得有什么要件?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占有的债务人
的动产予以留置,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
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由其性质所决定,无从因设定行为而取得,
而是依法律规定而发生。亦即,摘取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具备法
律规定的要件时,便当然取得留置权。包括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
积极要件即留置权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有1、须债权人占有
属于他人的动产。他人包括债务人也包括第三人。
2、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惟有与债权
的发生存在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否则若债权人可任意留置所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则不仅有违公平之旨,也必然损害交易安全。
(1)债权因该动产本身而生。(2)债
权与该动产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生。(3)债权与该动
产的返还义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而生。3、债权须已届清偿期。所谓
“债权已届清偿期”,在定有期限的债务,为期限届至时,未定期限
的债务,为债权人请求清偿时。
消极要件,指阻止留置权发生的情形或因素。(1)动产因侵权行
为而占有。若因侵权行为而占有,即便占有人因该动产取得债权也不
得主张留置权。否则有违公平正义观念。所谓“因侵权行为而占有动
产”,指以故意或过失的心态侵害他人的权利而取得动产的占有。(2)
动产的留置,如与债权人交付动产前或交付动产时所为的指示相抵触,
不得成立留置权。(3)动产的留置,如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不
得成立留置权。(4)动产的留置,与留置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
不得成立留置权。
二、特殊留置权有哪些?
特殊留置权是指民法典物权编或者物权法以外的留置权。又称为
“准留置权”。主要有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和营业主人的留置权。
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是指不动产的出租人,就租赁合同所生的
债权,对于承租人至于该不动产上的无,可以加以留置的权利。关于
不动产出租人的留置权,留置物与债权间不必有牵连关系,且留置权
仅须只放于不动产上,至于出租人是否取得其占有,在所不问。
营业主人的留置权,是指主人就住宿、饮食或垫款所生的债权,
在未受清偿前,对于客人所携带的行李以及其他物品享有的留置权。
成立要件(1)留置权的主体须为营业主人包括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
为目的的场所的主人和饮食店与澡堂的主人。(2)所担保的债权须为
就营业关系所生。(3)留置权的标的物须为客人所携带的物品。只要
是客人所携带,而不问其所携带的物有无所有权,均可留置。
第二十三章
一、非典型担保物权有什么价值?
非典型担保物权,又称权利移转型担保或变态担保,是与典型担
保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二、什么叫做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指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
但在双方当事人规定的特定条件(主要是价金的全部支付)成就前,
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
人。所有权保留的功能是在出卖人的标的物的价金债务未获完全清偿
前,出卖人的保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只要买受人与受让人在买卖
合同中订立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保留权变告成立。这是为了
顺应分期付款买卖当事人之间进行商品交易而诞生的一项制度。
第二十四章
一、占有是怎么保护的?
占有的保护可分为物权法的保护和债权法的保护两种。前者包括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后者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
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1、占有的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一
般为直接占有,另外取得占有未必取得其所有权。
2、占有的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与所
有权的继承取得可以分为转移的继受取得与创设的继受相同,占有的
继受取得,也可分为占有的转移的继受取得(转移取得)与创设的继
受取得(创设取得或设定取得)。占有的转移取得,指就他人既存的
占有,不变更其原状而受让取得。主要原因有占有的转移和占有的继
承。占有的转移是指有人依法律行为把他占有的物交付给他人,该他
人因此而取得占有。换言之,占有物由让与人支配变更为由受让人支
配,便是占有的转移,又称占有的让与。
第十八章
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只用的权利。在
分类上,地役权属于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利用他人土地
的用益物权。地役权的发生以存在两个土地为前提,即供役地和需役
地。其中共他人土地的
第六章
物权消灭的原因
物权的消灭是物权变动的额一种状态。其原因有混同、放弃、其
他原因。
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于一人的事实。由于物权因
混同而消灭系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故通常不待登记即可生混同的效
力。同时因混同而消灭物权将发生终局性消灭物权的效果,所以无论
嗣后有何种原因,皆不生业已消灭的物权再度回复的问题。
放弃,指依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是物权归于消灭的单独行为。物
权为财产权,权利人原则上可以自由放弃其物权,但物权的放弃如妨
害他人利益的,物权人不得放弃。放弃物权一般应以特定的方式为之,
始生放弃的效力。
其他原因。主要有(1)标的物的消失,即物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
灭。但是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因担保物灭失而得受
赔偿金时,该赔偿金为担保物权的代替物,其效力得及于该代替物,
从而担保物权不消灭。(2)约定存续期间届满或届满前当事人以合意
使物权消灭。(3)因法定原因而撤销,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欠地租而
被撤销建设用
灭。(7)标的物被征收或者被没收(8)动产因添附雨他人的动
产或不动产,他人因此而取得动产所有权时,原动产所有权消灭。
第八章
所有权有哪些权能?
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
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所有权是一
种对标的物的支配权,所以凡对于所有人有利益者,只要不与法律和
社会公共福利相抵触,所有人原则上均可就标的物为充分的使用、收
益,以实现所有权利益的最大化。
1、所有权的积极权能。(1)占有权能。指特定的所有人对标的
物(所有物)为管领的事实,即占有为所有权的事实的权能。(2)使
用权能,指依所有物的性能或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变更其性
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从而满足生活和生产需要的权能。(3)收
益权能,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4)处分权
能,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为所
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最基本的职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和
法律上的处分权能。事实上的处分权能指对标的物进行事实上的变形、
改造或毁损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法律上的处分权能,指将标的物的
所有权价以转移、限制或消灭,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2、所有权的消极权能。又称为“排除他人的干涉”,是指所有人
排斥并除去他人对所有物的不法侵夺、干扰或妨害,主要通过行使物
上请求权来实现。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9:34: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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