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对国家的忠诚与国家对国民的保护
一、问题的提出
现行刑法第7条第1、2款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
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
用本法。”与旧刑法第5条不同,本条没有设置“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
受处罚的除外”的但书规定。这便产生了如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在国外实施了中国刑法规定为犯罪、而国外刑法并未规定为犯罪
的行为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例一:日本刑法第177条规定:“以暴行或者胁迫手段奸淫十三
岁以上的女子的,是罪,处三年以上有期惩役;奸淫未满十三岁
的女子的,亦同。”而我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未满十四
周岁的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日本刑法与我国刑法对奸淫幼
女构成要件的规定,除了幼女年龄不同以外,其他方面均相同(如行为
主体必须已满14周岁;客观方面有奸淫行为即可,不以暴力、胁迫
手段为前提;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于是产生了以下问题:中国公
民甲在日本与已满13周岁不满14周岁的日本籍x女自愿发生性交
(没有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的,中国司法机关能否适用刑法第
7条,对甲以罪追究刑事责任?
例二:我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开设……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在摩纳哥,赌博与开设
均为合法行为。中国公民乙在摩纳哥开设了规模庞大的,而
且经营时间长,营利数亿元后回国。中国司法机关能否适用刑法第7
条,对乙以开设罪论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中国公民出境旅游、
留学、就业的机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由于制度不同、国情不同、
刑事政策不同,中国刑法与外国刑法的处罚范围存在很大差异。于是,
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行为,在国外不成立犯罪、依照中国刑法构成
严重犯罪的现象,会越来越多。对于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处理,亟待刑
法理论界展开讨论,寻妥当的解决方案。
二、国民对国家的忠诚
根据刑法第7条的字面含义,对于例一中甲的行为与例二中乙的
行为,应适用中国刑法,分别以罪和开设罪论处。首先,甲
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奸淫幼女犯罪的构成要件,
其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不属于“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形,故完全具备适用刑法第7条的条件,应
依照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其次,
乙的行为完全符合开设罪的构成要件,且可以评价为情节严重,
其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故完全具备适用刑法第7条的条件,
应按照我国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以开设罪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刑法第7条规定的是积极的属人主义原则,即本国公
民在国外犯罪的(国民的国外犯),应适用本国刑法(本文以下所称属人
主义,均指积极的属人主义)。刑法处罚国民的国外犯的根据是什么?
对此,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代理处罚说与忠诚义务说。
代理处罚说(国家间防止犯罪的连带性说)以国际协同思想为根据,
认为本国公民在国外,也应作为该国的“好国民”遵守该国法律;如果
违反该国刑法,便应在该国受刑罚处罚。“如果没受处罚就回国时,该
国便要求我国‘引渡犯罪人’。但是,如果实行引渡,在诉讼程序、刑罚
执行以及其他方面,可能对行为人产生不利。因此,一方面采取‘本国
国民不引渡的原则’,另一方面代替引渡请求国,暂且适用我国刑法予
以处罚。”代理处罚说引申的做法是有限制的属人主义,即以本国公
民在外国的行为触犯了外国刑法为前提,否则没有替代处罚的必要。
显然,根据代理处罚说,我国司法机关不应追究例一中甲与例二中乙
的刑事责任。换言之,代理处罚说不能为我国司法机关追究甲与乙的
刑事责任提供理论根据,也不能为刑法第7条的字面含义提供理论根
据。
能够为我国司法机关追究甲、乙的刑事责任提供理论根据的是忠
诚义务说。忠诚义务说以国家固有的刑罚权为根据,认为本国公民即
使身处国外,也负有遵守祖国法律的忠诚义务,应以本国刑法为其行
为准则。所以,如果本国公民在国外违反了本国刑法,也应受本国刑
法的处罚。要求本国公民在外国也忠诚祖国的刑法,是祖国对身处国
外的本国公民也予以保护的反面(gegenstfiek),这是中世纪以来就存
在的一种学说。显然,忠诚义务说完全以国家利益为根据。不可否认
的是,“这种观点的背后也有预防的理由,即如果这样的违反者,回国
后不予处刑而放任不管,就有可能再反复实施相同的犯罪。”例如,法
国刑法第113-6条规定:“法国人在法国领域外实行的任何重罪,适
用法国刑法。法国人在法国领域外实行的轻罪,如此种行为受其实施
地国家之法律惩处,适用法国刑法。”这一规定与我国刑法第7条的
规定有相似之处。法国刑法理论提供的理由是:“从先验的角度看,法
国法律不应当具有管辖在共和国领域外实行的犯罪的使命,因为法国
的社会秩序并未受到此种犯罪的危害。如果犯罪行为人是法国人,情
况则另当别论,因为行为人在其返回以后仍有可能表现出这种恶行。”
与忠诚义务说相一致的是国家利益符合说。此说认为,处罚本国
公民在国外的犯罪,符合本国利益。其一,“拥有善良臣民对于国家至
关重要”(Interst civitatis habere bonos subditos.)。本国公民在国外犯
罪,表明其并不善良,故有必要通过刑罚处罚使其成为善良臣民。其
二,如果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后回国,而本国不予处罚,本国就成为
在外国犯罪的本国公民的避难所。其三,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后适用
本国刑法,有利于唤醒其规范意识,使其在本国不触犯刑法,从而维
护本国的法秩序。显然,这种国家利益符合说与上述忠诚义务说基本
上只是表述不同,实质上均着眼于国家利益,而不注重对行为人自由
的保障,故没有本质区别(以下将国家利益符合说并入忠诚义务说中
展开讨论)。
根据忠诚义务说,只要行为主体是本国公民,即使身处国外,只
要其行为违反了本国刑法,不管是否侵犯了本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无论国外刑法是否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都应当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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