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定和标准,职工因工伤亡事
故有以下几类:
1·轻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程度损
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
一个工作日以上,计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但够不上
重伤者。
2·重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拌有轻伤)、无死亡的
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
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
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根据原劳动部1960年5月23日(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
发布《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
伤事故处理。
(1)经医师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
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振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a大姆指轧断一节的.
b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
断一节的.
c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a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b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
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
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
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
伤)。
死亡是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
30天以内死亡的事故。
4·急性中毒事故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
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行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
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
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
班后数小时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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