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更新时间:2024-11-06 13:44:2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我的名字叫依莲)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一、基本定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

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3513日《关于办理妨害预

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

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

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

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三、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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