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章:
管辖的新旧对比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的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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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出席法庭 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三百二十八条 提起公诉的案第四百二十六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
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不派员出庭的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
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审法庭,支持公诉。
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
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以不配
任记录。 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三百二十九条 对于提起公诉后第四百二十七条 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
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参照本规
察院参照本规则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则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
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察院。 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
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
进行审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的规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
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三百三十条 公诉人在人民法院第四百二十八条 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
作: (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
情况; 题;
(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三)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政策问题; (四)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
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三)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
知识; 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四)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五)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
并制定质证方案; (六)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五)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七)需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人民法院
纲。 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做好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
第四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
前收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
人、证人等送交的反映证据系非法取得的书面
材料的,应当进行审查。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
诉期间已经提出并经查证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
并按照查证的情况做好庭审准备。对于新的材
料或者线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
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
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
加,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四百三十一条 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
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
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
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
况。
对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
公诉人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
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和不同意见,解决有关
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
第四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人
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
鉴定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
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
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开庭审理前进行。
第四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向
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后,在法庭审
理过程中,公诉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
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
的需要,可以至迟在人民法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时取回有关案卷材料和证据。
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后,辩护律师要求查
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
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百三十一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第四百三十四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
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法进行下列活动:
(一)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一)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
(二)讯问被告人; (二)讯问被告人;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四)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四)申请法庭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
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
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
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
向法庭提供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 的文书,播放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五)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发
辩护意见; 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
(七)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七)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
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八)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八)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三百三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中,第四百三十五条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
(六)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六)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五)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等;
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反驳不正确的表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针对被告人、辩
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
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
证据。 证据。
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需要分开的,应当分
别出示。
第三百三十三条 公诉人讯问被告第四百三十六条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询
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示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
物证,宣读书证、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笔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等应当围绕下列事实进
录等应当围绕下列事实进行: 行:
(一)被告人的身份;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二)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
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告人所实施;
(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现等; (四)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参
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和应负(五)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故意
的责任; 或者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被告人有无责任能力,有无(六)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 况,有无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
任的情况,有无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七)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
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七)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八)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
以及去向; (九)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八)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
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
理由能否成立;
(九)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在法庭审理中,第四百三十七条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
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
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
实; 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方法、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
(四)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与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和应负的责任;
(六)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罚的情节;
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的犯罪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
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实;
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第三百三十五条 讯问被告人、询第四百三十八条 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
问证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
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
不当讯问、询问。 辩护人对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询问
辩护人对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以及其他不当询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
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观真实的,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
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的,求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纳。
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求对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应
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纳。 当个别进行。
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
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
在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
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讯问未成年的被告人、询问未成年
的证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
第三百三十六条 被告人在庭审中第四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
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
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
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 供述笔录。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
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
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
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
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据进行证明。
明。
第四百四十条 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异
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
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
不得采纳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可以
申请法庭重新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重
新鉴定。
必要时公诉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
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
见。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
言、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公诉人认为必要时,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三百三十七条 证人应当由人民第四百四十一条 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
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 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或者
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
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当当庭宣读。
人出庭陈述的,公诉人应当要求延期审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
证言和接受质证。 以强制其到庭的,公诉人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强
第三百三十八条 证人在法庭上提第四百四十二条 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
制证人到庭作证和接受质证。
供证言,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言,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向证人
顺序向证人发问。公诉人应当首先要求发问。公诉人可以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
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
行连贯陈述。证人连贯陈述后,公诉人证人不能连贯陈述的,公诉人也可以直接
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发问。 发问。
证人不能连贯陈述的,公诉人也可对证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
以直接发问。 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
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发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形式,提问应当简
理,由人民法院再次通知证人到庭提供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且可
对证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
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洁、清楚。
进行。 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
应当简洁、清楚。 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
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发问
发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形式,提问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
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对证人进行询问。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后,公诉人可以根据证人回答的情况,经审判长
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许可,再次对证人发问。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询问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照上述规
情况,经审判长许可,再次对证人发问。
询问鉴定人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第四百四十三条 必要时公诉人可以建议
法庭采取不暴露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外貌、
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或者建议法庭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庭外对证
据进行核实。
第三百三十九条 对于经法院通知第四百四十四条 对于鉴定意见、勘验、
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鉴定人的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
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的文书以及经法院通知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
文书,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第三百四十条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四百四十五条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
人发问后,公诉人可以根据证人回答的定进行。
物证,应当对该物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证,应当对该物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
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并向当事人、概括的说明,并向当事人、证人等问明物证的主
证人等问明物证的主要特征,让其辨认。 要特征,让其辨认。
宣读书证应当对书证所要证明的内宣读书证应当对书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
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向当事人、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向当事人、证人问明书证
证人问明书证的主要特征,并让其辨认。的主要特征,并让其辨认。对该书证进行鉴定
对该书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宣读鉴的,应当宣读鉴定意见。
定书。
第四百四十六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
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
得,审判人员认为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
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
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
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
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可以要求法庭
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通知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其他证据的情形,
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参照前款规
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公诉人不能当庭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
审理。
在法庭审理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
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第四百四十七条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
法性进行证明后,法庭仍有疑问的,可以建议法
庭休庭,由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
到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到场。
第三百四十一条 在法庭审理中,第四百四十八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
对案件的程序事实存在争议的,应当出证据合法性以外的其他程序事实存在争议的,
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公诉人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
起诉活动笔录。 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
第三百四十二条 公诉人可以根据
庭审情况和需要,出示、宣读开庭前送
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需
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
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
审理。
(本条内容已删除)
第三百四十三条 公诉人对于搜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于搜查、查封、扣押、
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
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
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员以及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
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
其出庭。 情况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第三百四十四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 第四百五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
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或人民法院根庭对证据有疑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辩护人、被
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
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
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时,人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
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以内移交。没有上述
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如果没材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有此材料,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第三百四十五条 法庭审理过程第四百五十一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
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并在休庭后进议庭对证据有疑问并在休庭后进行勘验、检查、
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的,人民检察院
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上述活动有违法情况
发现上述活动有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纠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正意见。
第三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律第四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
师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或者合议庭休集、调取的证据或者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
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才能决定是
审辨认、质证才能决定是否作为判决的否作为判决的依据。未经庭审出示、质证直接
依据。未经庭审辨认、质证直接采纳为采纳为判决依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
判决依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作出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
意见;作出判决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诉。
第三百四十七条 在法庭审理中,第四百五十三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逐一对正在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
调查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同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同被告人、辩护人进
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证据调查结行辩论。证据调查结束时,公诉人应当发表总结
束时,公诉人应当发表总结性意见。 性意见。
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
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
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阐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第四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
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
时提出。
第三百四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第四百五十五条 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
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
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充提供证据的;
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
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
诉的; 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
验的;
(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
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
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
的;
(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
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
的;
(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
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
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
理。
第三百四十九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
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
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回起诉。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
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
(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
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过一个月。
第三百五十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
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
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
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
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六章、
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的规定。 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百五十一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第四百五十八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
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
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
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
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
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
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
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
诉。
第四百五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
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
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
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
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
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
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
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
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
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
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
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
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三百五十二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 第四百六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
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
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
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
查、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
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
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实依法作出裁判。
第三百五十三条 变更、追加或者第四百六十一条 变更、追加、补充或者
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
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
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民法院提出。
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要
求休庭,并记明笔录。
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
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
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
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
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第三百五十四条 在人民法院作出
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第一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
程序审理:
(一)发现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
(二)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
议的;
(三)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
存在疑问的;
(四)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
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起诉一并审理的。
(本条内容已删除)
第三百五十五条 出庭的书记员应 第四百六十二条 出庭的书记员应当制作
当将庭审情况写成笔录,详细记载庭审出庭笔录,详细记载庭审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公诉人出庭员、公诉人出庭执行任务情况和法庭调查、法
执行任务情况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庭辩论的主要内容以及法庭判决结果,由公诉
主要内容以及法庭判决结果,由公诉人人和书记员签名。
和书记员签名。
第三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 第四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庭向
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移交取回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在审判
应当当庭移交人民法院,确实无法当庭长宣布休庭后,公诉人应当与审判人员办理交
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对接手续。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以
于在法庭上出示、宣读、播放未到庭证内移交。
人的证言的,如果该证人提供过不同的
证言,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该证人的全部
证言在休庭后三日内移交。
第三百五十七条 对于当庭出示、
宣读、播放的证据材料,在审判长宣布
休庭后,公诉人应当与合议庭办理交接
手续。休庭后向法院移交有关证据材料
的,即时办理交接手续。
(本条内容已被修改后规则第四百
六十三条吸收)
第三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封第四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查封、扣
存保管的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不同
孳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
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
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移送。 (二)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
(二)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应案财产,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
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
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三)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对依法不移送
库。 的,应当随案移送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
(三)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
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并向人
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检察院根据 (四)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
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并向人民法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
院送交执行回单。 售的,参照本规则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百零七条 对依法可能判处三第四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
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检察长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二)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
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的。
办案人员认为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
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
按照提起公诉的审批程序报请决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
序: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
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
实有异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
见;具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检
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认为案件
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内
答复是否同意。
(本条内容已删除)
第四百六十七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
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在讯
问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其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
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告知其适用简
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确认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
程序。
第四百六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
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
对集中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相对集中审理。
第四百六十九条 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法
庭时,应当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
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确认被告人庭
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
异议后,可以简化宣读起诉书,根据案件情况决
定是否讯问被告人,是否询问证人、鉴定人,是
否需要出示证据。
根据案件情况,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简化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第三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第四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
法院有一方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
应当适用普通程序。 当建议法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第四百七十一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
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
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第三百一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人
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本条内容已删除)
第三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
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
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
证据材料。
(本条内容已删除)
第三百一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
意适用简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的;
(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
争议的;
(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
在争议的;
(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本条内容已被修改后规则第四百
六十六条吸收)
第三百一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发现不宜适用
简易程序,决定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
通程序重新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
员出席法庭。
(本条内容已删除)
第三百一十四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
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全案卷宗和
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当从收到人民法院有
关案件材料之日起计算。
(本条内容已删除)
第二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百五十九条 对提出抗诉的案 第四百七十二条 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
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
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
员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三百六十条 检察长、检察员或第四百七十三条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
检察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意见,对原审
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庭的任务是:
(一)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人的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
上诉意见,对原审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见;
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 (二)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
决或者裁定,反驳无理上诉,建议法庭(三)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维持原判; (四)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
利; (五)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四)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
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五) 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三百六十一条 对抗诉和上诉案第四百七十四条 对抗诉和上诉案件,与
件,与第二审人民法院相对应的人民检第二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下
察院应当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案卷材级人民检察院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料。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
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在接到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阅案卷通知后,应当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
(二)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
(三)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诉讼程序的情况制作笔录;
到第二审人民法院查阅第一审人民法院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
的案卷。 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 检察人员应当客 第四百七十五条 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
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
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重点审查原审判的限制,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
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
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应当审查下级人院的抗诉书或者上诉人的上诉书,了解抗诉或
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或者上诉人的上诉者上诉的理由是否正确、充分,重点审查有争议
书,了解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是否正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
充分。 做好庭审准备工作。
第三百六十三条 检察人员在审查 第四百七十六条 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
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应当提讯原审被告案卷材料时,应当复核主要证据,可以讯问原审
人,复核主要证据。 被告人,必要时可以补充收集证据、重新鉴定或
者补充鉴定。需要原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证据的,
可以要求原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被告人、辩护
人提出被告人自首、立功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的材料和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管辖规
定交侦查机关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
议侦查机关侦查。
对于下列原审被告人,应当进行讯问:
(一)提出上诉的;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三)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第四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
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
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
或者补充鉴定;
(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
见。
第三百六十四条 检察人员出席第第四百七十八条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
二审法庭,应当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庭前,应当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
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拟写答辩
播放证据计划,并拟写答辩提纲。对上提纲,并制作出庭意见。
诉案件,出庭前应当制作出庭意见。
第三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理中, 第四百七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中,检察人
检察人员应当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员应当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
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问题,法律、量刑等方面的问题,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理
以及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辩护人的辩护由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被告人,询问被
意见,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害人、证人、鉴定人,出示和宣读证据,并提出
鉴定人,出示和宣读证据,并提出意见意见和进行辩论。
和进行辩论。
第三百六十六条 出庭的检察人员第四百八十条 需要出示、宣读、播放第
需要出示、宣读、播放一审中已移交人一审期间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
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人员可以察人员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在第二审法庭中需要移送证据材料的,参
的证据材料的移送参照本规则第三百五
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四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 第四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
民检察院出席再审法庭的,人民检察院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应当派员出席。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
出席再审法庭,应当与人民法院的审级
相适应。
(本条内容已删除)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第四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
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
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
和法律适用问题。
在第二审法庭中出示、宣读、播放照本规则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第四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
席再审法庭,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审法庭,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参
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照本章第一节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再审案件按
执行;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三节有关规定
理,参照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章:管辖的新旧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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