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

更新时间:2024-11-05 18:56:5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爱心盒饭)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

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

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劳动关系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不得解除

一级27个月90%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后停发;低于伤残津贴,保险

补足

劳动关系留伤残等级 一次性支付 按月支付

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27 90%

保留劳动关付,退休停;

系不得解除 退休金低,

一级 保险基金支

二级

三级

四级

职工提出 五级 难安排工作

可解除 单位支付

合同到期可七级

以解除,或

者职工本人

提出解除

六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5 85%

23 80%

21 75%

18 70%

16 60%

13 - -

11 - -

9 - -

7 - -

保险补足

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

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

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

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

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

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

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

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③拒绝的。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

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

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

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

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 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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