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
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
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劳动关系伤残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月)不得解除
一级27个月90%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后停发;低于伤残津贴,保险
补足
劳动关系留伤残等级 一次性支付 按月支付
存 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
27 90%
保留劳动关付,退休停;
系不得解除 退休金低,
一级 保险基金支
二级
三级
四级
职工提出 五级 难安排工作
可解除 单位支付
合同到期可七级
以解除,或
者职工本人
提出解除
六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5 85%
23 80%
21 75%
18 70%
16 60%
13 - -
11 - -
9 - -
7 - -
保险补足
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
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
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
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
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
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
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
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
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③拒绝的。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
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
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
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
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 保险待遇费用。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5:40: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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