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实施细则及操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简称联社)个人住
房按揭贷款业务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
据《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有关文件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一年期(不含)以上的按揭贷款。
一年期(含)以内的贷款适用于一般贷款管理规定。
第三条、按揭贷款不论金额大小,均需报联社贷款管理
委员会审批。
第二章 操作流程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按揭项目准入操作流程
1、业务发展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按揭项目准入申
请,客户经理进行现场调查,同意后报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
审批议。
2、业务发展部对客户经理调查意见进行审议,同意后
上报联社风险管理部;
3、风险管理部收到业务发展部上报资料后进行初步审
查,并在申请审批表签署初审意见,转交贷款管理委员会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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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审批后业务发展部执行;
第五条、业务发展部准入操作流程
对新增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
构等与按揭贷款业务相关的其他合作机构的准入,由联社业
务发展部负责调查、并按程序转交风险管理部及贷款管理委
员会审查审批。
第六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流程
1、客户申请
2、客户经理受理申请并调查,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
同意意见后报风险管理部审查;
3、风险管理部审查同意后上报联社贷款管理委员会审
查审批;
4、贷款发放:
业务发展部客户经理、主任在合同上签字同意后,按合
同约定要素打印借据,然后由客户、客户经理 、主任依次
签字、分发凭证。
借据不得手工填写。
贷款发放后及时打印全部还款计划表交付客户。
6、贷后管理按联社有关规定执行;
7、贷款收回。
第七条、上报材料
1、合作机构准入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业务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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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入)、企业各一份;
2、按揭项目准入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联社、企业
各一份;
3、按揭业务合作协议:一式二份,联社、合作机构各
一份;
4、个人住房借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业务发展部、
借款人各一份(相关证明应粘贴,);
5、谈话笔录:一份,审批后业务发展部保管,可粘贴
在《个人住房借款申请审批表》内。
6、其他材料。
第三章 帐务处理
第八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1244科目01个人住房
按揭贷款子科目核算。放款人员凭放款通知单进行放款,并
打印一式六联“贷款借据”,分别为:卡片帐、借方传票、贷方
传票、收款人回执、借款人回执、信贷员留存;
会计分录 借:1244-01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贷:存款类科目
第九条、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每月20日为还款日。其中
利息收入(含罚息)在5011贷款利息收入科目下设07按揭
贷款利息收入子科目核算。
会计分录 借:存款类科目
贷:1244-01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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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5011-07按揭贷款利息收入
第十条、贷款逾期及形态调整
住房按揭贷款逾期后应分别进行科目、形态调整。
1、四级分类:贷款逾期后综合业务系统自动将逾期部
分金额调入1264其他逾期贷款科目,如果客户帐户存款足
够,综合业务系统自动优先收回逾期贷款利息(含罚息)及
本金(利息优先)。
2、五级分类:按五级分类有关规定,按揭贷款逾期或
借款人出现不利的还款因素,需重新认定贷款五级分类形态
的,应手工调整信贷管理系统中的贷款形态。
第四章 限制性条款
第十一条、客户户籍条件
凡具有长垣县辖区居民户口或在长垣县辖区定居、务工
或投资经商的外地公民均可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本条只适用按揭贷款,一般贷款仍按有关属地及跨区贷
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首付比例
1、一手房:
首套住房144M²(含)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144M²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2、二手房。首付比例不低于50%。
3、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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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借款人购买二套以上住房的,应遵循套数越多、
首付比例越高、期限越短的原则。
二套住房的认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
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
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家庭,再次向联社申请贷款时,应按第
二套房贷政策执行。
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
家庭,如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
向信用社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
行,但借款人须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
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否则均按二套房政策
执行。
第十三条、期限
1、住房按揭贷款不超过20年;
2、借款人年龄加上贷款期限不超过65年;两(含)个
以上共同借款人借款的,可按照满足贷款条件中年龄较小的
认定贷款期限;
3、二手房做抵押物的,该房屋建成年限原则上不超过
15年,或房龄+贷款年限≤35年;
4、用于抵押的房产、地产,不超过该房产或地产的有
效土地使用年限(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四条、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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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住房贷款利率原则上采用浮动利率计息方式;
3、首套住房原则上144M²(含)以下的按人民银行公
布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利率下浮不超过30%、144M²以上
的下浮不超过15%;
4、二套住房的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
利率上浮10%,对于借款人贷款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
的,需进一步提高利率。
第十五条、贷款金额
1、个人住房贷款金额由各信用社根据借款人所购买的
房屋的抵押率、借款人的首付比例、还本付息能力和个人信
用状况确定;
2、所购住房市场价值取所购住房评估价或交易价的较
低者。
3、联社应着重考核借款人还款能力。应将借款人住房
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含)以下,月所有债
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含)以下,并同时参考借款人的
其他负债、赡养抚养支出确定。
房产支出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的月还款
额+月物业管理费)/月均收入
所有债务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本次贷款的月还
款额+月物业管理费+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月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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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计算公式中提到的收入应该是指申请人自身的
可支配收入,即单一申请为申请人本人可支配收入,共同申
请为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可支配收入。但对于单一申请
的贷款,如信用社考虑将申请人配偶的收入计算在内,则应
该先予以调查核实,同时对于已将配偶收入计算在内的贷款
也应相应的把配偶的债务一并计入。
第十六条、提款条件
1、对于一手个人住房贷款,贷款资金按约定一次性转
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信用社开立的账户上;
2、对于二手房贷款,应将贷款资金划至买卖双方共同
指定的账号。
第十七条、保证金、阶段性担保及解除
1、与联社建立合作关系并承诺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担
保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公司、担保公司等合作机构,应
按其担保贷款余额的相应比例(不低于5%)存入保证金,
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保证金比例由联社确定,信用社
不得自行约定。
2、对于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后发放贷款的,贷款人应
关注借款人所购房产的相关情况,待房产具备办理房屋所有
权证的条件时,应督促合作机构协助借款人及时办妥房屋所
有权证并落实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担保人
阶段性担保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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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抵押权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
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
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
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
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需提供材料:
①登记申请书(提交原件);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③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提交原件);
④主债权合同(提交原件);
⑤抵押合同(提交原件);
⑥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正本原件);
⑦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和销售结算单(提交原件);
⑧当事人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书面约定(提交原件);
⑨房管局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后,自预购商品房初始登
记完结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在三个月内
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的,不必先注销抵押权预告登记,可直
接申请转房屋抵押权登记;在三个月内未申请房屋抵押权登
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之后再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的,需先
申请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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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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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4:30: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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