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率表:2016个体工商户个
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
经营所得均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
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不超过475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35
6750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
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
本、损失)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
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
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
租经营所得。
3、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
率-速算扣除数
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5、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
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
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和
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
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一、办法适用对象和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
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
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计税基本规定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
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
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
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
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会差异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
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
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
关规定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
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4.资产损失扣除规定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
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
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
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
回当期的收入。
5.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
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
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
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
生当期直接扣除。
6.不得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
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
出。
三、扣除项目和标准
1.家庭生活混用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
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
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
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
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存货和净资产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
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转让资
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
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
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
除。
4.“五险一金”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
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
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
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
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
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
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
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
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
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
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
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
费,不得扣除。
6.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
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
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
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
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
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
法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
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
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
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
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
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
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
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
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
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
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
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
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
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
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
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
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
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
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
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
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
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
费用,分期扣除。
11.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
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
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
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
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
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
经选定,不得改变。
12.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
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
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
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
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
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
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
直接扣除。
四、热点问答
1.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
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
法》?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
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
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
新《计税办法》。
2.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
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
税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
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
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
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
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
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
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
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
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
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
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
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
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
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
除标准”可以减除。
4.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
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
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
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
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
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
费,能否进行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
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
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
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
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
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
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
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7.个体户为业主以及员工购买的商
业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
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
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
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
保险费,不得扣除。
8.个体户业主为其存货所购买的财
产保险,是否允许进行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
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个体户承租其他单位的房产进行
经营,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是否
允许在支付当年全部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
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
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
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
赁期限均匀扣除。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
应在3年期限内按月均摊租金支出,支
付当年仅能扣除属于当年部分的租赁支
出。
9.个体户摊主向市场支付的摊位费
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
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
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
数额扣除。
10.由个体户负担的员工“工资薪金
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个体户
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
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4:16: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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