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率表:2016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更新时间:2024-11-06 12:30:32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luciferase)

个体工商户税率表:2016个体工商户个

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

经营所得均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

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不超过4750元的

5

0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35

6750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

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

本、损失)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

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

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

租经营所得。

3、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

-速算扣除数

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5、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

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

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和

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

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一、办法适用对象和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

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计税基本规定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

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

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

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

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会差异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

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

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

关规定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

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

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4.资产损失扣除规定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

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

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

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

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

回当期的收入。

5.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

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

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

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

生当期直接扣除。

6.不得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

;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

出。

三、扣除项目和标准

1.家庭生活混用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

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

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

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

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存货和净资产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

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转让资

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

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

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

除。

4.“五险一金”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

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

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

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

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

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

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

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

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

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

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

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

费,不得扣除。

6.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

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

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

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

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

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

法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

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

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

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

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

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

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

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

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

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

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

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

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

)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

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

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

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

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

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

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

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

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

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

费用,分期扣除。

11.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

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

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

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

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

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

经选定,不得改变。

12.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

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

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

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

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

万元以上(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

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

直接扣除。

四、热点问答

1.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

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

法》?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

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

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

新《计税办法》

2.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

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

税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

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

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

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

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

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

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

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

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

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

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

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

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

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

除标准”可以减除。

4.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

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

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

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

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

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

费,能否进行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

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

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

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

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

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

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

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7.个体户为业主以及员工购买的商

业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

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

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

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

保险费,不得扣除。

8.个体户业主为其存货所购买的财

产保险,是否允许进行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

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个体户承租其他单位的房产进行

经营,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是否

允许在支付当年全部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

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

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

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

赁期限均匀扣除。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

应在3年期限内按月均摊租金支出,支

付当年仅能扣除属于当年部分的租赁支

出。

9.个体户摊主向市场支付的摊位费

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

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

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

数额扣除。

10.由个体户负担的员工“工资薪金

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个体户

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

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4:16: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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