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康凉拖鞋售后三包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鞋类经营者应承担修理、
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促进鞋类商品和
售后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事鞋类商品的经营者,所出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按
照本办法承相“三包”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
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
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是履行“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本办法鼓励销
售者与生产者制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鞋类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
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类
“三包”有效期限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类“三包”
有效期限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包括有效凭证)之
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经营
者予以退货、更换、修理。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鞋类商品,实行=包卡(或信誉卡)和销售凭证
制度。出售商品时,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卡(标明有瑕疵的处理品、
等外品除外)。
第七条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
修理的“三包”责任。(一)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
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
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二)经消费者协会认定有
其他质量问题的;(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一条所列
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退货时,销售者
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
第九条鞋类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
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者修理。更换时,经营者应当免
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
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它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
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第十条更换后的鞋类,其“三包”有
效期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经营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
包卡上加盖更换章并注明更换日期。
第十条“三包”期内承担包修责任的,鞋类产地在省内的,经
营者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修复:产地在省外
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
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维修所占时间修理部
位等情况。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每延误一日按商品发票
价格2%的标准补偿消费者(补偿费最高不超过商品的发票价格),否
则消费者可选择更换。鞋类商品的包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
间,并按所扣时间顺延“三包”有效期。
第十一条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修理质量。如要改变原工
艺进行修理的,必须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十二条“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第十三条对鞋类质量有争议需送有关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或
鉴定的,检测或鉴定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
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三包”,经营者可收费修
理。1、销售时标明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或“等外品”的;2、
有关销售等凭证与其商品不符或者涂改的;3、法律法规规定免除
“三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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