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最新票据时效的期间怎么分类

更新时间:2024-11-06 23:34:39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relevant是什么意思)

2022最新票据时效的期间怎么分类

票据时效具有短期性和独⽴性的特征。它既不同于消灭时效⼜不同于除斥期间,⽽是⼀种独特的时效制度。在票据法

中,时效既是公平与效率均衡的重要体现,⼜能反应效率优先的主张。那么票据时效的期间有⼏种,实践中怎么处

理?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最新票据时效的期间怎么分类⽅⾯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的期间、3个⽉的期间。这三种期

间,分别适⽤于不同的票据权利。

1、⼆年期间之适⽤。有以下三种对象:

(1)汇票的持票⼈对出票⼈的权利。汇票的出票⼈,对持票⼈负有保证承兑和保证付款的义务,持票⼈在汇票得不

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在⼆年内对出票⼈得⾏使追索权;

(2)汇票的持票⼈对承兑⼈的权利。承兑⼈承兑汇票后,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因此,持票⼈对承兑⼈有付款请求

权。当不获付款时,持票⼈在⼆年内对承兑⼈有追索权;

(3)本票的持票⼈对出票⼈的权利。本票是⾃付证券,出票⼈在持票⼈提⽰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

未按照本票上规定的期限提⽰见票请求付款的,丧失对其前⼿的追索权,在时效期间内对出票⼈有追索权。本票持票

⼈对出票⼈的权利,适⽤2年的时效期间。

2、期间6个⽉的时效,适⽤以下⼆种对象:

(1)⽀票的持票⼈对出票⼈的权利。⽀票是委托证券,出票⼈对持票⼈承担保证从付款⼈处获得付款的责任,⾃⼰

并不向持票⼈负担⽀付票⾯⾦额的义务,因此,持票⼈对出票⼈⽆付款请求权。在⽀票不获付款时,持票⼈对出票⼈

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对⽀票出票⼈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起6个⽉。

⽀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使追索权,使⽀票关系当事⼈的财产关系

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促使持票⼈尽快追索,票据法将⽀票持票⼈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时

;

(2)持票⼈对前⼿的追索权。票据以背书转让⽅式进⼊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与被背书⼈之间、最初背书⼈(

第⼀背书⼈”)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被背书⼈或者持票⼈之间,形成前⼿、后⼿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

前⼿对后⼿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或持

票⼈对前⼿得⾏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持

票⼈对其前⼿⾏使追索权的,应当⾃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起6个⽉内进⾏,超过6个⽉时效期间的,追索权

消灭。

3.期间为3个⽉的时效,仅适⽤于再追索权

持票⼈对其前⼿的再追索权,应当⾃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起3个⽉内⾏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

⼈追索⽽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取得票据后得⾏使的向其前⼿再为追索的权利。

通过上述内容可以得知,《票据法》第17条规定,我国票据时效的期间分为三种:2年的期间、6个⽉的期间、3

个⽉的期间。这三种期间,分别适⽤于不同的票据权利。具体内容参见上⽂,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需要解答,欢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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