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由二手车
交易市场代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9.10.13
• 【字 号】大国税函[2009]238号
• 【施行日期】2009.10.1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由二手车交易市
场代征增值税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9〕238号)
甘井子区国税局、金州区国税局、开发区国税局、瓦房店市国税局、普兰店市国税
局、庄河市国税局:
按照《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
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
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现对
我市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如何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销售旧机动车征收增值税的方式
大连市目前有8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即大连后盐、大连二手车、大连大汽贸、
开发区、金州、普市、瓦市、庄河),鉴于这些市场都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一定
规模,人员配置齐全,并实行一站式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人销售
旧机动车采取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方式征收增值税。
二、代征事项说明
(一)由主管国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代征
税款协议书》范本请在FTP网/下载/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中下载。
(二)主管国税机关和代征单位应准备好代征前有关事宜,包括软件安装、相
关培训、购置电脑,打印机等。
(三)交易市场代征二手车增值税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和《税收汇总专用
缴款书》。交易市场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领取、结报缴销税收票证。
(四)由于纳税人不是固定户,所以代征单位使用单机打印完税证。每天代征
单位应持打印正确的完税证到税务所,税务人员核对后,由税务人员在CTAIS“税
票录入”中录入总数,保存、不打印,然后在“现金汇总”中汇总,打印出汇总缴
款书。代征单位应于开具完税证当日最迟不超过次日上午持汇总缴款书及现金到银
行缴税。
(五)根据代征协议规定的时限,代征单位填写“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到
税务所结报缴销。
(六)代征单位领取、保管、填开、结报缴销税收票证按照《大连市国税局税
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七)纳税人销售二手车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有权核价部门核定的二手车交易价
格,否则按照核定价格征收增值税。
(八)纳税人交易车辆发生车辆退办的,由代征单位受理并审核后送达税务所
办理退税,不得坐支。
(九)自2009年11月1日起,暂在大连后盐二手车交易市场实行代征试点,
其他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征时间另行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2:41: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10350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