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罪名
一、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危害或足以危及不特定多
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
生活的安
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班主体和特殊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二、放火罪
指行为人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
①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但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他罪从
重处罚;
②实施他罪后,为毁灭罪证而实施放火行为,实际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定本罪与他罪数罪并罚。
6.处罚:
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
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
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
三、爆炸罪
指行为人故意使用爆炸方法,致使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破坏,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使用爆炸的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公
私财物遭
受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
①出于盗窃目的,炸死数量较多的鱼类并将其偷走,但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以
盗窃罪论处;
②故意往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库投掷大量,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造
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爆炸罪论处。
6.处罚:
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
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
真题解析:
甲因婚姻问题而产生爆炸自杀的念头。于是用3公斤和数个电自制了
一个,然后乘车到某大城市。逗留数日后,到该市车站引爆。甲被
引爆的炸伤腰部,幸好受潮而未能发生大爆炸,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甲构
成爆炸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其中非法制造
爆炸物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其爆炸罪的吸收、牵连行为,故从
爆炸罪一罪处罚。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指行为人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
1.本罪客体: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
险物质,危
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14周岁≤X<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
①在主观上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二者同时具备才可构成本罪;
②本罪的行为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现实危害或实质性威
胁。
6.处罚:
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
②犯本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X≥10年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
真题解析:
(2008/二/60甲曾向乙借款9000元,后不想归还借款,便预谋毒死乙。甲将注射
了“”的白条鸡挂在乙家门口,乙怀疑白条鸡有毒为食用。随后,甲又乘去乙家
串门之机,将“”投放到乙家米袋内。后乙和其妻子、女儿喝过米汤中毒,乙死
亡,其他人经抢救脱险。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投放危险物品罪
B.构成投放危险物品罪和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
C.构成投放危险物品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
D. 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吸收犯
答案ABCD。A、B、C错,本案投毒杀人,不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
的公共危险性,不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仅成立故意杀人罪。D错,杀害债主以逃避债
务,属于甲故意杀人的动机,没有发生从他人占有下非法取财的事实,没有抢劫行为。
五、破坏交通工具罪
指行为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期间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
其发生倾
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1.本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正在使用期间的火车、汽车、电车、船
只、航空器,
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不需要再经过其他检验程序就可投入
使用的交通工具,应视为正在使用中、待用。备用的交通工具;尚未检验出厂、交付
使用或者正在修理的交通工具,不是本罪对象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X≥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认定:
①行为人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故意,其行为足以危害交通公共安全的,才构
成本罪;
②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造成五种之一的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即构
成本罪的既遂;若行为人刚开始该行为或该行为还未完成就被制止,危险亦尚未造成
的构成本罪的未遂。
6. 处罚:
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
②犯本罪的,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6条、第119条!!!
真题解析:
甲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乙驾驶,便在检修
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乙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
致3人死亡,1人重伤。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不需要再经过其他检验程序就可投
入使用的交通工具,就属于正在使用中。甲怀有制造交通事故的故意且实施破坏交
通工具、埋下事故隐患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属于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
工具的行为。
六、破坏交通设施罪
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
或者相关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的行为。
1.本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
灯塔、标志
或者相关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
危险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X≥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处罚:
①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
②犯本罪的,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16条、第119条!!!
七、组织、领导、参加罪
指行为人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参加,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
1.本罪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X≥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本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特定目的。
5.认定:
①(举动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的行为(均为实行
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
②行为人实施本罪的行为外,又实施他罪行为的,应数罪并罚。
6.处罚:
①组织、领导、参加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②积极参加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
③其他参加的,处X≤3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④犯本罪并实施其他具体恐怖活动犯罪的,构成数罪,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120条!!!
八、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罪
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对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非法制造、买卖、运
输、邮寄、储存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客体: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支、弹
药、爆炸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即任何X≥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
位。
4.本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明知。
5.处罚:
①犯本罪的,处3≤X≤10年有期徒刑;
②情节严重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③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
3≤X≤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X≥10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125条第1款第3款!!!
九、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罪
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支、弹药,拒不交出,危害公
共安全的行为。
1. 本罪客体: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2. 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本罪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即任何X≥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
位。
4. 本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明知。
5.处罚:犯本罪的,处X≤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X≤7年
有期徒刑。(“情节严重”→A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B使用暴力
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支、弹药;C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支、弹药,
数量较大
《刑法》第128条第1款!!!
十、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指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合或者公共交通
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 本罪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 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危险物品,
进入公共场合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
3. 本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X≥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本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明知。
5.认定:
①本罪只有在情节严重(即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但不要求危害结果出现的情况下,
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
②情节轻微,认识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以犯罪论处;
③非行为人本人故意,而是为人利用,却不知情而非法携带的,不构成本罪。
6.处罚:犯本罪的,处X≤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130条!!!
十一、交通肇事罪
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含航空、铁路,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
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
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重伤:①重伤三人以上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②重伤一人以上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且具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
A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B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C驾驶明
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的;D驾驶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
机动车辆的;E 严重超载驾驶的;F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死亡:①死亡一人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②死亡三人以上并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③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
上的。
3.本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X≥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航空、
铁路人
员除外
4.本罪主观方面:过失。
5.认定:
①出于过失心理,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
为造成
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本罪。
②交通肇事后出现以上三种严重后果之一以上的,或者逃逸导致后果加重的,均
以本罪
一罪从重处罚,不以数罪论处。
③若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又对受害人实施他罪行为的,定本罪和他罪,实行数罪
处罚。
7.处罚:
①犯本罪的,处X≤3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X≤7 年有期徒刑; ③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X≥7 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 133 条!! ! 真题解析:
(2008/二/58)某日,甲醉酒驾车将行人乙撞死,急忙将尸体运到 X 地掩埋。10
天后, 甲得知某单位要在 X 地施工, 因担心乙的尸体被人发现, 便将乙的尸体从
X 地转移至 Y 地。 在转移尸体时,甲无意中发现了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此后,
甲持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 将乙的信用卡中的 5 万元转入自己的信用卡,并以乙
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 话,造成电信资费 8000 多元。甲的行为构成
何罪?( ) A.交通肇事罪 B.侵占罪 C.信用卡罪 D.罪 答案 ACD。甲“醉
酒” (违章)驾车将行人乙撞死,成立交通肇事罪,将“尸体”运 走、掩埋,属于交
通肇事后逃逸。 十二、危险驾驶罪 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追
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 辆的行为。 1. 本罪客体:交通运输安
全。 2. 本罪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 违反交通
运输管理法规 的行为。追逐竞驶须情节恶劣,比如多次,造成危险大等。醉酒标
准:80mg/100mk。 3. 本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任何 X≥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 4. 本罪主观方面:故意。 5. 处罚: ① 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②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他罪
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 133 条第 2 款!! ! 十三、重大
责任事故罪 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
业,因而发生重大伤 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 本罪客体:生产安
全。 2. 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强令他
人违章冒险作 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依照后果的行为。 (该行为
必须事实存在,必须 造成上述后果,后果必须与该行为有直接关系) 3. 本罪主
体:特殊主体,①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②在生产、作业活动中担负指挥
领导职责的管理人员。 4. 本罪主观方面:过失。 5. 认定:客观上具有严重后果,
主观上具有过失,才能构成本罪。 6. 处罚: ①对直接操作者的处罚。犯本罪的,
处 X≤3 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 3≤X≤7 年有期徒刑; ②对现
场指挥者、领导者的处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X≤5 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X≥5
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 134 条!! ! 真题解析: 某工程队在为某大厦进行装修
时,工人甲违反规定使用电焊机,引起火灾,造成大厦 烧毁、死亡 200 人。另外
经查,之所以造成众多人死亡,与该大厦消防设施不全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有关。
消防队曾就此向大厦主管安全的负责人乙提出整改建议,但乙未予理睬。 甲、乙
的行为构成: (多选) A.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B.甲构成失火罪 C.乙构成重大消
防责任事故罪 D.乙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 AC。因为业务过失而致火灾的,依
照刑法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处罚。 十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指安全生产
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 严重
后果的行为。 1. 本罪客体:生产、科研、经营单位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
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 本罪客观方面:生产、科研、经营单位中的安全生产设
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 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 3. 本罪主体:特殊主体,指生产、科研、经营单位中对劳动安全设施或生产
条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 本罪主观方面:过失或复合罪
过(过于自信的过失或间接故意) 。 5. 处罚: ①犯本罪的, ,处 X≤3 年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②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X≤7 年有期徒刑。 《刑法》第 135
条!! !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2:05: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wtabcd.cn/falv/fa/83/10336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