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以及适用研究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以及适用研究
公司作为现代社会中最典型的企业形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其发源于中世纪,到了资本主义时代才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公司。从最
早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再发展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人制度也随之产生,公司法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为其两大基石。
公司法人制度即有限责任制度的最大魅力就是:
凭借最小的风险和持股形式迅速将大量的分散的个人资本汇集
成巨大的集中的社会资本,减少了投资风险,增加了获利机会i。具
体而言,与无限公司不同,投资人可以凭借公司的有限责任,大胆进
行投资,并把投资所伴随的未知风险遏制在投资额的范围内,使原来
未知的风险可预知化,这样就打消了投资人可能需要承担的无限连带
责任的顾虑,刺激了投资人的投资热情,鼓励了公司的设立,繁荣了
市场经济活动,推动了生产的进程,进而引起了一场比工业革命意义
更为深远的社会变革。
然而,我们在对公司法人制度大力推动了经济的高速增长方面不
吝溢美之词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制度设计的弊端——
忽略了伦理道德因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素价值的影响:在实践
中出现股东谋私利,滥用公司的财产权和控制权,导致的人格混同,
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控制,虚假出资,脱壳经营,利用公司规避法定
或者契约义务,恶意破产等现象。这些给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造
成严重威胁,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面临严峻挑战。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就在这一环境下应运而生。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衡平法规范
一般意义上讲,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萌芽于公司法历史上的英国
“萨洛蒙诉萨洛蒙公司(Salmon v. Salmon & Co. Ltd.,1897)
”一案。当时萨洛蒙公司仅有7位股东,分别为萨洛蒙及其妻
子和5个儿子,公司董事由萨洛蒙及其两个儿子担任。公司成立后,
萨洛蒙便将其事业作价38782英镑移转于该公司,公司付给萨洛蒙现
金8782英镑,另10000英镑为公司欠萨洛蒙的债款,由公司发行给
萨洛蒙10000英镑有担保的公司债,其余则作为萨洛蒙认购公司股份
的价款,于是,萨洛蒙公司实际股份为20007股,萨洛蒙自己持有
20001股,另6股由其家属各持1股以符合英国公司必须有7位发起
人的规定。该公司成立1年后被迫解散,经清算公司债务为17773英
镑,公司资产为10000英镑,这样若萨洛蒙的10000英镑有担保的债
权获得清偿,则其他没有担保的公司债权人将无法获得任何清偿ii。
公司清算人主张公司的事业实际上是萨洛蒙自己的事业,公司组织不
过是萨洛蒙预计事业不顺利,为逃避债务而设,因此请求萨洛蒙清偿
公司债务,否认萨洛蒙对公司之有担保债的求偿。对此,英国衡平法
院一致认为,萨洛蒙对于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并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其
所持有的有担保的公司债应优先于公司的无担保债权受清偿,虽然毫
无疑问萨洛蒙是为享受有限责任的优惠而设立公司,公司股东中除萨
洛蒙外,均名不符实,但是股东负有限责任,这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合
法权益,只要符合公司设立条件,则公司便与它的股东相分离而成为
独立的法律主体,股东与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公司章程加以
确定,该判例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只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公司,该
公司便依法取得独立人格,即使公司的控制权仅操纵于一位或少数股
东手中,其余股东对公司仅具有象征性利益,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地
位。由于该原则使公司财产独立,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思想在法律形
式上获得了最高体现,使得“萨洛蒙诉萨洛蒙公司”一案
成为公司法上为数不多的里程碑之一。
然而正是基于同一原因,该判决也经常被视为一个后患无穷的不
幸判决,它为个别股东或少数股东牟取法外利益提供了机会,对公司
的债权人则有失公平。这一案件也促使两大法系去积极探寻一种恰当
的规范手段或者原则,以兼顾有限责任与维护债权人以及公共的利益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由此诞生。
在构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理论体系方面,两大法系的学术界
和实务界形成了各自不同的观点。英美法系有:代理说、工具说、另
一自我说等等,大陆法系则有:滥用说、分离说、广义说和狭义说等
等iii。英美法系的代理说早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就已经被指出明显的
缺陷,依代理理论,被代理人(控制股东)承担代理人(被控制公司)
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法定的,根本不需要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来揭开
公司的面纱而使股东负责。而工具说、另一自我说和分离说往往只能
说明法人格异化现象中的某几种情形,比如“分离说”只
强调公司股东不是公司董事时,应负有不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构成重大
影响的谨慎义务,但是当股东是公司经营者时的问题则不能包容;或
者会产生令人困惑的意思,比如“工具说”,它的存在完
全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需要它,它就是一种工具,是立法者鼓励投资
者投资、分散投资者风险的手段,所以用这个措辞似乎不妥当。因此
笔者较赞同“滥用说”,该说为德国法学家赛里克等人所
提倡,此说强调凡滥用公司法人的法律性质,从而违背了法人制度的
目的以规避法律、违反契约或侵害第三人利益时,应当否认公司的法
人格。此说又分为“主观滥用说”和“客观滥用说
”。其中,主观滥用说强调股东要有主观上的滥用故意,当法
人的形式被有意滥用于不正当的目的时,才可以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
而客观滥用说则认为不必以股东主观上有滥用意图的存在为条件,而
仅以滥用行为的客观发生作为适用该理论的条件。
正如英美学者颇具浪漫彩的描述那样,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就是在“由公司形式所竖立起来的有限责任之墙上钻一个孔,
但对被钻之孔以外的所有目的而言,这堵墙依然矗立着”iv。所
以,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并不是从字面意思上理解的对公司独立人格
的彻底倾覆与否定,它仍然以公司法人格——有限责任
为原则,只是一种个案的否认,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与完善。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1:59: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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