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
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保护法益
本罪侵害的法益具有复杂性:一方面,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思取得了财物,
侵犯了他人的财产占有权;另一方面,也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行
为对人身权利具有高度危险性,这是其与其他财产罪相区别的重要标志。是盗窃
罪和强制行为的结合犯。
(三)客观构成要件:抢劫行为
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财物的行为。本罪构造是使用暴力、
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对方反抗――强取财物
1.手段行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1)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是最狭义的暴力、胁迫概念。暴力,一般是指
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强制,其在多数场合下表现为极为危险、凶残
的杀伤行为,足以使对方完全丧失反抗能力,不能反抗,但有时也不一定要直接
针对人体实施,对物使用有形力也是暴力。换言之,暴力要最终指向人,但是可
以不直接针对人,即使是对物施加有形力,如果其能抑制被害者的意思、行动自
由,就是抢劫罪中的暴力。我国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过程中,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就是将对物暴力特别规定为抢劫
行为。至于暴力行为的被害者是否有相当的意思能力,在所不问。
本罪的被害人一般而言是财物的直接持有者,所以一般是暴力、胁迫的承受
者。但由于行为人对他人实施暴力、胁迫是为了排除障碍以便于其顺利夺取财物,
所以,在财物的交付者和暴力、胁迫的承受者不一致的情况下,本罪的成立也不
受影响。例如,对商场的保安实施暴力,然后从营业员手中夺取金银首饰的也是
抢劫罪。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实施暴力胁迫也是可以的。
(2)胁迫,是指威胁对方将要当场立即使用暴力对其予以加害,以对其进
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不敢反抗的行为。
胁迫的方式,包括语言、动作、手势、邪恶的眼神等,法律未作限制。对胁迫的
内容,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如果是以将来实施暴力、或者是当场实施毁
坏名誉等非暴力行为威胁,都不是抢劫。当然、胁迫者是否真正具有当场加害意
思和加害能力,都不影响胁迫的成立。至于被胁迫者应当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理
解胁迫内容的、有意识的自然人,法人没有意识能力,其在精神上不可能受到压
制。
(3)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与胁迫方法之外,采用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
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如用洒灌醉,用药物麻醉(昏醉抢劫)等方法就属于这里
的其他方法.行为人没有实施使被害人陷于意识障碍的方法,只是利用被害人昏
醉的状态取得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实施使被害人陷于意识障碍的方法(例如劝
酒)之后,才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事后也的确取得财物的,也只构成盗窃罪。
因为已经不是手段行为了。当然盗窃也是可以采取一定的有形力的,比如打下公
园里熟睡的人手中的手机。
1
(4)抢劫罪中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者反抗的程度。足以压制,
不等于事实上完全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更不要求行为具有危害生命、健康的性质。
同样暴力对不同被害人的心理会有不同影响,比如对于警察等心理素质很好的
人,所以被害者的反抗是否足以被压制,要结合犯罪者和被害人的人数、年龄、
性别、犯罪行为的时间、场所以及附随状况、凶器的有无、使用方法等具体的事
项对暴力、胁迫的性质进行客观判断。
从一般人的社会观念上看达到足以压制被害者反抗的程度时,就是被害者的反
抗现实地困难;但是就社会中多数人的判断而言,暴力、胁迫没有达到压制反抗
的程度,但是在被害人特别胆小且行为人对此也知情的场合,行为人基于这种超
过一般人的特殊认知,而实施程度很低的暴力、胁迫,也应该认为是罪的实
行行为。
行为人从被害人的背后出其不意地对其人身进行攻击,财物脱离被害人,行
为人由此取得财物的,可以考虑成立抢夺罪,因为行为人使用暴力不是为了压制
被害人的反抗。在实施出其不意的攻击行为后,财物未脱离被害人,行为人针对
被害人继续实施暴力的,从客观的程度看是用暴力压制被害人的反抗然后取得财
物,构成抢劫罪。
2.结果行为:当场强取财物
(1)当场意指暴力、胁迫手段和财物取得之间具有时间上、场所上的紧密
连续性,但是对“当场”的理解又不能过于狭隘,使用暴力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
但被害人身无分文,行为人长时间跟随被害人到距离相当远的场所取得财物的,
也是“当场”。要求被害人立即回家取来财物,也是当场;和被害人一起到自动
提款机上取钱,或者用转帐方式,即使转帐需要一定的时间,也是可以认为是当
场。但是,实施暴力、胁迫当场未取得财物,要求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的,构成
抢劫罪未遂和罪。(张明楷:抢劫既遂,不要求当场)
(2)强取是在实施暴力、胁迫以后,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
己或者第三人的行为,所以抢劫罪是典型的复行为犯。
被害者的反抗被暴力、胁迫压制后,自动交付财物的,或者害怕而放置、遗
留财物逃走的,或者行为人直接夺取财物的,以及实施程度较高的暴力、胁迫,
在被害人来不及反应的瞬间就将财物夺走的,或者是实施暴力胁迫之后,趁被害
人不注意财物,而直接取走财物的,行为人都构成强取。
3.对实施暴力、胁迫和强取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抢劫罪的本质是实施暴力、
胁迫手段而夺取财物,暴力、胁迫手段必须是基于强取的意思实施,强取的结果
是在实施暴力、胁迫以后才得以实现的。
如果从社会平均人一般人的认识看,暴力、胁迫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但是现实被害者的反抗能力并没有被实际压制而主动交付财物的,例如被害者不
是因为反抗被压制而是因为怜悯、或者是对行为人的强取要求感到厌烦而交付财
物的,或者在有轻微的恐惧感的情形下交付财物的,是抢劫罪的未遂。被害者为
躲避暴力、胁迫而逃走,逃跑途中遗失财物,行为人加以拾取的,只成立抢劫未
遂。
4. 行为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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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盗窃罪一样,抢劫罪也是夺取罪,但抢劫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基本
构成事实都可以涵盖盗窃罪的主观与客观不法构成要件,所以,抢劫罪所侵犯的
财物与盗窃罪一样只限于他人占有的动产,自己的动产被他人占有时可以成为本
罪对象。不动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但是,使用暴力、胁迫压制不动产所有人、
占有人的反抗,转移登记名义,取得不动产处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为抢劫罪。
此外,使用暴力、胁迫取得财产上的非法利益的行为也构成抢劫罪。例如为
免除赌债对债权人实施暴力的,骗取以后为免付价金而使用暴力的都是在不
法原因给付的场合非法占有他人利益的行为。中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对利益抢劫
行为做出规定。但是,可以将刑法第263条中的财物扩大解释为包括财产性利
益,从而肯定抢劫罪的成立。
抢劫行为人为排除障碍,杀害被害人然后取得财物的,构成抢劫罪,不再
另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以强取的意思杀害被害人之后取得财物的,在时间、
场所上必须有紧密联系,且取得财物的计划是在着手杀人以前就形成的。杀人时
没有强取的故意,几天以后才想起被害人可能有财产,才进入其住宅取得财物的;
杀害被害人并在尸体掩埋数周后又挖掘坟墓取得被害人随葬品的,都无法认定为
抢劫罪(故意杀人和侵占,如果有继承人则是盗窃)。杀害他人时只有强取此种
财物的意思,但在实施杀人行为过程 中又发现了它种财物并加以夺取的,比如
本来要强取金钱,但是发现有价值连城的珠宝,一并取走的,它种财物也是抢劫
的对象物,一并成立抢劫罪。
开始实施作为抢劫手段的暴力、胁迫行为就是本罪的着手。有抢劫的意思,
但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就获取财物的,不能认为有抢劫罪的着手,只构成盗
窃罪;入户抢劫中,侵人住宅未着手实施暴力、胁迫行为的,构成抢劫罪预备和
非法侵人住宅罪的想象竞合犯。
行为者或者第三人取得财物(财物的占有转移)的时点成立本罪既遂(取得说)。
已经着手实施抢劫行为,但是未转移财产占有的,只成立本罪未遂.例如妇女甲
因生活所迫预谋抢劫金融机构,某日蒙面闯人银行,手持打火机,并往地上撒汽
油,同时令营业员交钱但当营业员拿出防范用的金属棒准备抗击时,甲吓得转身
就跑。甲在实施暴力之后未实际占有其试图抢劫的财物,应成立抢劫罪未遂。(有
研究生说以被害人丧失占有作为既遂的标准。)
(四)主观构成要件
1.本罪在主观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有强取他人财物的意思,并对财物必须通
过暴力、胁迫等违反被害人意志的方法才能取得有所认识。
基于抢劫的意思,在实施暴力、胁迫压制对方反抗之后,夺取财物的,或者
基于抢劫的意思先夺取财物,立即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以确保自己对财物
的占有的,以及出于盗窃的意思,在夺取财物后立即主动实施足以压制被害人的
暴力胁迫(突变抢劫),都属于具有实施暴力、胁迫的意思和强取财物的意思。
为实现其他犯罪目的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在此过程中产生夺取财物
的意思并取得财物的,也应当认为有抢劫的意思。例如,他人,在使用暴力
捆绑被害人过程,发现其佩戴有相当价值的余银首饰.强行将其取下的.构成抢劫
罪。或者是妇女,在使用暴力、胁迫的过程中,发现有贵重财物,产生夺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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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的意思,直接取走财物的,也是抢劫罪。
如果实施暴力、胁迫之后,才产生强取财物的意思的,例如为而实施暴
力、胁迫,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或者昏迷不醒后产生了取得财物的意思,并夺取
财物的,只是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夺取财物,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如
果打死了,就是侵占罪。
2.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由于借贷或其他财产纠纷,而使用抢劫方法夺
取对方的财物,以抵债款或者作为抵押本人之财物的,行为人不具备非法占有
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方法不当,故一般不宜定抢劫罪。
有可能成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
(五)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可以构成本罪.
共同犯罪中,实施抢劫者为独吞劫取财物,对望风的共犯隐瞒取得财物的事
实,望风者虽未分得财物,但是其既有共同抢劫的犯意联络,且实施了帮助他人
抢劫的行为,在客观上与他人互相配合的行为使被害人的财产占有权受到侵害仍
应成立抢劫罪既遂。
(六)认定
I.准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
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主要是考虑在实践中很多有必要。定罪时仍定抢劫罪。
构成准抢劫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有盗窃、、抢夺行为
准抢劫罪是典型的身分犯,只有实施盗窃、、抢夺行为者才能构成。刑
法虽然将转化抢劫的前提条件表述为犯盗窃、、抢夺罪,并不是要求先行的
犯罪必须符合相应犯罪的既遂条件,而只要求行为人着手实施盗窃、、抢夺
行为,即使这些行为是未遂也不妨碍本罪成立。犯罪人有抢劫意图,以平和手段
取得财物以后,为确保占有而使用暴力、胁迫的一构成抢劫罪(突变抢劫),而无
须适用第269条。
准抢劫罪的规定先行实施的盗窃、、抢夺行为,只限于侵犯财产罪中的
盗窃、、抢夺罪,还是可以包括其他以窃取、骗取、抢夺的方法实施的危害
公共法益、社会法益的犯罪?比如,盗窃支、弹药、爆炸物,抢夺国有档案,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等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火罪证当场使
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一般来说应按其实际实施的相应行为定罪,暴力、
威胁行为可视作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理。暴力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则
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其先前实施的犯罪并罚。但是,由于金融罪和
普通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在实施金融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
或者毁灭军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携带凶器盗窃、,以备在犯罪行为被发现时能够及时逃离,没有着手实
施盗窃、就被抓获的,只是盗窃、罪的预备,而不是抢劫罪的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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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盗窃、着手以前的行为不受刑法第269条准抢劫罪的评价。但是,携
带凶器准备抢夺,犯罪在预备阶段就被迫停止下来的,则另当别论。
不要求有数额的限制,已满14不满16的未成年人也应该可以成立准抢劫。
(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A.暴力、胁迫行为是准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暴力、胁迫行为不一定要向盗
窃、、抢夺行为的被害者实施,目击犯罪行为并追捕行为人的周围众、执
行职务的警察也可能是暴力、胁迫行为的被害人。以为是被害人,实际不是,而
采取暴力胁迫的,而可以转化。
暴力、胁迫程度应当严格掌握,必须和抢劫罪的暴力、胁迫程度相当,即都
应当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单纯为逃离现场而本能地对阻拦的被害人
进行推、踹的,不是这里的暴力。杀害、伤害被害人的行为都是准抢劫罪中的暴
力行为.不再单独评价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B.盗窃、、抢夺和暴力、胁迫行为之间应当有一定关联性,即暴力、胁迫
行为应当在先前的财产犯罪实施以后当场实施。所谓当场,多是指实施盗窃、诈
骗、抢夺行为的现场,还包括从现场延伸的场所,即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就被他
人追捕、跟踪而被迫停留下来的场所。对此要结合行为的场所、时间的距离大小、
对财产犯人追捕的可能性等作具体判断。
如果在盗窃、、抢夺实施以后,在其他时间、地点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
灭罪证而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属于“当场。
事前与他人共谋实施盗窃罪,但未参与实施后续的暴力、威胁行为的,只构
成盗窃罪共犯,具体分析。
如果甲乙共谋盗窃时已经约定,在遇到抓捕、被发现时,可以使用暴力或以
暴力相威胁,甚至将人杀死,则即使甲在抗拒抓捕时使用暴力,乙不知道,也应
该同时成立事后抢劫。
如果只是共谋盗窃:
1.共同进行抗拒抓捕的暴力。都构成事后抢劫
2.事前共谋约定好,甲进行暴力,乙虽然在甲实行暴力时不知情,也同时构成事
后抢劫
3.甲进行暴力,乙看到了,明示允许,同时构成事后抢劫。
4. 甲进行暴力,乙看到了,没有表示反对,就是默示允许,应该同时构成事后
抢劫。
5.甲进行暴力,乙不知情,则只有甲是事后抢劫,乙是盗窃。
事前没有与盗窃等财产犯罪人共谋,但在财产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
威胁时参与到财产犯罪人的犯罪中,构成准抢劫罪的共同正犯(承继的共同正
犯〕?
(3)具有特定目的
准抢劫罪是目的犯,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企图窝藏赃
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然,其是否最终能够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
灭罪证,对成立抢劫罪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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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脏物包括在现场隐藏犯罪所得财物的行为,也包括为防止被害人夺回财
产而实施的相应行为,窝藏行为不需要达到成立窝赃罪的要求。抗拒抓捕包括实
施财产犯罪的当时被发现而实施暴力抗拒被害人、其他目击者或者警察的缉拿、
围攻,也包括在被抓捕后的押解途中使用暴力脱逃的情况;但是,盗窃后逃跑,
在离现场200米之处,偶然遇到警察质问而对警察使用暴力的,不成立事后抢
劫罪,因为此时的暴力与先前的盗窃事实没有关联性。毁灭罪证是指使先前的财
产犯罪证据消灭的一切行为,其成立也不要求符合毁灭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事后抢劫罪的既遂以实施暴力、胁迫之后是否取得财物为判断标准,而不能
以先前的盗窃、、抢夺罪是否既遂为标准。因为事后抢劫罪是身份犯,暴力、
胁迫行为才是其实行行为,未遂、既遂的成立只能以行为人实行着手之后是否取
得财物作为考虑问题的起点。
盗窃、、抢夺既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
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财物最终被他人夺回的,是事后抢劫罪未遂。盗窃、、
抢夺己取得财物,为防止被害人夺回该财物而着手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之后占有该
财物的,是劫既遂;实施盗窃、、抢夺未取得财物,但为免受抓捕、湮灭
罪迹而着手实施暴力、威胁并达到其目的的、由于未取得财物,也只构成抢劫罪
未遂。在实施盗窃、、抢夺过程中,还未取得财物就被发现,为了取得财物
而使用暴力、胁迫,就直接定抢劫罪,不需要运用准抢劫。
2.加重型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明确将8种严重情节作为抢幼罪处10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条件:
(1)人户抢劫
通常的见解是,入户抢劫是指进入公民私人住宅进行抢劫。认定入户抢劫必
须汁意两点:一方面,应考察该处所是否足以提供权利保障以及生活秩序的
感,因此,私人住宅、以船为家者的渔船、牧民的帐篷、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
员的住所等,都是长期或相对较为固定的供人生活、起居的地方,才是这里所说
的“户”.
另一方面,由丁“户”般较为封闭,被害入受到侵害时人多孤立无援、不敢
反抗或不能反抗,犯罪入更容易得逞,所以,认定人户抢劫应当以行为人进入一
个封闭的区域为限,公共场所不具有封闭性,不能被认为是“户”。正因为如此,
的司法解释才指出,人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入生
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
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
为人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公众(不特定或者多数人)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
只、航空器等。由公共一词所决定,对于在仅供个人或某单位内部使用的交通工
具上〔如私人轿车、工厂学校班车)抢劫的,并不是在公共交通下具上抢劫。
在公共交油土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
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
售票员、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
6
后,对公共交通工共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小型出租车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人们有争议。对抢劫出租车司机财物的
不适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动的规定,并不会放纵犯罪分子。如果在抢劫过程中
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或者抢劫出租车的,可适用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或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抢劫的,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构成抢劫罪和暴力危及性
行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按抢劫罪处断,而不数罪并罚。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及其分支
机构以外的其他依法参加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和保险公司等。
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余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
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并不包括
抢劫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等财物的行为。明知是运钞车而进行抢劫的.应视为抢
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但是有些运钞车可能是私人承包,如何处理?)
将运钞车误作一般车辆进行抢劫的,应按对象认识错误处理,如不符合其他
严重情节(如抢劫数额巨大),不得视为加重情节的抢劫罪。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
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或3次以上。抢劫数额巨大,包括一次抢劫数额
或几次抢劫累计数额达到巨大。抢劫他人财物价值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
抢劫数额巨大。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适用,有几个问题值得讨论:其一,多次抢劫是
否要求每次抢劫行为都构成犯罪,而且成立抢劫既遂,多次的计算,是否有时间
的限制?只要是有3次或3次以上的抢劫行为,不论每次抢劫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犯罪的抢劫行为是否达到既遂形态,都是多次抢劫。至于对多次的计算有无
时间上的限制,只要是在追诉时效内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劫行为.都应当子以计算.
作为抢劫的次数。
其二,多次抢劫包括针对同一被害人的多次抢劫与非针对同一被害人的多次
抢劫。
其三.作为抢劫罪严重情节的数额巨大,主要是一种客观评价,即考察的是行
为人抢劫所得财物实际数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就足抢劫数额巨大。
例如行为人明显以数额巨大甚至特别巨大的财物为抢劫目标.以珍贵文物为
抢劫目标的,即使行为人最终实际上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抢得财物或者所抢财物
数额客观上未达巨大标准,也应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对致人重伤的含义,通说认为既包括过失致人重伤,也包括故意致人重伤。
对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害被害人,理论上存在分歧,有目的地故意杀人行为,
当然可以成为抢劫罪中的暴力,因而抢劫致人死亡理应包括故意杀害行为。
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在内,并不意味着凡杀人取财或取财杀人的行为
都定抢劫罪而从重处罚。以抢劫罪从重沦处的杀人取财行为,仅限于为了当场取
得财物而当场将他人杀死的情况。在抢得财物后出于灭口、报复或者其他动机将
被害人杀死的,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他人死亡的结果不是因为抢劫的
暴力行为,而是仅因为与抢幼的“机会”有关,例如行为人在抢劫现场碰到仇人
而将其杀害的,死亡结果和抢动的暴力行为之间没有因果联系,所以应以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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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抢劫致人死伤的对象不限于财物占有、所有者,只要其是直接或者间接地对
抢劫及其关联行为有所妨碍即是死伤对象。在抢劫的时机,引起第三人(警察或
临时路过现场者)死伤的,也是这里的致人死伤。例如,在银行门口抢劫储户,
为制服被害人时开击中了路人即属此类。
死伤结果是由与抢劫相关联的行为所引起,但不能要求死伤结果必须由作为
抢劫手段的暴力、胁迫行为所直接产生。实施盗窃、、抢夺行为,为窝藏赃
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伤的,死伤结果和暴力之间也存
在因果联系。
劫致人死伤是否要求行为人至少有实施暴力的故意,如抢劫犯胁迫他人,
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引起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而死亡的场合,也属于抢劫致人死
伤。当然,如果死伤结果不能归责于行为人的,其结果不属于这里的抢劫致人死
亡。例如抢劫引起被害人自杀的;追赶行为人的被害人遭雷电袭击死亡或者因踩
上石块倒地,导致脑溢血死亡的,对其只能适用普通劫的规定。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既遂的判断,仍然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占有
财物为标准(取得说),所以,还是存在未遂问题。为抢劫而实施暴力行为,导致
他人重伤、死亡,但是没有取得财物,只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有杀害、
伤害他人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杀害、伤害行为,但未导致重伤、死亡结果,
而且未取得财物的,也只构成犯罪未遂。
6)冒充军警人员,是指冒充军人和警察。
警察包括业务警察、法警等。
正确理解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应当注意三个问题:其一,冒充军警人员,既包
括根本不具有军人或警察身份的人冒充军人、警察;也包括具有军人身份的人冒
充警察、具有警察身份的人冒充军人,或者具有此种军警人员身份者冒充彼种军
警人员而进行抢劫。例如.交通警察冒充武装部队警察,以缉私为名抢劫的,亦
属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其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并不以行为人非法身着军警人员制式服装,备军警
械具或持有、向被害人出示伪造或冒用的身份证件为限。实践中,只是向被害人
声言自已是军警人员,以暴力等强制方法劫取他人的财物.这并不能否定其冒允
军警人员抢劫的本质属性。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不以被害人相信行为人是军警人员
为前提,只要行为人是故意冒充军警人员抢 劫,即使被害人不相信或怀疑其
身份,亦属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其三,冒充军警人员,以查禁违法犯罪行为为名向他人攫取财物,招摇撞骗
不成或被识破即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劫取财物。对于这种情况,应以实
际实施的客观行为为标准,有暴力、胁迫方法行为的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的抢劫
罪,否则应以招摇撞骗。
招摇撞骗获得财物后,抗拒抓捕等,不成立抢劫罪。
张:冒充包括了假冒和充当,那么真警察说明自己是警察,进而抢劫的,也
是属于冒充。
7)持抢劫的本来含义是指携带支进行抢劫,司法解释将其扩大解释
为使用支或者向被害人显不持有、佩带的支进行抢劫的行为。这里的支,
可以是支管理法明确规定的任何一种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
器其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支。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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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的来源如何,在所不问。
持仿真度很高的假抢劫的能否视为持抢劫?由于仿真抢的外观上酷似真
,因而对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胁迫性,行为符合了抢劫罪的客观特征。但是,因
毕竞不是真不具有杀伤力,不会造成被害人的伤亡(当然若持猛
砸被害人头部,造成其伤亡的情况应另当别论)。因此,持抢劫,从其采
取的手段这一角度看,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而在持真抢劫的场合,因真具
有强于刀具、棍棒等器械的杀伤力,故易造成被害人的伤亡即使行为人没有开
射击,但其手持真抢劫对被害人人身所具有的潜在的威胁也是相当大的。因此,
持抢劫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该说是通过行为人于持真表现出来的。(柯
南,一下识破,但一般人很难识破。)
如果是真,即使没有子弹,也属于该条。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这里的军用物资,是指支、弹药、爆炸物以外的军用物资,如军用汽车、
军用通讯设备、军用医疗用品、军服、军备等。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用
于抢险、救灾、救济的各种款物。为正确理解抢劫抢险、救灾、救济款物,必须
证实行为人明知是抢险、救灾、救济款物而抢劫,行为人对这些特定对象无认识,
而只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才发现是上述物资的.只能以一般抢劫罪或者数额巨大
的加重型抢劫罪认定,不属于抢劫特定物资的加重型抢劫罪的范畴。
3.既未遂
4.罪数
5.与故意杀人罪
6.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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