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处分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展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展营利活动的,或者挪
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一、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384条的
规定,挪用公款的要件为:一是犯罪客观为复杂客体,既进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也进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二是在客观方面表
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三是挪用公款罪主
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四是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成心,即行
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成心挪用,目的在于非法获得对公款的使用权。上述挪用公款罪四
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标准,也是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详
细标准。二、挪用公款的详细认定在司法理论中,在认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时要注意
把握以下几个重点问题:一是正确认识行为人是否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挪用
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犯罪,假设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就不能构成挪
用公款罪。在这一问题上,刑法修订前,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
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刑法修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工作
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不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假设是公司、企
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符合刑法第272条规定的应以挪用本单位资金
罪定罪处分。二是要正确断定行为人的主观成心。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成
心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成心违犯财经纪律而挪用,目的在于非法获得对公
款的使用权。过失不构本钱罪,如行为人因工作忽略大意,使公款被别人非法使用
的,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款被别人用
于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要正确判断
行为人挪用公款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施行的。假设行为人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
获得公款归个人使用,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要注意区分挪用与借用
公款的界限,二者的区别表达是:首先,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施行
的,而借用公款是行为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挪用公款罪一
般是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施行的,单位不知道公款的去向和用途,借用是按照规定
和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暂借的,具有公开性;最后,挪用公款的行为多数没有手续和
借据,而借用公款一般是经过合法程序批准,有借款凭证,有的在帐面上有记载。例
如,我们在侦查南票站魏某挪用公款一案,严格把握刑法384条的本质要件,注意区
别挪用与借用公款的关系的界限,经过初查去伪存真,用挪用公款四个构成要件,逐
条分析、研究、认定魏某挪用公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认定挪用公款罪
存在的误区1、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与贪污罪的主体完全一样。挪用公款罪与贪污
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性犯罪,二者相比,通常认为它们的主体是一致的。但研
究刑法第93、272、382、384条的规定,便不难发现二者的区别。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与贪污罪的主体不同在于贪污罪的主体范畴宽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畴。刑法第382
条第2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
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在这条规定中,第2款单列一款,与第一
款是并列关系,即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并列关系,并
不包含在国家工作人员之列。而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
员,并未包括此类人员。刑法第93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做了详细规定,在这条规
定中,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这3条规定中,可以看出,
挪用公款罪主体与贪污罪主体不同在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不包括受委托从事公务的
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却包括。2000年2月16日,在?关于对受委托管
理、经营国有财产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应当按照挪用资金罪定罪处
分。这样进一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与贪污罪主体的不同。
2、认为股份制企业中的人员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应以是否为国有控股企业
来认定。改革开放以后,所有制构造呈现多元化,随之而来企业性质也日趋复杂,对
这些企业中人员挪用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理论中有多种主张,最常见的是以国有权
是否占多数来划分,即国有控股的企业中人员有挪用行为的定挪用公款罪,非国有控
股的企业中人员有挪用行为的定挪用资金罪。这种划分似乎合理,但也有偏颇之处。
股份制企业一经设立,便具有完全的、独立的性质,该性质不同于任何发起人或认股
人,包括参股、认股、控股的国有公司、企业的性质。而公司的法人财产属于独立的
法人财产,其性质也不同于任何出资者的财产性质。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对此
类犯罪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这类行为,可参照?关于在国有资本控
股、参股的股份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
题的批复?的规定来解决。此批复中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中从事管理工
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
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
定职务侵占罪。此批复虽未明确规定此类人员挪用钱款的行为如何定罪,但已明确规
定此类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派者除外),而挪用公款的主体却是国家工作人
员,所以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
钱款挪用给别人或自己使用时,不能以挪用公款罪来定罪。3、认为承包国有企业的人
员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承包是企业改制的一种重要形式,
承包确实给一些企业带来了效益,但同时带来了很多法律问题。对于承包者挪用企业
钱款的行为如何定性,便成为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承包一般分为二种:即风险
承包和经营权型承包,风险承包是指无论是否有利润,承包人必须上交一定利润给发
包方,如有剩余利润那么归承包人,这种承包因企业财产的归属已事先划定;不管企
业是否赢利,承包人都要上交一定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如将款借给别人应
属其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如属经营权承包,且发包人是国有单
位,那么承包人是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承包既是一种委托关系,对于原
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因为承包国有单位,在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
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前所述这类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但不可构成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故笔者认为承包国有企业人员有挪用公款行为的,无论是风险承
包还是经营权承包,都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还有一种特殊身份的承包国有企
业人员,即承包人在承包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有些人认为他们可以构成挪用公
款罪的主体。这种观点的错误之处在于忽略了挪用公款罪构成要件中的必须利用职务
便利的要件,挪用人除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外,在挪用公款时,必须利用了他从事
公务的职务便利。因承包人进展了承包,在承包期间的挪用行为与原来的职务没有关
系,即承包人挪用公款是利用承包的便利条件,而不是利用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
公务的职务便利,所以也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犯罪。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0:51: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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