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房地产政策最新情况
《2017年上海房限购政策最新解读/买房限购令细则》是店铺为
大家提供的一篇最新房产限购政策相关消息说明,由于该政策还未接
到正式的更新通知故继续沿用此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上海房地产政策
上海限购令政策规定:单身上海户籍人士如果名下已单独拥有一
套居住房,不能再购买第二套居住房。2011年上海限购令规定,在上
海市已有1套住房的上海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上海
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或社保证明的非上海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
房。对于在上海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上海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
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上海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上海市累
计缴纳1年以上个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非上海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
上海市向其售房。目前上海购房者的单身状态包括:未婚、离婚及丧
偶等。
今年出台的上海国五条细则也明确规定:坚决抑制投资投机性购
房,要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
落实好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住房信
贷政策,重点强化对异地、外籍、离异、低龄人等借款人的贷款资
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严禁发放第三
套及以上购房贷款。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
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及时加以制
止、纠正。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实行效果监测和评估,做好预案,
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
十分普遍,为此上海政府制定了相关的限购政策来调控房地产供
求局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
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
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
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
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
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
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
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2017年上海市买房限贷政策
一、 购买首套房贷款政策
居民购买首套房,申请商业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5%。
二、购买二套房贷款政策
以下两种情况属于购买二套房:①在上海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
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②在上海市已拥有1套住房。
上述两类购房者,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
购买非普通自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70%。
三、上海市买房限贷首付、利率
1.首付比例:首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5%;二套普通自住房首付
比例不得低于50%、二套非普通自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70%。
2.贷款利率: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利率上浮10%。
3.贷款限额:二套普通商品房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下调10%。
4.公积金限制:对已有2词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停止发放公
积金贷款。
2017年上海市买房限购政策
上海市买房限购政策于2016年3月开始实施,具体政策为:
1. 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首付比例不得低
于50%;
2. 对于购买二套非普通自住房的家庭,首付比例不得低于70%.
2016年上海市买房限贷政策原文
上海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差别
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
信息中心,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各其它中资
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
为了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交易审核工作,认真做好住
房信贷房屋信息查询工作,严格核验购房居民家庭住房状况相关信息,
按照规定出具查询结果。
二、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经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
律机制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
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
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
比例不低于70%:
1、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
的;
2、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
三、各商业银行应继续强化对首付资金来源、收入证明真实性等
审核,根据借款人家庭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审慎把握具体执行水平,
对于有投资、投机性购房特征的,应从严确定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人
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银监局将加强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6年11月29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00:48: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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