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案律师的辩护词,割裂了司法和人民的关系

更新时间:2024-11-07 03:29:21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4日发(作者:心里好烦)

张扣扣案律师的辩护词,割裂了司法和⼈民的关系

作者: Michael铭。原题:从张扣扣案看复仇与正义。这是作者向法律读库的原创投稿。

2019717⽇,陕西省汉中市中级⼈民法院遵照最⾼⼈民法院的死刑执⾏命令,对张扣扣执⾏了死刑,死刑执⾏前,

汉中市中院依法允许了张扣扣与亲属会见的请求。案件到了这⼀阶段,被告张扣扣故意杀⼈案似乎尘埃落定,但是本案

背后关于复仇与正义的探讨却远没结束。

近来热播的电视剧《九州缥缈录》中,北陆⼤君吕嵩站在草原上问部下,这草原上为什么各个部落之间总是杀来杀去,

不能和平共处?原因就是仇恨与贫穷。

这⾥的仇恨事实上就是为了⽣存⽽必须选择的争⽃,物质的匮乏让部族之间难以形成繁琐精细的通⽤守则,只能以简单

的⾎债⾎偿作为共识。复仇现象最早出现在原始社会,并且⼗分泛滥,相杀必报作为⼀种维持部落延续的⽣存法则发

挥了重要作⽤,到了奴⾪社会,虽然习俗逐渐形成礼法,但是暴⼒复仇作为⼀种普遍的习惯和朴素的价值观开始逐渐上

升为维护王权的道德理念和解释战争义与⾮义的政治⼿段,⽽儒家思想的⼴泛传播,抚我则后,虐我则仇”“⾂不讨贼⾮

⾂也,⼦不复仇⾮⼦也等儒家思想开始为忠孝的内涵赋予了更深刻的有仇必报的道德义务。随着⽣产⼒的发展,成⽂

法的出现与完善,⾃秦汉以来,国家政权开始有意识的约束复仇现象,采取礼乐刑兵,综合为治的⽅式,以情理与法

理共同调节社会⽭盾。但这⼀过程也经历了长期的演化发展,最终形成了中国传统⽂化中特有的天理、国法、⼈情兼顾

的传统法律思想。与此同时,杀⼈偿命、有仇必报等私义合理的思想也作为传统⽂化的⼀部分顽固地传承在中国⽼百姓

的思维基因⾥。

事实上,暂且不谈复仇⾏为的合法性,复仇这种私义⾏为中,其当事⼈所认为之,站在不同视⾓的⼈必然的出不同

的认定结论,这也是私义⾏为最⼤的缺陷。

回顾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发展历史,可以看到,摒除私义,倡⾏公法是统治者维护社会和谐的⼀贯价值取

向和⽅法选择,只是受到社会⽣产⼒⽔平的限制,对于复仇⾏为的限制从⼗分有限到相对有效,经历了相当漫长的过

程。复仇作为⼀种私义,严重妨碍社会,其产⽣的后果对于法治社会建设、法律权威具有巨⼤的破坏作⽤,也极不

利于在全社会树⽴遇事靠法、⾃觉守法的法治意识。这是全⾯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实践经验。尤其是⾯对社会关系⽴体

化、社会⽭盾复杂化、社会主体多样化、社会利益差异化的现实状况,必须建⽴⼀个社会成员主动尊法守法⽤法与形成

完备科学的法律规范体系的良性循环。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罔顾案件事实,夸⼤甚⾄为某些犯罪事实捏造所谓的情义合理,以此为砝码影响司法的天平,将会

撕开⼀道以情代法、以情逼法的⼝⼦,严重阻碍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张扣扣故意杀⼈案之所以引起⼤众关切,就在于张扣扣杀⼈为母报仇的动机得到了社会同情,⽽这⼀朴素的情感认同

正是来⾃于传统⽂化中君⼦报仇、⼗年不晚的道德理念。可是,乍见之下的正义绝不是真实可靠的正义。张扣扣母亲被

伤害致死⼀案,在1996年已经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汉中市检察院在张扣扣案审理过程中,特意调取当年案

件资料、⾛访相关证⼈,排出了当年案件存在司法不公的可能,⽽根据96年案件的判罚,可以认定事实证据清楚,定性

准确,判罚适当。也即是当年伤害张扣扣母亲的⼈,已经得到了法律给予的罪刑相适应的惩罚。从这⼀⾓度来看,张扣

扣等待⼆⼗多年的复仇⼀说难以成⽴,⼀些媒体为其标榜的正义是伪正义。

张扣扣的确是⼀个可怜的⼈,他年幼丧母,亲眼看着母亲被打死,过得也不如意,这⼀切都极易博取⼴⼤民众朴素的同

情,可怜似乎应当成为从轻处罚他的理由。于是,有相当⼀部分⼈歪曲事实,企图渲染张扣扣从⼩的悲情经历、夸⼤其

⼼理创伤,通过⽚段式的好⼈场景来为张扣扣的卑劣作案动机遮盖上善良的模样,⽣硬的把夸⼤的可怜⾝世与其作案动

机联系起来。然⽽,通过检⽅⼤量的⾛访本案与张扣扣母亲被伤害致死案两个案件的多名证⼈,调查⼤量相关证据,⾜

以证明,张扣扣复仇是假,其在⽣活⼯作不顺之下产⽣不满情绪,为了宣泄不满情绪是真,⽽复仇,只是他残忍灭门的

⼀个借⼝。

张扣扣的辩护⼈在辩护词中这样写道:法院垄断了法律裁判权,但法院垄断不了正义评价的标准。这句话似乎在告诉

公众⼀个逻辑,法律是法律,你们是你们,你们完全可以不⽤认同法律裁判,不信任国家司法。可是,这是作为⼀个法

律⼈不应提倡的极其危险的思维导向。每个⼈思维能⼒、学识⽔平、社会经验不尽相同,⼀个⼈对于正义的认知能⼒也

就千差万别,但不能否认,⼀个国家的法律制定,凝聚了传统法律⽂化精髓、⼈民⼤众的实践总结、执政者的治国理政

智慧、专业学者的丰富学识以及国外先进的法治经验,这样的法律本⾝就代表着对正义判断的最⾼⽔平。⽽法治社会的

⼀项重要任务,正是要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普法教育,让不知法不懂法的⼈明⽩法从何来、法以何在、法为谁⽤,以此

全⾯提升社会成员的法治思维能⼒,让民众从激昂的感性变为从容的理性。

张扣扣案辩护⼈这句辩护词⽣⽣割裂了法律与⼈民的关系,割裂了司法权⼒与⼈民的关系。⼈民是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

⽴法主体、运⽤主体、过程主体、⽬标主体,我们的法律,是经过了时间检验并且不断完善的法律,⽽我们的司法权

⼒,正是来⾃⼈民、为了⼈民、并接受⼈民监督的权⼒。倘若社会成员真的各有天平、各⾏其是,那么法律便是⼀纸空

⽂。

党的⼗⼋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推进依法治国若⼲重⼤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民内⼼拥护

和真诚信仰。⼈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化,

增强全社会厉⾏法治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社会氛围,使全体⼈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崇尚

者、⾃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司法权⼒的运⾏虚⼼接受民众与媒体的监督,倾听社会的声⾳,但社会也应该尊重司法的专业裁判。在探寻真相、捍卫

正义、追寻法治梦想的⽬标上,司法机关与民众、媒体是⼀致的。我们应当看到,我们的司法机关正在努⼒实践裁判后

的释案说法,丰富与社会的沟通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共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良性互动。对于民众和媒体⽽

⾔,只有信仰法治,信任司法权⼒,尊重司法裁判,才能真正让司法权⼒公平公正运⾏,才能真正让司法裁判稽揆⼈情

的温度,⽽⾮被舆论裹挟的热度,才能真正让犯罪者当其罚,⽆辜者不蒙冤。真正正义的模样,⼤抵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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