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更新时间:2024-11-06 12:44:50 阅读: 评论:0


2023年5月23日发(作者:惊恶先生)

浅谈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摘要】2011310日,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上面宣布我国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虽然已经形成

了法律体系,但是并不表示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完善,实际上,要完善我国的法

律体系还需要付出许多努力。本文试图在简要阐述法律体系的概念以及特征,

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含义和部门划分的基础上,从加强社会法的制定

的角度,谈谈对我国完善法律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社会法;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概述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又被称作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指的是由一国现行的全

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

统一整体。①

(二)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体系是国家所有的现行的法律的集合体,即必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所

有法律而且必须是现在生效的法律不包括历史上的和尚未生效的。

2.法律体系是各个法律部门分类结合而成的具有体系化、系统化的有机联系

的统一整体,而非随意堆砌的。

3.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其形成从终极意义上来说是

又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同时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

形态、文化传统等的作用,是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的有机结合。

二、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统一,适应我国初

级阶段的国情,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

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

特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②它是在我们已有的

认识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特别是针对社会主义中国的特,有创造性的法律

体系理论。

三、社会法在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立法现状

(一)社会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从前面对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释义以及部门划分的阐述中,我们不

难发现,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覆盖了政治、社会以及经济、文化生活等方

方面面,对社会、经济及文化,对公民权及政治权的各项权利都加以保障,特别

是在最近数十年以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民生领域内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和新的需求,例如,公民的收入分配、社会安全、养老抚恤、劳动就业等等。因

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立法的重心转移到民生方面,希望通过法律的手段来

调节并缓和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公众尤其是弱势体的基本权利,

由此,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社会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中油然而

生。《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将社会法明确列入七大法律部门,作

为和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等并列的部门法,足见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举足轻

重的地位。

(二)我国社会法的立法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加快,特别是近数年以来,我国的社会法的立法进

程也明显加快,相关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截至20118月底,中国已制定社

会法方面的法律18件和一大批规范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通过上述社会立法,新兴的社会法部门也对劳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促进

就业制度以及弱者权利保障制度等等,保障弱势体的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和谐公

正的制度逐步确立。在之间的20年间所颁布的社会法律,其中很大一部分主要

由行政部门或者社会团体应时应急所组织起草的,所以,存在着法律之间的不协

调甚至冲突较为明显。

四、加强社会法的制定对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作用

宪法史就是一部人类基本权利不断充实、完备,并且日益受到保障的历史。

纵观世界基本人权保障的历史,可以归纳出四大发展趋势:第一,从自由权到社

会权,自由权为第一代人权,其主要功能在于抵御国家的侵害,所以又被称为消

极性权利,社会权为第二代人权,其主要是赋予政府以作为的义务,通过具体的

行动来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因此,社会权又被称为积极性权利;第二,从法律

保障到宪法保障,基本权利受宪法保障,即使立法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也不可侵

犯人权;第三,从政治保障到司法保障,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侧重司法保障;第

四,从国内保障到国际保障。

如今,国家的任务已经不仅仅在于维持统治秩序了,而是应当更加着重于保

障公民的基本的生存权利,并且是保障公民有尊严地生存,这已经成为了当代国

家的基本义务了。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之下,世界各国都渐渐建立起了维护社会安

全的基本制度,目的在于实现社会的分配正义,而社会法就是实现社会正义和维

护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不但应该在人民处于紧急为难以及特别需要之时

提供国家给付,还应该保障人民免受贫困之扰。

综上所述,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提升,在以人为本

的科学发展观以及和谐社会等执政理念的指引下,加强并完善社会法制体系,

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立法任务仍然还

未完成,今后一段时间国家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是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以

及整合。

注释:

①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26.

②此概念引自百度百科http///view/.

参考文献:

[1]王兆国.关于形成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几个问题[].人民日报,

2010.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徐爽.以权利制约权利——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基本权利立法实践的发展

[J].政法论坛,2011.

[5]朱新林.论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形成与完善[J].西部法学评论,

2011.

[6]徐显明.论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人民日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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